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业:市场大,问题多——兼谈一点法律思考/张旭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01:39   浏览:9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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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业:市场大,问题多
——兼谈一点法律思考

张旭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制度的商品化,作为80年代初起步的新兴行业——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已走俏我国城乡,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同时也成为我国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今后,随着中国“住”和“家”消费的持续升温,室内装饰业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据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室内装饰装修企业4万家、职工260万人;我国室内装饰业的年工程量已达到1500亿元。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理事长龚权说,我国室内装饰业以每年30%的速度迅猛发展,今后两三年内年工程量还将翻番,达到3000亿元。尽管如此,这一行业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997年4月份,徐州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市20家单位承建的32个室内装饰工程进行了进行了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是,76个分项工程中,合格的仅为12个,合格率为15.8%。尤其是电器工程留下较大的隐患,检查的21个电器工程合格的仅为4个,合格率19%。另外,从该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资料表明,直到1998年,具有《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室内装饰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仅占全市的25%。
2002年,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6月份产品质量投诉报告表明,6月份,“12365”投诉举报中心电脑显示拨电话次数为8012人次,消费者质量投诉、咨询共有578件。其中反映家装质量等问题占产品质量投诉的20%,跃居6月份申诉产品首位。
2002年12月份,海南省质监局稽查总队根据国家2001年批准发布的10项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为期3天的市场执行情况监督抽查,抽查的结果表明发现绝大部分室内装饰材料经销店所经销的产品,均未按照新颁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标注,其中,海口市场有98%以上的室内装修材料没有执行国家最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
今年2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对家庭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结果发现有10种产品存在结构不合理,原材料而耐热、耐燃性能差,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综观我国现今的室内装饰装修业,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施工队伍和设计人员的素质不高。如在徐州市的家庭装饰业务中,街头“装修游击队”约占70%——80%;2002年全国从事室内设计装饰行业的人员专业资格证书的持有率仅为1%,并且这些人中拥有“高级室内设计师”和“资深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的只有几十人;2002年上海市室内装饰设计人员拥有中级资格的只有135人,拥有高级资格的仅有4人,而北京市拥有专业资格证书也只有300人左右,其中拥有高级证书的也只有十几人。
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如去年,海南省海口市场的室内装修材料有98%以上没有执行国家最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江西省质监局对内墙涂料产品进行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就有广州美威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威牌高级哑光乳胶漆,中意联合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意牌膨胀型防火涂料和广东南海市西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西丽牌西丽环保外墙漆等4种内墙涂料因甲醛和有机化合物超标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三、作为“正规军”的装饰装修公司难以抗衡街头“装修游击队”。如500mm*500mm地砖板的铺设,“正规军”要价在8—10元/平方米,而街头“装修游击队”往往只要5元甚至4元也干;“正规军”要交纳各类税费和维持各部门的正常运作,而街头“装修游击队”则无此类“麻烦”,偷逃税费是他们的“家常便饭”等等。如此这般,让“正规军”怎能抗衡街头“装修游击队”?
四、消费者(房主)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许多消费者在与装修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时,只重价格,忽视质量。有的甚至与装修施工单位不签合同,只是谈好价格后的一句口头“叮嘱”。此外,有的消费者为贪图一点“小便宜”,往往请街头“装修游击队”。有资料显示,现在消协接到的家装投诉中,绝大部分是对街头“装修游击队”的投诉。面对这样的现实,许多业内人士和有识之士纷纷呼吁,要求对室内装饰装修业加大监督检查和规范的力度,培育健康有序的市场,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我国的室内装饰业市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建设部于2002年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作了详细的规定:
——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对于违反禁止行为以及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的,对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要分别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明确规定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明确某些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才能从事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自行采购或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明确规定房主找没有资质的企业包括马路游击队装修,自己将受罚,可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笔者认为,在实施《办法》的同时,还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消费者进行《办法》的宣传及装饰装修知识的宣传教育,更快更好地促成整个装饰装修业市场的规范化。另外,消费者自己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施工单位在进行室内装修的施工之前,消费者应检查是否携带施工必备文件。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在进行室内装修的施工之前,施工单位需携带的必备文件为:(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3)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的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4)溶剂性涂料、溶剂型胶粘剂的TVOC、苯、TDI含量检测报告。即使施工单位都具备了这些报告,对于室内饰面采用的某些产品超过一定面积时,应要求对这些产品进行相应指标的复验。
——在施工方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10项有害物质限量》规定,要求对方在装饰装修中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不得使用苯;严禁使用苯、甲苯、二甲苯进行大面积的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杜绝出现合同中的遗漏。在合同中对有关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双方出现纠纷时就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签定合同中,还要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写明装修的完工日期,防止某些装饰装修公司一再延期;(2)不要在合同中将购买装饰装修材料的权限全权委托给对方,不要言听计从;(3)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内的责任:如属于施工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不要贪图“小便宜”,不顾《办法》的规定,找街头“装修游击队”。孰不知街头“装修游击队”做法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见势不秒就溜,并且这些装修队大都在材料上做手脚,以次充好,以廉充贵,甚至把装修上家剩余的材料能用的都拿来使用。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其后质量问题自然无法保证。到时候出现问题时,让你是诉苦无门,不仅要把苦果往自己肚子里吞,而且还要接受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弄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对由于装饰装修单位某些行为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对房主合法权益的侵害,不要寻求“私了”,应当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ekelv@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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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用证的多式联运单据签发基本要求
---UCP600第19条分析

居松南


UCP600就海运运输单据做出了基本规定,多式联运方式为最常见的运输方式,在这一点上,UCP600做了明确规定,这类规定几乎和海运提单以及海运单的要求相一致,本文仅作简要原则分析。

Article 19 Transport Document Covering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
第十九条 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a. A transport document covering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 (multimodal or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however named, must appear to:
a. 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即多式运输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必须在表明上看来:
i. indicate the name of the carrier and be signed by:
i. 显示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 the carrier or a named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or
 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 the master or a named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 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Any signature by the carrier, master or agent must be identified as that of the carrier, master or agent.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
Any signature by an agent must indicate whether the agent has 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or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
ii. indicate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dispatched, taken in charge or shipped on board at the place stated in the credit, by:
ii. 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
• pre-printed wording, or
预先印就的措词,或
• a stamp or notation indicating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s have been dispatched, taken in charge or shipped on board.
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的图章或批注。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 will be deemed to be the date of dispatch, taking in charge or shipped on board, and the date of shipment. However, if the transport document indicates, by stamp or notation, a date of dispatch, taking in charge or shipped on board, this date will be deemed to be the date of shipment.
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以及装运日期。然而,如果运输单据以盖章或批注方式标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则此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iii. indicate the place of dispatch, taking in charge or shipment and the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 stated in the credit, even if:
iii. 显示信用证中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的地点,即使:
a. the transport document states, in addition, a different place of dispatch, taking in charge or shipment or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 or
a. 运输单据另外显示了不同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地点或最终目的地的地点,或
b. the transport document contains the indication "intended" or similar qualific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vessel, port of loading or port of discharge.
b. 运输单据包含“预期”或类似限定有关船只、装货港或卸货港的指示。
iv. be the sole original transport document or, if issued in more than one original, be the full set as indicated on the transport document.
iv. 系仅有的一份正本运输单据,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应是运输单据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
v. contain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arriage or make reference to another source containing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arriage (short form or blank back transport document). Contents of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arriage will not be examined.
v. 包含承运条件须参阅包含承运条件条款及条件的某一出处(简式或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条款及条件内容不予审核。
vi. contain no indication that it is subject to a charter party.
vi. 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
b.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transhipment means unloading from one means of conveyance and reloading to another means of conveyance (whether or not in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 during the carriage from the place of dispatch, taking in charge or shipment to the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 stated in the credit.
b. 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货物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地点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个运输工具卸下并重新装载到另一个运输工具上(无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
c. i. A transport document may indicate that the goods will or may be transhipped provided that the entire carriage is covered by one and the same transport document.
c. i. 只要同一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则运输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
ii. A transport document indicating that transhipment will or may take place is acceptable, even if the credit prohibits transhipment.
ii.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运输单据。

对制造毒品的治理对策

乔铁军


  众所周知,中国不生产海洛因,而只是海洛因过境“残渣沉淀”的受害国,但是进入90年代以来,境内外毒犯互相勾结,利用我国天然麻黄素充足的条件,以各种名义开办“化工厂”,用人工合成的方法制造“冰”毒,其造成的危害,不亚于海洛因。这是毒品犯罪的新情况,值得严重关注。造成“冰’’毒的犯罪活动,既有治理一般毒品犯的共性,又有与其他毒品犯罪不同的特殊冈此整治“冰”毒犯罪活动的对策,也应有其自身的特点。现提出以卜儿点对策建议:

1、大力宣传“冰”毒的危害,提高对打击制造“冰”毒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冰”毒的危害缺乏认识,某些生产麻黄素的厂家和销售部门的负责人,明知麻黄素可能被用来制造“冰”毒,但却只顾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利益,敞开供应麻黄素及可能被用于制造.“冰”毒的相关设备,这是对国家和民族利益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因此,要打击和遏制制造“冰”毒的犯罪,首先需要提高对“冰”毒危害性的认识。尤其是要提高备级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认识。目前的确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同志以为“冰”毒对人体的危害可能小于海洛因,似乎不必投入更多的精力就可以将其禁住。这个问题不解决,与之相关的管理问题、专业队伍建设问题、经费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等难以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这些认识问题,应切实加强对“冰”毒危害的教育,使广大群众都能了解“冰”毒是一种什么样的毒品,其危害是什么,提高对打击制造“冰"毒重要性的认识。

2、关键是要从源头堵住制毒原料的流通渠道

  国家禁毒委员会应组织好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的调研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麻黄素等制“冰”原料和棚关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目前的问题,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主要还是执法不严。国务院早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韵同知漩,但足这些规定在符地却未能得到认真的贯彻,实际的执法情况着实令人担忧。鉴此,我们建议:国务院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应进一步强调“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把加强麻黄素管理的责任分解到每一个单位,对敷衍塞责甚至抵制中央政策,法令的有关责任人员,应该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防止易制毒原料及其相关设备流入非法渠道,特别一应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对麻黄素、氢化钯、乙醚、丙酮、氢气瓶、活性炭、烧碱、苯丙酮、甲胺等易制毒原料和可能被用于制“冰”的空压机、发电机、反应密封炉等设备的生产、销售,都应纳入当地公安部门的特行箭公安部门定期对这些原料、设备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冰”准加工制造一排污量很人和用量也很多,这足犯罪分予无法克服的问题,它为我们侦破制“冰”案件提供了有利的线索。据此,公安部门应主动与环保、工商、卫生、消防部门协同配合,定期对异常用电、用水户及出现异常污染生产单位进行调查、监测,以便更快发现制毒窝点的蛛丝马迹。

3、加强对科技队伍的管理,防止高科技被非法利刚 “冰”毒的加工制造,是一项科技含量较高的犯罪活动。因此,吸取以往的教训,国家应当考虑制定对科技队伍如何加强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于某些特殊的科技领域,要采取适度的限制措施,尤其对可能被用于制造“冰”毒的技术、设备和方法,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此类技术被用于制毒。

4、加强对外柬投资的管理和监控.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一大批曾被扣击处理过的制造“冰”毒的犯罪分子,即将刑满释放,这批人在被释放后重操旧业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我们在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要特别防止这些有制造“冰”毒的犯罪前科,并有潜在犯罪可能的不法分子,打着来大陆投资办企业的旗号,把制“冰”黑手仲向我国大陆。

  为此,我们建议:在引进外资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毒犯向我渗透,把好入口,掌握尺度:强化验证管理工作,同时还加强对“沈钱”犯罪的打击,有效遏制“冰”毒犯向我国的入侵。

5、加强情报调研和情报交流,搞好专案侦查情报调研和交流是有效打击制造“冰”毒犯罪的重要手段,过去已有丰富的经验。今后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建议各地公安缉毒部门加强经验交流,同时运用公丌的和秘密的手段,并在特殊部门建立情报网络,把可能制造“冰”毒的犯罪预谋纳入工作视线。同时,保持与工商、环保、消防、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严密监控措施,以防止制造“冰”毒的窝点出现,一旦发现则及时予以打击。在专案侦查上,要针对制造“冰”毒案件的特点,组建专门负责监控和侦查这一特种犯罪的侦查小组,配备懂得化工技术的侦查人员,并注意在破案后留根,运用好控制下交付的手段,力争将制造“冰”毒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