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实行原料血浆采集报告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医发[2000]268号
卫生部关于实行原料血浆采集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建立原料血浆采集情况报告制度。现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单采血浆站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如实填报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二、 单采血浆站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1-6月原料血浆采集情况;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7-12月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7-12月和本年度1-6月原料血浆采集情况汇总报卫生部医政司。
四、 单采血浆站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时上报原料血浆采集情况,不得隐匿、伪造有关数据、资料。违反有关规定者,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请将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本辖区原料血浆采集情况于2000年9月30日前统计汇总报我部医政司。
六、 鉴于《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未执行上报制度,因此,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本辖区原料血浆采集情况统计汇总后补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依梅 宫国强
联系电话:010—68792199
传真:010—68792513
E-mail: yimei@chsi3.moh.gov.cn
附件:1、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汇总表
2、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情况上报表
二○○○年八月十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七日印发
关于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126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两年来,美国虽然没有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但低致病性禽流感时有发生,并先后在十多个州分离出不同血清型的禽流感病毒,如1995年6月,美国犹他州发生
的禽流感(血清型为H7N3),引起的死亡率为5%~10%。
禽流感是一种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危害所有禽类的传染病。尤其是高致病性毒
株引起的禽流感(即鸡瘟),传染性强,危害大,引起的死亡率可高达100%。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防止该病传入,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必须加强对从美国输入的禽类和禽类产品入境后的检疫和检疫监督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一律由国家局统一受理,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不再办理从美国进口禽类和禽类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
二、申请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禽类,必须提供禽类的产地农场(饲养场)的名称、详细地址;
2.进口禽类产品的,必须提供生产、加工禽类产品的生产加工厂的名称、详细
地址和官方注册登记批准文件及注册编号;
三、对从美国进口的禽类,必须实施禽流感的检疫,检疫方法可采用琼脂扩散试验(检疫条款已规定检疫方法的除外)。若发现阳性结果,则应该用鸡胚作病毒分离试验,并鉴定分离到的病毒的血清型和致病性;
四、加强对从美国输入的禽类产品入境后的检疫监督:
1.必须在已经注册的单位定点加工、使用;
2.各定点加工、使用单位须设存放来自美国的禽类产品的专门区域,并建立禽
类产品的出、入库和使用的登记核销制度;各局、所应定期检查出、入库和使用情况;
3.加工、使用单位在加工、使用动物产品过程中的垃圾、泔水、下脚料和其他
废弃物应及时作无害化处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