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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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对其依法取得、享有和支配的国有资本收益所实施的收支计划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上缴的净利润、股利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应上缴净利润、股利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净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省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包括:

  (一)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净收益;

  (二)转让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省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收益是指所出资企业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等其他应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收益。

  第七条 省国资委是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的编制主体,省国资委按“方向明确,简便易行,监管到位”的原则编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草案。

  第八条 省国资委编制的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草案,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收支计划在具体执行中若需调整,报批程序仍按上述步骤进行。

  第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应按本办法及时足额收缴,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和监管。

  第十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支管理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国有资本收益以外币收入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年度利润分配一般应在次年的4月底前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省国资委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公司在利润分配前,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按省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收益计划的批复意见,依法在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上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并将最后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表决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参股公司按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应缴利润和国有控股公司省属国有股权每年应分股利、红利必须在次年6月底前缴清。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按所出资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等具体情况,确定所出资企业年度净利润上缴比例。所出资企业应当上缴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可分配利润的20%直至全额。

  本办法所称企业可分配利润是指按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企业净利润。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利润上缴计划,对所出资企业下达利润收缴通知书。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利润收缴通知书,按时足额上缴利润。

  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省属国有股权比例分红,坚持同股同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权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由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收缴,全额列入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支出:

  (一)补充企业改革成本不足;

  (二)资本性支出;

  (三)担保支出;

  (四)其他专项补贴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必要支出;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企业改革成本不足,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所出资企业在改革中人员安置提供的部分资金支持。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弥补安置补偿金不足;

  (二)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支付所欠工资;

  (四)其他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等要求,补充企业或项目的资本金。具体的投资项目需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用于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企业应向省国资委申报年度支出计划。实际发生时,由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支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后建立“所出资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计划外支出,由省国资委提出意见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收支计划,组织收支计划的实施、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设立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专户(以下简称收益专户)。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缴入收益专户。省财政厅负责对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监管,省国资委负责通知并督促国有资本收益的缴交。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实行专户专存、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利润收缴通知书,按时足额将应缴利润缴入收益专户;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应在向其他股东支付股利的同时,足额缴入收益专户;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由受让方将款项直接缴入收益专户;所出资企业依法实施清算所得的净收益由清算机构直接上缴收益专户。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收缴资金存量情况以及支出计划的序时进度及时将拨款要求通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按通知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建立收益缴交、拨付情况的信息沟通渠道,双方及时掌握收益缴交、资金拨付的情况。省财政厅应于款项收支办结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收支办结通知单送达省国资委及相关单位。每月终了,应及时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支情况表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应及时对收支情况进行核对。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负责编制每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支执行情况的报告,商省财政厅后于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之前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共同监督并审查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拨付后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及私分。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由省国资委监缴,缴入收益专户。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当经省国资委批准。对未按规定期限上缴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应当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并进行企业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所出资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留存收益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报省国资委批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报股东会批准,国有产权代表应事先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并按省国资委确定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责任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应纳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负责人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除足额补交和加收资金占用费外,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在省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和监督中以权谋私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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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单位和个人缴费的费基与费率、规范个人帐户规模、改进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善基金结算方
式、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移交地方管理之后,需要地方做好接收、调整并纳入省级统筹管理等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要求,现对吉政发〔1998〕22号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如
下修改和补充:
一、建立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省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合理均衡地区、部门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一)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核算单位按照依法应征收养老保险费的10%提取。其中,市、州(含所辖县、市)将提取调剂金总量的50%上缴省,加上省本级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省里掌管使用的调剂金;其余50%留给市、州,作为市、州掌管使用的调剂金。省级统筹按月进行
调剂。
(二)为确保调剂金的足额到位,可比照增值税、营业税等共享税种的征收模式,对省级统筹调剂金实行比例缴款办法提取,即改进征收票据,在征收养老保险费时,将应提取的调剂金,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直接分别缴入省、市(州)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级统筹调剂金必须
按规定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三)省级调剂金在使用时实行两级调剂办法,即省负责对市、州进行调剂,市、州负责对县(市)进行调剂。
省对市、州进行调剂时,一要坚持有条件调剂。主要条件是:先缴调剂金,后进行调剂。受益地区、部门不缴调剂金,不予调剂。省级统筹覆盖面达不到95%,不予调剂。基金收缴率达不到90%,不予调剂。二要坚持有限度调剂。主要内容是:市(州)覆盖面达到95%、收缴率
达到90%,收支仍有缺口的,缺口由省调剂解决。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州)上缴省调剂金的2倍。覆盖面超过95%或收缴率超过90%时,市(州)按既定指标应上缴的调剂金额度不增,省按规定指标应调剂的额度不减。省按规定调剂以后再有缺口,由市(州)自行解决。

市(州)对县(市)的调剂原则和办法,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完善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方式
为适应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需要,充分调动省、市、县三级积极性,改变目前省直接对市县的两级基金管理方式,实行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三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全省统筹计划由省下达到市(州),再由市(州)分解到所辖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
金收支计划的落实,由当地政府负总责。
三、调整部分养老保险费征收政策
(一)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关于“1999年各地要按计划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低也应到5%”的要求,我省从1999年1月1日起,将参加省级统筹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调整到5%。
(二)调整县(市)职工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从1999年1月1日起,将县(市)职工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原来市(州)社会年均工资的300%、60%,调整为本县(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60%。与此同时,将县(市)计发养老金办法中的社会养老金部分,由
市(州)社会平均工资的20%,调整为本县(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0%。
(三)调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缴费基数。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发〔1998〕12号)中关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实际发
放基本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的规定,调整为对这部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四)调整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的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国家关于对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实行“低标准准入”的意见,同时考虑收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从1999年4月1日起,将这部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以市(州)上年度全部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为以当地(市州或县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数,由其根据承受能力和保险需求自由选择,缴费办法不变。与缴费基数调整和选择相同步,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社会平均工资部分,根据不同缴费基数,划分出相应待遇档次。
同时,对男性年满4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5周岁以上人员的投保问题,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积极推进省级统筹覆盖计划
各地要根据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按照省确定的年度覆盖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扩大覆盖面工作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要实行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使用与扩大覆盖面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总体覆盖率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调剂。为了
促使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尽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1999年4月1日起,将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社会保险公司征缴,改变为在社会保险公司协助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代征。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量和管理成本将有所增加的情况,可由财
政部门在核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时给予适当照顾。
五、追缴企业欠费,回收挤占挪用基金
目前,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被挤占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尚有相当数额未被清回。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尽快收回企业欠费和被挤占挪用的基金,以逐步补发以前拖欠离退
休人员的养老金。工作的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对少数顶着不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予以新闻曝光。对企业欠费,今年底前要清回50%以上,明年内全部清回。对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在今年6月底前归还到位,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
件。到期仍不归还的,属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动用的,由省财政厅负责扣减有关市、县的返还款;属其他部门和单位动用到期未归还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六、破产企业要缴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企业实行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财产清算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对于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离退休人员需由社会保险公司接收管理的,在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还须根据破产时企业的资产清算情况和离退休人员平均年龄的不同,一次性收取7-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七、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作出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
金;1999年底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另行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人员,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办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的,仍由县级及其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改由
市、州级及其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即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的提前退休,纺织行业限产压锭的两个工种的提前退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驻省中直企业和省属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
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坚决清退回原企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上述修改和补充,除已标明具体执行时间的条款内容之外,一律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4月7日
从一宗涉农串案谈涉农职务犯罪的“惩”与“防”

赖兴平 古利玲


  案情回放:2009年初,我院不断接群众举报、上访,反映河东镇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在移民补偿、移民新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经济问题。政府补偿,移民新村建设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此时恰逢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对此,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立即派员展开缜密初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不仅河东镇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存在严重经济问题,而且大嵩村村委副主任、副书记兼出纳陈某章、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副主任马某良、河东镇水管所所长陈某良等人均存在经济问题。据此,我院果断出击,以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为突破口,深挖案中案,仅用3天时间就连续立案侦查了涉及移民补偿、移民新村建设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追回赃款及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90多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分析:县、镇、村干部何以从手握权柄沦为阶下囚?剖析此案,是一道道似曾相识的轨迹,一声声令人深思的叹息。从此宗典型的涉农职务犯罪串案来看,具有如下特点:

1、权权勾结。此案的涉案人员有县、镇、村三级干部,他们手中的权力交叉在一起,编织成一张“铁三角”网,把属于村民的移民款“捞”走了。陈某良,原五华县河东镇水管所所长,在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履行公务对大嵩村移民户进行登记上报及移民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采取虚报移民户手段从中骗取移民房改补助款;马某良则是在任五华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收受李某华送来的贿赂款后,为其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的支取、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特殊关照”。

2、权力集中。权力集中为村干部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农村基层工作组织中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造成了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甚至变成个人自治,这种权力集中的现象也使得权力之手最容易伸向金钱。本案中,李某先,五华县河东镇大嵩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陈某章,身兼五华县河东镇大嵩村村委副主任、副书记兼出纳。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和县、镇主管单位的个别领导对移民补偿款有支配权,在开展移民新村建设过程中围绕移民补助款的下拨、使用进行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3、监督缺失。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对于村干部的管理,主要依靠的是村民集体监督,乡镇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上级监督部门也只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在这种监督机制下,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本案中李某先等人以虚报、重报移民户和将非移民户列入移民户的方式骗取移民补偿款。这些环节隐蔽性不强,犯罪轨迹也较明显,很多村民都心知肚明,但是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观念的相对淡漠,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加上对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4、手段多样。基于农村基层组织所处层面、管理领域和资金来源的特殊性,此类犯罪手段形式多样。本案中李某先等主要是虚报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巧设名目套取下拨款:一是捏造假名单或重复报移民户。这种情况往往采取共同作案的手段套取补助款后进行私分。如李某先伙同陈某章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以陈某东、陈某泉等人的名义虚报了8户移民户,套取移民款7万多元人民币共同私分。二是将非移民户列入移民户名单。如李某先的妻子并非移民户,但李某先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妻子列为移民户,从中虚报套取移民款1万多元人民币占为己有。三是假借各种名义套取补助款。如陈某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以上级要活动费为名,将套取的移民房改补助款中的5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案件警示:笔者结合此案特点以及我院对该案采取的惩防措施,认为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过程中应该做到“三抓三有三完善”。

1、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要“三抓”。“三抓”即抓案源、抓深度、抓实效。虽然涉农腐败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不时会收到举报线索,但这些线索要么内容简单,要么涉案数额不大,要么管辖权似是而非。因此,在做好传统的从举报线索中评估有价值的犯罪线索、从社会生活中捕捉犯罪线索、从办案中挖掘犯罪线索的前提下,要突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把获取线索的重心转移放在党委政府支农惠农的重大工程项目上,瞄准涉及土地整改、村级道路建设、民间桥梁改造等农村基础建设领域。镇、村干部往往参与众多工程,关系网错综复杂,且相关工程的承建商又与其他上级管理部门的干部有联系,起初的一个线索往往会牵出多个线索,个案最终会发展成窝案、串案。因此,在查处案件中,要注重案件深挖,在可能发案的各个环节中选准初查方向,以个案为突破口,形成办案的规模效应。在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依法追究,一查到底。对于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多的案件,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努力减少矛盾和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要“三有”。“三有”即有措施、有策略、有合力。要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就必须要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近年来,我院预防部门通过举办各类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上法制课等形式,送法进乡村,并专门开辟以县委党校等为教育基地,利用县委组织的对村官培训这一平台,加强对村官的培训,结合一年一度召开的县预工委会议或刊发的县预工委简报,选择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得较好的镇进行经验交流,典型引路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法律素养,让农村群众了解、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的涉农职务预防工作。在采取这些常规措施的基础上,预防部门还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有策略地开展预防工作。一是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的作用。把社会化大预防网络延伸到村。目前,我县已在全县16个镇均在所辖村和居委选定了近500名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充分发挥他们身处农村基层的有利条件,促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二是发挥谈话警示制度。对自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关人员实施谈话教育警醒,对行贿人员实行行贿人警示谈话,督促他们认识错误,纠正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警醒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三是多方联动,积极推广承诺制度。与县直涉农职能部门及镇村联手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与县直涉农职能部门及镇村干部签订《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承诺书》作为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等等。同时在工作中,要意识到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是一个系统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形成工作上的合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和配合,加强与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涉农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

  3、根治涉农犯罪要“三完善”。 “三完善”即完善制度、完善机制、完善管理。一是完善制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案前、案中、案后”专职预防的主导作用和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办案,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农民评议干部制度等相关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进工作。二是完善机制。着力建立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的监管体系,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权力集中等问题,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同时,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在积极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三是完善干部管理。选好用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并建立长效的农村干部培训体系。要加强农村干部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开展经常性反腐倡廉教育,使农村干部时刻懂得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强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吃农坑农现象发生。



作者: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古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