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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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3 号

   现发布《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供应港澳活羊检验检疫工作,确保供港澳活羊的健康与港澳市民食用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和对港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供港活羊的检疫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羊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供港澳活羊中转场的注册、监督管理和产地疫情监测,负责供港澳活羊的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管理。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活羊出境前的监督检查和临床检疫;负责供港澳活羊在出境口岸滞留站或转入中转场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转场的注册管理

第四条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存放。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须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见附件1)。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应填写《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中转场平面图和照片(包括场区大门口,场区全貌,羊舍外景,羊舍内景);

(三)中转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

(四)签订供港澳活羊供货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中转或养殖)、生产或经营规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中转场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见附件3)。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羊注册中转场实施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注册证。

第九条 注册中转场连续2年未用于供应港澳活羊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条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如迁址或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动物疫病控制与预防

 

第十一条 注册中转场认可兽医负责中转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注册中转场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进入注册中转场的活羊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并附有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

违反前款规定者,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注册中转场的注册资格。

第十三条 每只进场活羊,须经认可兽医查验证单并实施进场前临床检查,无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并作体内外寄生虫驱虫处理,加施耳牌后,方可转入中转场饲养。活羊须在中转场至少饲养2天。

第十四条 耳牌应加施在每只羊的左耳上。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耳牌的监制;注册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耳牌发放与使用监督管理;注册中转场认可兽医负责耳牌的保管与加施,并把耳牌使用情况填入《供港澳活羊检疫耳牌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

耳牌规格为3cm×6cm,上面印有耳牌流水号(均为全国统一号)。耳牌上空白部分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发放耳牌时用专用笔标上注册中转场注册编号。注册编号加耳牌流水号即为每只羊的编号。

第十五条 注册中转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开展灭鼠、灭蚊蝇和灭吸血昆虫工作。活羊出场后须及时清扫、消毒栏舍、饲槽、运动场。不得在中转场内宰杀病残死羊。进出中转场的人员和车辆须严格消毒。

第十六条 注册中转场应建立传染病申报制度,发现一般传染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可疑一类传染病或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动物疾病,应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

  发生一类传染病或炭疽的注册中转场,应停止向港澳供应活羊。在清除所有羊只、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再次严格消毒,方可重新用于中转活羊。

第十七条 注册中转场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饲喂或存放任何明文规定禁用的抗菌素、催眠镇静药、驱虫药、兴奋剂、激素类等药物。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停用期的规定。

  注册中转场须将使用的药物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监管手册。

第十八条 注册中转场使用的饲料应符合国家检验检疫局有关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规定。对使用的饲料饲草要详细记录来源、产地和主要成分。

第十九条 供港澳活羊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船舶)进行运输,检验检疫机构或其认可兽医对供港澳活羊批批进行监装。装运前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认可兽医监督车辆(船舶)消毒工作。

第二十条 供港澳活羊应以中转场为单位装车(船),不同中转场的羊不得用同一车辆(船舶)运输。运输途中不得与其它动物接触,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并须使用来自本场的饲料饲草。

第二十一条 进入出境口岸中转场的羊必须来自供港澳活羊注册中转场,保持原注册中转场的检疫耳牌,并须附有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

第二十二条 装运供港澳活羊的回空火车、汽车、船舶在入境时由货主或承运人负责清理粪便、杂物,洗刷干净,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消毒处理并加施消毒合格标志。

第二十三条 出口企业不得从非注册中转场收购供港澳活羊,不得使用非注册中转场转运供港澳活羊。

违反前款规定者,各检验检疫机构均不得再接受其报检,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活羊出场前2-5天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到注册中转场逐头核对供港澳活羊的数量、耳牌号等,对供港澳活羊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实施实验室检验和药残检测。

第二十五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羊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有效期,广东省内为3天,长江以南其他地区为6天,长江以北地区为7-15天。

第二十六条 供港澳活羊运抵出境口岸时,货主或代理人须于当日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正本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如需卸入出境口岸中转场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现场检疫合格方可卸入中转场。来自不同的注册中转场的供港澳活羊须分群饲养。

第二十七条 受理报检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不变更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证单、核对耳牌号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实际出口数量,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变更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证单、核对耳牌号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重新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无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或超过《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无检疫耳牌的,或伪造、变造检疫证单、耳牌的,不准出境。

第二十八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如发现供港澳活羊有重大疫情,应立即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并向当地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通报,同时通知相关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将各省、市、自治区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数据和检疫中发现的有关疾病、证单、装载、运输等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启运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羊注册中转场实施检验检疫监督,定期检查供港澳活羊的收购、用药、免疫、消毒、饲料使用和疾病发生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分别填入《供港澳活羊中转场监管手册》(见附件5)。注册中转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监管手册,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注册中转场动物药物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采集所需样品作药物残留检测。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中转场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取样检测病原微生物、农药、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是指专门用于将供港澳活羊从饲养单位输往港澳途中暂时存放的场所,包括在启运地的中转场和在出境口岸的中转场。

第三十四条 每一注册中转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编号格式为XXGYYY。其中XX为汉语拼音字母,代表注册中转场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汉语拼音缩写(见附件6);G表示活羊中转场,YYY是流水号。

按照上述规定,深圳、珠海、宁波、厦门检验检疫局辖区的注册中转场的编号格式分别特别规定为GDGSYY,GDGZYY,ZJGNYY,FJGXYY,YY为流水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

供港澳活羊检疫耳牌使用情况登记表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各省市自治区汉语拼音缩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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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开展全国交通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交通部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开展全国交通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交通厅(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加快交通建设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投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设资金不足造成的交通瓶颈状况,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但是,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乱收费现象
仍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的决定,坚决治理各种乱收费,确保国家“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决定在全国开展对交通收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1997年1月1日以来,交通系统及其它涉及交通收费的相关部门(公安部门另行安排,下同)和企业所发生的收费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路桥通行费、港航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与交通有关的其它部门收费等。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此次检查由国家计委会同交通部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整个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一)1999年3月16日至5月15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收费部门和单位实施直接检查。检查方法以下查一级为主,本级检查为辅,下查一级可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检查或组织联合办案,也可组织交叉检查。国家计委将重点确定一些地
区进行直接检查或组织联合检查,并会同交通部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指导工作。
(二)1999年5月16日至5月31日为整改总结阶段。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处理依据
交通收费检查的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是:《价格法》、《公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
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计市场〔1994〕220号),以及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文件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严肃查处。
(一)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超越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二)继续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越权批准收费的;
(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收费的;
(四)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或以保证金、抵押金、赞助等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五)利用行政权利强迫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服务、购买产品或将应由管理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和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学会、协会、公告,并收取费用的;
(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条件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或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未按国家规定将收取的路桥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其它正常开支,而坐支挪用的;
(八)国内外经济组织在依法取得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后,未按规定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收费的;
(九)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
(十)不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以及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
(十一)其它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
四、检查要达到的目标
治理交通乱收费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效果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关系到规范政府及交通等部门的收费行为。通过检查要达到的目标是:国家交通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广泛宣传;
部分地方政府和交通等部门的乱收费行为依法受到查处;企业和人民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切实得到减轻;交通等部门的收费行为得到规范;交通收费管理和政策得到加强和完善。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和交通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配合,扎实工作,抓出成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对抗拒检查和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各级交通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加强管理。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期间,要注意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投诉。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交通收费检查的意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单位和个人及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各级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价格执法人员的形象。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交通收费检查总结工作,并于1999年6月10日前分别向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报送交通收费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见附件)。

附件:

全国交通收费检查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户、件、万元
-------------------------------------------------------
| 项目| 重点检查情况 |应处理|已处理| 经济制裁金额 |已入库 |
| |------------------|---|件 数|----------------|金 额 |
| |已检查| 查出 |查出违|件数 | |退户 |没收 |罚款 | 合计 | |
| |户数 | | | | | | | | | |
| | |----------|法所得| | | | | | | |
| | |价格违|其中:百万元| | | | | | | | |
|类别 | | | |金额 | | | | | | | |
| | |法件数|以上案件数 | | | | | | | | |
|----|---|---|------|---|---|---|---|---|---|----|----|
| |(1)|(2)| (3) |(4)|(5)|(6)|(7)|(8)|(9)|(10)|(11)|
|----|---|---|------|---|---|---|---|---|---|----|----|
|交通行政| | | | | | | | | | | |
| 机关 | | | | | | | | | | | |
|----|---|---|------|---|---|---|---|---|---|----|----|
|交通事业| | |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
|----|---|---|------|---|---|---|---|---|---|----|----|
|交通部门| | | | | | | | | | | |
|管理的还| | | | | | | | | | | |
|贷收费站| | | | | | | | | | | |
|----|---|---|------|---|---|---|---|---|---|----|----|

|城建部门| | | | | | | | | | | |
|经营还贷| | | | | | | | | | | |
|收费站 | | | | | | | | | | | |
|----|---|---|------|---|---|---|---|---|---|----|----|
|水利部门| | | | | | | | | | | |
|经营还贷| | | | | | | | | | | |
|收费站 | | | | | | | | | | | |
|----|---|---|------|---|---|---|---|---|---|----|----|
|国内外经| | | | | | | | | | | |
|济组织经| | | | | | | | | | | |
|营收费站| | | | | | | | | | | |
|----|---|---|------|---|---|---|---|---|---|----|----|
| 其它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补充 |物价检查组个数: 参加物价检查组人数(不统计人次): 收费站总数: 个,收费总额 万元, |
| 资料 |路桥贷款总额 万元,已偿还贷款总额 万元。其中:1998年交通部门收费站 个,路桥收费额 |
| |万元,贷款余额 万元,已偿还贷款 万元;城建部门收费站 个,收费额 万元,贷款余额 万 |
| |元,已偿还贷款 万元。查出违法所得金额中,自立项目 万元;取消项目继续收取的 万元;提 |
| |高标准扩大范围的 万元;其他乱收费行为 万元。 |
-------------------------------------------------------
注:1.第7、8、9栏均填写处罚决定书上的数,第10栏为第7、8、9栏的合计数;
2.“已入库金额”包括已入库和已收缴在检查所帐户的罚没金额;
3.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报送截止日期:1999年6月10日;
5.国内外经济组织包括国内企业、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人;
6.路桥收费总额和还贷总额指批准建站收费以来的总额。
填表人: 核表人:



1999年3月11日

发布78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号

 

发布78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78项化工行业标准,现予发布,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1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59项,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标准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工业亚氯酸钠等1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二、工业硫酸铝等5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工业亚氯酸钠等1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或废止标准号
1 HG3250-2001 工业亚氯酸钠  HG3250-1989
2 HG3255-2001 工业氰化钠  HG3291-1990
3 HG3257-2001 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   HG/T3257-1990
4 HG3291-2001  丁草胺原药   HG3291-1989
5 HG3292-2001 丁草胺乳油 HG3292-1990
6 HG3293-2001 三唑酮原药 HG3293-1991
7 HG3294-2001 三唑酮乳油 HG3294-1992
8 HG3295-2001 三唑酮可湿性粉剂 HG3295-1989
9 HG3296-2001 三乙膦酸铝原药 HG3296-1989
10  HG3297-2001  三乙膦酸铝可湿性粉剂 HG3297-1989
11  HG3300-2001  久效磷原药 HG3300-1990
12  HG3301-2001  久效磷乳油 HG3301-1990
13  HG3302-2001  久效磷可溶性液剂 HG3302-1990
14  HG3308-2001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HG3308-1986
15  HG2938-2001  饲料级氯化钴 HG2938-1987
16  HG2939-2001  饲料级碘化钾 HG2939-1987
17  HG3694-2001  饲料添加剂乙氧基喹      
18  HG2432-2001  搪玻璃设备技术条件 HG2432-1993
19  HG2195-2001  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HG2195-1991

 

附件二:

工业硫酸铝等5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标 标准名称 代替或废止标准号
1 HG/T2225-2001 工业硫酸铝 HG/T2225-1991
2 HG/T3249-2001 工业重质碳酸钙 HG/T3249-1988
3 HG/T3254-2001 电子工业用水合锑酸钠 HG/T3254-1989
4 HG/T3256-2001 工业二硫化钼 HG/T3256-1990
5 HG/T3258-2001 工业二氧化硫脲 HG/T3258-1990
6
 

 

 

 

 

 
HG/T2956.2-2001 硼镁矿石采样与样品制备方法 HG/T2956.2-1982
HG/T2956.3-2001 硼镁矿石中三氧化二硼含量的测定容量法 HG/T2956.3-1982
HG/T2956.4-2001 硼镁矿石中全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 HG/T2956.4-1982
HG/T2956.5-2001 硼镁矿石中氧化亚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 HG/T2956.5-1982
HG/T2956.6-2001 硼镁矿石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容量法 HG/T2956.6-1982
HG/T2956.7-2001 硼镁矿石中酸不溶物含量的测定重量法 HG/T2956.7-1982
HG/T2956.8-2001 硼镁矿石中灼烧失量的测定重量法 HG/T2956.8-1982
7 HG/T2080-2001 阳离子荧光黄4GL500% HG/T2080-1991
8 HG/T2081-2001 阳离子艳蓝2RL500% HG/T2081-1991
9 HG/T2666-2001 酸性红G(酸性大红GR) HG/T2666-1995
10 HG/T3386-2001 酸性深蓝P-B(弱酸性深蓝GR) HG/T3386-1980
11 HG/T3390-2001 直接桃红5B(直接桃红) HG/T3390-1980
12 HG/T3396-2001 N,N-二甲基苯胺 HG/T3396-1983
13 HG/T3397-2001 邻硝基对甲苯胺 HG/T3397-1980
14 HG/T3399-2001 染料扩散性能的测定 HG/T3399-1977
15 HG/T3400-2001 染料颗粒细度的测定 HG/T3400-1984
16 HG/T3403-2001 酸性艳黄2R(酸性嫩黄G) HG/T3403-1980
17 HG/T3405-2001 酸性艳黄2G HG/T3405-1980
18 HG/T3409-2001 N-甲基苯胺 HG/T3409-1988
19 HG/T3415-2001 红色基B HG/T3415-1985
20 HG/T3416-2001 大红色基G HG/T3416-1985
21 HG/T3419-2001 酸性深蓝P-2RB HG/T3419-1988
22 HG/T3423-2001 分散金黄E-3RL HG/T3423-1989
23 HG/T3427-2001 硫化黑2BR,3B(200%) HG/T3427-1989
24 HG/T3431-2001 酸性红R HG/T3431-1990
25 HG/T3432-2001 酸性红6B HG/T3432-1990
26 HG/T3433-2001 酸性紫红B HG/T3433-1990
27 HG/T3695-2001 酸性黑P-7BR150%(弱酸性黑BR150%)  
28 HG/T3263-2001 三氯异氰尿酸 HG/T3263-1989
29 HG/T3557-2001 感光材料均一性的测定 HG/T3557-1986
30 HG/T3569-2001 成色剂光吸收的测定 HG/T3569-1990
31 HG/T3570-2001 照相化学品溴化钾(乳剂用) HG/T3570-1988
32
 

 
HG/T3050.1-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一部分:测定长度、宽度和净质量的方法 HG/T3050-1987
HG/T3050.2-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二部分:测定单位面积的总质量、单位面积的涂覆质量和单位面积底布质量的方法 HG/T3050-1987
HG/T3050.3-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三部分:测定厚度的方法 HG/T3050-1987
33 HG/T2442-2001 洗衣机V带 HG/T2442-1993
34 HG/T2287-2001 胶辊第一部分:印刷胶辊 HG/T2287-1992
35 HG/T2697-2001 胶辊第二部分:聚氨酯胶辊 HG/T2697-1995
36 HG/T2013-2001 胶辊第三部分:织物预缩橡胶毯 HG/T2013-1991
37 HG/T2289-2001 可曲挠橡胶接头 HG/T2289-1992
38 HG/T3078-2001 橡胶、塑料辊表面特性 HG/T3078-1992
39 HG/T3087-2001 静密封橡胶零件贮存期快速测定方法 HG/T3087-1986
40 HG/T3089-2001 燃油用O形橡胶密封圈材料 HG/T3089-1987
41 HG/T3096-2001 水闸橡胶密封件 HG/T3096-1989
42 HG/T2298-2001 橡胶配合剂水分散体沉降量的测定方法 HG/T2298-1992
43 HG/T2299-2001 橡胶配合剂水分散体总固体含量的测定 HG/T2299-1992
44 HG/T2404-2001 橡胶配合剂沉淀水合二氧化硅在橡胶中的试验配方和物理性能测定 HG/T2404-1992
45 HG/T2016-2001 篮排球运动鞋 HG/T2016-1991
46 HG/T2019-2001 黑色雨靴(鞋) HG/T2019-1991
47 HG/T2020-2001 彩色雨靴(鞋) HG/T2020-1991
48 HG/T3689-2001 鞋类耐黄变试验方法  
49 HG/T2471-2001 电解槽金属阳极涂层 HG/T2471-1993
50 HG/T2951-2001 隔膜法金属阳极电解槽 HG/T2951-1988
51 HG/T3139.1-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型式和基本参数 HG/T3139(3142-1978
HG/T3139.2-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XL系列摆线针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3-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L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4-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LPJ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5-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FJ系列圆柱圆锥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6-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D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7-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DJ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8-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CW系列圆柱齿轮、圆弧圆柱蜗杆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9-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0-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F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1-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Y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2-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KJ系列可移式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52 HG/T3222-2001 V带鼓式硫化机系列与基本参数 HG/T3222-1983
53 HG/T3224-2001 试验用开放式炼胶机 HG/T3224-1986
54 HG/T3228-2001 橡胶塑料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HG/T3228-1988
55 HG/T2098-2001 釜用机械密封系列及主要参数 HG/T2098-1991
56 HG/T3690-2001 工业用钢骨架聚乙稀塑料复合管  
57 HG/T3691-2001 工业用钢骨架聚乙稀塑料复合管件  
58 HG/T3692-2001 金属膜片式稳压阀技术条件  
59 HG/T3693-2001 橡胶膜片式稳压阀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