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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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坚持简化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着力营造比较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方便企业设立,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告知承诺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基本含义:包括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个方面。所谓“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所谓“承诺”,是指申请人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经营该项目的意思表示。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基本要求: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部门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二、适用范围

  适用部门:凡依法对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实施前置审批,并根据本办法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

适用事项:凡在市本级(含莲都区)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到本办法附件中所列的前置审批事项。

  三、主要内容

  申请人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前置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前置审批项目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审批的程序、应提交的材料;

  4.企业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5.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或在承诺时间内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经营前置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

  3.承诺所作出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或填写审批部门附加表格的,承诺保证材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告知承诺书由审批部门制订,审批部门应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本机关公章。

  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审批部门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部门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到撤销许可。对撤销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将撤销许可情况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理。

  四、操作程序

  (一)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本办法告知承诺项目的,应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各前置审批部门编制前置审批告知承诺文书,并报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备案。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设立、变更申请时,根据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及审批部门。

  (三)申请人向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提出前置审批申请,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发给告知承诺文书。

  (四)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作出承诺,相关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审批部门的许可证和其它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材料,在3-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六)审批机关在3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核查,核查不符合的,做出处理并以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并告知相关部门,核查合格的纳入正常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企业违背承诺,不符合前置审批项目所需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违法生产经营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或投资者承担。

  (二)对通过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设立或变更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实施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前置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项目,将视第一批试行项目的执行情况,逐步扩大。

  (四)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在市本级(含莲都区)试行。其它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操作流程(略)

2.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的事项

附件2

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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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3 号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已经2006
年2 月8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3 月20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行为,保证民航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
的组织、个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
规章的规定,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
行义务的行为。
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
政检查,适用本规则。但是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称行政执法手册,是指民航总局为满足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行政许可、行政检
查、行政处罚及实施行业管理需要而编制的工作指导文件。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下列活动进行检查:
(一)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民用航空活动;
(二)不需民航行政机关许可,但应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监
管的民用航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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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进行行业管理的其他民用航空
活动。
第六条 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
(一)民航总局;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七条 民航总局制定行政检查规章和制度,指导监督各地
区管理局、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的行政
检查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就专门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行政
检查。
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制定落实民航总局行政检查规章和
制度的实施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指导监管办开展行政检
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本辖区内可以就专门事项组织实施专项
行政检查。
第九条 监管办应当依据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授权
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之间对行政检查范围或检查事项有
争议的,由民航总局确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及其监察员在上级机关有明确授权
的情况下,可以执行跨辖区的行政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民航总局空管局应当依
据民航总局的分工和委托,以民航总局的名义组织、实施行政检
查,各地区空管局应当依据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委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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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民航总局空管局的安排,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检
查。
本规则关于民航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民
航总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及其监察员。
第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应当以本机关名义承
办具体行政检查事项,不得以该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三条 依法接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
行政管理事项的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规则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
施行政检查。
第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民
用航空行业管理内容的行政检查。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监察员资格。
不具备监察员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监察员
的带领下,协助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监察员依法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视、检查民航活动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
设备、航空器等)和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
(三)约见或者询问受检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五)抽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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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所属机关或组织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
场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监察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章存在缺陷的,应当向本级民航行政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书面提
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建议。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在行政检查中了
解到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向
他人披露。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编制行政
执法手册,主要内容应包括法律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
查方式、相关技术规范、工作表单及民航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其
他内容。
行政执法手册规定的检查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标准等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总局空管局应当就行政检
查编制下发年度行政检查大纲及其他类型的指导性文件,指导民
航地区管理局编制年度检查计划。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总局空管局在行政检查大纲中对于能
够确定年度行政检查频率的行政检查项目,应当提出行政检查频
率的要求,作为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
查计划,由地区管理局负责人监督实施,并由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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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行政检查的任务、目的、范围、方式、
时间安排、责任人以及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认为必要的其他
内容。
第二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职能部门、地区空管局、监管
办认为确有需要,改变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频率或范围,应
报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送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管办和监察员应当根据行政检查计划或经本
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日常性行政检查或专项行政检查。
监察员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开展行政检查活动的,可以实
施行政检查,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出示中国民用航空监
察员证件,并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
监察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按照行政执法手册的要求填写检查单,
并由监察员和被检查人或其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人或其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监察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怀疑被检查
人存在违法情况的,可以按规定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有关文件资料或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
如下处理:
(一)不构成违法,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将危害他人权益的,
应发出整改建议书,建议当事人注意或改正;
(二)已构成违法,但情节轻微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要
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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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构成违法,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行政处
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
查人按期改正。
第四章 行政检查中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重大
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暂时停止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扣押相关人员的证照,必要时应
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
恢复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生产经营;
(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
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 日内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
准的相关人员的证照予以扣押,并在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应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请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
(三)由两名以上的监察员实施;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当事人权利,
并在现场笔录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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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并由监察员和当
事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对按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
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排除事故隐患后,民航行政机关依
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确认其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改正违
法行为或排除事故隐患的,可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出具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五章 行政检查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航行政机关或
监察员在行政检查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级行政机关或
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该级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应依据有
关规定认真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被检查人违法情况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
施检查行为的;
(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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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三十五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将
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向
他人披露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
绝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阻挠监察员依法履行行政
检查职责的,根据情节和产生的后果,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
或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民航行政机关执法案卷
管理规定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文
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6 年3 月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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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说明
一、制定本规则的必要性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民航行政机关承担着繁重的行业
监管职责。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保证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推进行政
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本规则。
二、制定本规则的法律依据
鉴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有关行政检查的法律规定并
不完善,民航行政检查的实体法规定主要在《民用航空法》及有
关民航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之中,行政检查的程序在《安全生产
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
主要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较多。因此,《民用航空法》和《安
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本规则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本规则对民航行政检查的定义、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和人
员、行政检查的管辖、行政检查的实施、行政检查中的强制措施
以及行政检查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起草本规则时,
注意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统一工作制度,注重行政执法行为之间的衔接。行政
检查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关系密切,
但在实践中存在规则不统一,或缺少规范的情况。例如民航总局
业务部门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在出台相关监察大纲或规范性文
件时,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
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行政检查的规定,但过于粗略
或不统一,给行政检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在本规则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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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特别注意将散见于《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
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检查的程序性规定融合提
炼,使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相衔接,
以达到行政执法的有效统一,便于监察员开展全面的行政监管工
作。
(二)在明确行政检查权的同时,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检查权,但同时规定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
法、公开、便民、合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利益,不影响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执法与守法之间,力求达到一种平衡。
(三)按照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科学分工,促进行政
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民航行政检查工作的直接目的在于落实安
全监管和市场监管职责。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
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因此,本规则规定民航行政机关应当编制
行政执法手册和年度检查计划,并对各项工作的分工和配合作了
规定,有利于行政检查机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协调一致,开展
行政检查工作。
(四)明确了行政检查中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
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必要的行政手段,尽管我国目前还没
有专门的行政强制法,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有行使查封、扣押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职权。因此,为了使行政强制措施在民航行政执法工作
中得以有效的运用,本规则专门规定了行政检查过程中可以采用
的几种行政强制措施及实施程序。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

深发改〔2005〕344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2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初审
   3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初审
   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5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初审
   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



1号 许可事项: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国内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其他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计委令第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署税发〔2002〕2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3.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5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2003〕829号)。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见注5,附电子文档);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注: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复的,则须另外提交:
   ① 项目资本金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银行出具金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资信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
   ② 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承贷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2份(加盖公章);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7.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变更,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见注4):
   1.申请报告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批复免税确认书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3.已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注1: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是指: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第一条规定范围;4、国家另有规定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上述范围外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注2: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规范的文件标题,公司文号,可行性研究批复情况,项目建设意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计划,建设期,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用汇额度,设备使用地点,项目达产后新增产值,新增就业岗位,项目单位现有情况简介,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
   注3:申报软件下载:
   “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填写完成后使用软件自带的功能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注4:项目确认书变更中项目确认书延期的办理,应当在本确认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注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可行性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从技术、经济及协作配套等方面对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能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不同行业的项目,其可行性内容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但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包括拟办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法人代表名称、职务、国籍等。
   (二)拟建项目情况
   1.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额及自有资金额、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构成;
   2.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3.合资、合作期限;合资、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
   4.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价结论)、问题和建议。
   (三)项目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及确定的依据,包括销售预测、销售方向、产品竞争能力、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发展方向等。
   (六)资源、原材料、能源、交通等配套情况(土地、厂房、用水、用电、原材料、燃料供应、运输等协助配套资料的需要量及其来源)。
   (七)建厂条件及厂址选择方案。
   (八)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择及其依据,包括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等。
   (九)生产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方式,含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等。
   (十)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及其依据。
   (十一)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方案,协作配套工程。
   (十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及治理方案。
   (十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包括资金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包括土建、设备费用,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能力、方式及担保方等。
   (十四)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1.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包括财务分析、不确定性分析及环境评估。要采用动态法、敏感性分析法为主进行项目效益和收支情况的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五)主要附件:
   1.合资、合作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意见;
   3.有关部门或投资商对资金安排的意见(利用国家资金的,须附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关金融机构对项目贷款的意向性承诺文件;
   5.产品返销国内的,要有有关部门对返销产品的安排意见;
   6.有关部门对以专有技术(含设备)投资的项目中专有技术出口的审查意见。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项目确认书类),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下载申报软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项目法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领取确认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
   (二)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在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申报表样式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确认书申报表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阶段:项目确认书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内资鼓励目录》第  类第  条( )

条目内容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国内投资基建

项目内容


项目起始年月  年  月
项目终止年月  年  月

项目总投资

其中:进口设备用汇额
万美元
已安排政府资金


批准部门 / 文号


进口海关


建设现状及

计划进度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摘要


备注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1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地址代码

行业代码


项目代码

行业归口


计划类别

建设用途


达产后新增产值

预计新增就业岗位


是否属于需要申请市级政府投资的区属项目 □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


可研报告批准文号


概算批准文号及金额


预算审核文号及金额


预算核定文号及金额


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最新计划批准文号


投资许可证号


特种经营权许可证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特殊项目


建设目的


科技成果鉴定

专利等情况说明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2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 E-mail


主管单位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主要经营范围


归口系统

建设单位代码


邮政编码

隶属关系


单位性质

所有制类型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电话


负责人手机

负责人传真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传真


单位定编

单位现有人数


注册资金

企业投资总额


   项目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电话


项目负责人

履历


项目负责人

责任与任务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3页共3页
   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项目确认书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申报表样式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确认书申报表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阶段:项目确认书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内资鼓励目录》第   类第   条( )

条目内容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国内投资基建

项目内容


项目起始年月   年   月
项目终止年月   年   月

项目总投资

其中:进口设备

用汇额
万美元
已安排政府资金


批准部门 / 文号


进口海关


建设现状及

计划进度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摘要


备注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限上社会投资类项目)               第1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地址代码

行业代码


项目代码

行业归口


计划类别

建设用途


达产后新增产值

预计新增就业岗位


是否属于需要申请市级政府投资的区属项目 □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


可研报告批准文号


概算批准文号及金额


预算审核文号及金额


预算核定文号及金额


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最新计划批准文号


投资许可证号


特种经营权许可证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特殊项目


建设目的


科技成果鉴定

专利等情况说明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限上社会投资类项目)                  第2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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