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40:10   浏览:8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08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王万宾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目标和任务,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到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62件。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460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件。

  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有以下特点:一是议案内容广泛,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立法议案占多数。经初步分析,属于宪法相关法类、民法商法类、社会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5.8%;行政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0%。这些都反映了代表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愿望和要求。二是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提出议案。提出的法律案,涉及213个立法项目,属于制定新法律的196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2.5%;属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265件,占法律案总数的57.5%,其中有17个代表团1315人次分别联名提出42件议案要求修改刑法,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不断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要求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愿望。三是议案的准备比较充分,议案质量比较高。一些代表在出席大会前积极参加学习活动,努力掌握提出议案的法律规定和基本要求;形成议案前,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对拟订和提出议案进行了较充分的论证。大会期间,各代表团都按照大会统一安排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和提出议案。代表联名的议案领衔代表与附议代表共同研究、互作补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都经过全团代表集体讨论修改。

  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一方面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咨询、文书等服务,另一方面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认真分析。经过分析认为,在这些议案中,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此,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交由法律委员会审议137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36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6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65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30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3件,外事委员会审议3件,华侨委员会审议1件,民族委员会审议1件。上述议案由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将依法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做好代表议案处理工作,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重要意义。今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的第一年,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本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对于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切实发挥代表议案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都具有重要影响。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处理代表议案与制定立法规划和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更好地结合起来,把代表议案作为确定立法项目、实施立法计划的重要依据。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起草、修改法律案的过程中,更多地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座谈、调研等活动,尽可能地吸收代表议案的内容和代表提出的意见。把立法内容比较完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文本质量比较高的代表议案作为基础,形成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法律案时,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进一步听取他们的意见。

  今年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结果和处理情况,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在明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提出报告。

  以上报告,请审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

                         2008年3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李冬梅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精力逐渐出现衰退,成为社会人群的相对弱者。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的孝道伦理,要求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观念逐渐在弱化,几代同堂的家庭更是越来越少。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使得子女与父母分开,破坏了老年人传统上可以依赖终生的照顾网络。随着个人主义和“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孝道伦理本身也在经历变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婚姻法除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列为基本原则外,还在相关条款中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且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4、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6、对拒不执行赡养费、探望子女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年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五十条,从五个方面对老年人权益实行特别保护,具体包括:1、人身自由权。这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2、接受家庭赡养和扶助权。该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对老年人的赡养和扶助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精神上慰藉。3、房屋居住权。该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4、婚姻自由权。该法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5、社会保障权。该法在第三章通篇规定了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事宜,内容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社会求助以及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等。第39条还明文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要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继续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保老年人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医疗待遇的落实;在农村尽快普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加快基层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更多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要得到较好落实。为落实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要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可以大大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效果通常都比较好。对于已经形成的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首先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在农村,有些地方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退养、补贴制度,一些农村老年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普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但是,养老金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占全国老年人总人口比重相当大的农村老年人还没有充分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他们常常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所以,在农村普遍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重要历史任务。
三、要推进老年医疗康复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政策倾斜,对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都要给予照顾。
四、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应当广泛开展大量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为老年人到老年大学(学校)继续学习创造条件。老年图书报刊、影视、戏剧、文艺作品等也要日益丰富。开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发挥余热,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五、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法律服务深度和广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较复杂和易反复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也要针对老年人经济能力差、行动不便等不足,采取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当前国家也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可以多考虑作为援助对象的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上。
  综上所述,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是在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老年人维权工作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使我国亿万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受到了法律有效的保护。有民意的关注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制度上的养老机制,就不再是空洞的愿景,而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惠及所有老年人的重要举措,让我国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做好教育系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对口支援灾区工作的总体安排,支援方要按照受援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部署和实际需要,各尽所能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实质性支援;受援方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组织自救和重建工作。支受援双方要密切配合。

  二、主要任务

  教育系统对口支援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工作,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帮助灾区做好学校重建规划,特别是帮助做好学校合理布局和选址工作。要按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要求,建设符合标准的坚固安全的学校。二是帮助灾区9月1日前实现全面复学复课。要选派优秀教师支教,帮助配备所需的活动板房、课桌凳、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各类保障条件。统筹协调部分灾区学生的异地入学入托工作。帮助安排好灾区学生的暑期活动。三是支持灾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对口支援,重点要通过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移到各地学习或实习、联合招收和合作培养中职学生、为灾区中职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等形式,帮助灾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恢复和重建。要帮助灾区开展农民和农民工培训。四是帮助恢复和建设校舍与校园,选派管理人员和专家等支持学校重建工作,帮助灾区教育迅速恢复。五是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如科技支持服务等。

  三、工作安排

  各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灾后重建工作对口支援关系,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组织本省教育系统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教育系统的工作。

  部属各高校和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要充分发挥人才和科技优势,积极参加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对口支援工作和教育部安排的专项工作。

  其他暂未安排任务的省(区)教育系统的对口支援意愿,在与灾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基础上,由灾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与灾区已有支援或合作关系的学校和单位要继续做好支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加强统一管理。各支援省份和受援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紧急行动起来,分别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领导和协调对口支援工作。部属各高校和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也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在省级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各支援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与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启动对口支援工作。支援省份和受援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建立直接紧密、及时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商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对口支援任务,保障对口支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

  (三)注重长远发展,讲求工作实效。支受援双方要从教育长远发展需要出发,把优化学校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共同做好灾后重建规划,严格遵守经批准的灾后学校重建规划,特别是规划确定的布局、选址、建设标准和选定的学校推荐设计方案,着力做好标准化学校建设,防止盲目建设和形象工程,确保学校建设质量。

  (四)加强统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援方要将对灾区的各种形式的经费支持纳入到当地政府对口支援资金的总体安排中,使对口支援的经费得到切实保障,受援方要加强对多渠道资金的统筹管理、科学安排、管好用好,提高使用效益。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支援省份和受援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各高校和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要及时向当地省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有关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报告我部。

教育部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