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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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 阿尔及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联合公报


  由军备和供应部长马哈茂德·谢里夫、社会事务部长本·优素福·本·赫达和宣传部办公室主任沙阿德·达列伯组成的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代表团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在1958年12月3日至13日和12月16日至20日期间访问了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接见了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代表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陈毅、对外贸易部代理部长雷任民和外交部副部长姬鹏飞同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代表团进行了会谈。

  会谈是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在会谈中,双方就当前国际局势、特别是阿尔及利亚的斗争形势和发展中阿两国关系的有关问题交换了意见,并且取得了一致的看法。

  双方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局势有利于各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停止试验和禁止使用原子武器和热核武器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双方坚决支持这一要求。

  双方高兴地指出,亚非各国人民维护和争取民族取民族独立的运动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双方坚决支持亚非人民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并且认为一切外国军队应该撤出亚非国家。

  在会谈中,中国政府重申它在万隆会议上所表明的严正立场,坚决支持阿尔及利亚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正义斗争。阿尔及利亚是阿尔及利亚人的阿尔及利亚。双方深信,坚持反殖民主义斗争的英勇的阿尔及利亚人民,在阿拉伯国家和人民以及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支持下,一定能够取得民族解放的最后胜利。

  在会谈中,双方研究了加强两国关系的具体办法,肯定了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和文化关系的原则。双方表示决心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

        外交部长              军备和供应部长

        陈  毅              马哈茂德·谢里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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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11月2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6月9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和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异辛酯,2EHA,化学式C11H20O2〕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根据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丙烯酸酯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商品编号和商品名称:
29161200.10 丙烯酸甲酯
29161200.20 丙烯酸乙酯
29161200.30 丙烯酸正丁酯
29161200.40 丙烯酸2-乙基乙酯
29161200.90 其他丙烯酸酯
凡进口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美国的,将按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能够确认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但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有关国家其他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单位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其中超出本公告附件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可在外经贸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原产于德国的丙烯酸酯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有关单位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全额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不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有关单位可在外经贸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全额退还,同时须向海关提交能够证明原进口的丙烯酸酯确实不属于应征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的有关进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单证材料。
对于低于附件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缴税款。
四、对于伪报品名、原产国或伪造进口丙烯酸酯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
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税率表
--------------------------------------------
| 原产国 |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 税率 |
|-----|-------------------------------|----|
| |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49% |
| |IDEMITSU PETROCHEMICAL CO.LTD. | |
| |-------------------------------|----|
| |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 |49% |
| |IDEMITSU KOSAN CO.LTD. | |
| |-------------------------------|----|
| |日本触媒株式会社 |31% |
| 日本 |NIPPON SHOKUBAI CO.LTD. | |
| |-------------------------------|----|
| |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35% |
| |MITSUBISH CHEMICAL CORPORATION | |
| |-------------------------------|----|
| |日本东亚合成株式会社 |60% |
| |TOAGOSEI CO.LTD. | |
| |-------------------------------|----|
| |其他日本公司 |60% |
|-----|-------------------------------|----|
| |美国巴斯夫公司 |67% |
| |BASF CORPORATION,USA | |
| |-------------------------------|----|
| |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 |60% |
| 美国 |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 | |
| |-------------------------------|----|
| |美国塞拉尼斯公司 |31% |
| |CELANESE | |
| |-------------------------------|----|
| |其他美国公司 |69% |
--------------------------------------------


2001年6月8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其他资料等,应在“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与之链接的各自子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四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政府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等工作;其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本单位有关的政务资料,负责抓好本单位自建网站上政务信息的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负领导责任,具体采编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网上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地产业导向目录;

  (五)重大项目审批(招投标)和实施情况;

  (六)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

  (七)城乡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八)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九)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

  (十)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二)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当在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自建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人员分工、服务指南、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与实施情况;

  (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格式文本;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六)招投标交易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产权交易、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等;

  (七)社会保障政策以及低保和再就业受益人名单;

  (八)就业岗位的供求情况;

  (九)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房地产市场情况、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二)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

  (十三)行政收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四)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五)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十七)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详细目录,经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信息化管理机构根据目录内容实施网上公开。

  区县(市)政府(管理区)和市直单位政务事项网上公开目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其他单位政务事项网上公开目录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

  第三章 网上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务网上公开的工作人员,政务信息应由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信息,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管理机构明确专人收集,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审批人员应依法把好保密关。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各级档案馆和文件集中管理部门对保密期满的政务信息应予以解密,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申请公开某一事项的权利,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收到申请后,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积极公开,确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公开事项已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指导查询。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信息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本单位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登录日期等。

  第四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对外统一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站,与政府门户网站相链接,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由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维护,专栏内容由相关单位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政务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所公布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网上政务信息应定期更新,由信息化管理机构对各单位更新情况按季度统计,并及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公务邮箱、市民留言等栏目,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信息化管理机构对网上公众意见进行定期收集,向相关单位反馈,重要事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对与本部门相关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由信息化管理机构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