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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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开始,我省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广泛普及,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加快依法治省步伐,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省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保证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推动平安和谐山东建设,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有必要从2006年至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切实加强以农村、社区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宪法,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全省公民进一步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提高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树立宪法权威。适应公民学习和运用法律的需求,进一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省公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及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全省公民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行为习惯,保障和促进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三、突出重点对象,采取不同措施,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继续做好全体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做好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两委”成员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强化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继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生产经营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开展对农村“两委”成员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知识和途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理。认真实施《山东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规划》,围绕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搞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强专项治理工作,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主题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基层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要树立责任意识,加强法制栏目建设,开展准确生动、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文艺宣传工作,繁荣法制文化事业,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政府和专业普法网站建设,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活动。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在搞好内部宣传教育的同时,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际效果。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要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问题,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切实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把立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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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期货客户资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期货客户资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7日 证办期字[1996]1号

 

审计署办公厅:

  你厅1996年9月11日转来的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简报》第88 期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我国期货经纪行业经过两年多的清理整顿,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一定的控制,

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是目前市场中尚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

简报》所反映的那样,我们也注意到有些经纪公司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混乱,

在客户保证金帐户的设立、保证金的划入与划出、手续费返还、佣金支付等问题上

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我们将在充分调查

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包括强化经纪机构财务、审计工作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加大这方面的监管力度。我会在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

工作的通知》中,对客户帐户的管理、资金的划转及相关财务制度等方面从强化监

管的角度作出了规定。我们相信,通过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期货经纪机构客户

资金的管理也将逐渐规范。另外,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和会计司正在制定有关商品期

货交易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办法,我会也在积极地予以配合。

  我会领导对《简报》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对审计署在期货市场监管方面给予

我们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审计署的支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和鄞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完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保证城市开发建设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区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配套费分为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
第三条 从1996年1月1日起,城区规划区大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10元计收,其中工矿企业技改项目及财政安排的科、教、文、卫项目按每平方米60元计收;小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50元计收,其中工矿企业技改项目及财政安排的科、教、文、卫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配套,
免收小配套费。军事设施和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配套设施,免收大、小配套费。
村民住宅建设的大配套费按每平方米70元,小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0元计收;集镇的公用设施配套费按70元计收。
高层建筑的配套费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体建筑最高高度进行分档收取。24米以下部分,按上述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标准的40%收取。
配套费收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在当年1月1日前予以公布。
第四条 大、小配套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宁波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控制。
第五条 大、小配套费分别按分工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不再纳入土地出让金。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房屋建筑面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配套费。其中按分工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小配套项目投资,可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一次核减,包干使用。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如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交纳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期交纳配套费,但首次交纳不得少于60%,余款最迟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交清。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初步设计批准面积,经规划、计划
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交超过部分房屋的配套费。
第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在办妥有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经批准转为商品房出售的房屋,应按商品房标准补足大、小配套费。
第七条 临时建筑配套费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70元计收,其中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内用以过渡安置拆迁户的临时建筑和施工用房免收配套费。原违章建筑经批准为临时建筑的,按批准时标准补收临时建筑配套费;原临时建筑经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的,按批准时
标准与原交纳的标准差额补交大小配套费;原违章建筑经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的,按批准时标准补收大、小配套费。
第八条 除第三条规定外,特殊情况需减免大配套费(小配套不得减免)的,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城乡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一次)进行审议,报经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批准。减
免的大配套费实行先交纳后返还的方式。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配套费为政府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宁波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配套费总额1%比例收取由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管理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1996年7月1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大配套费50元,小配套费50元的标准增缴配套费。



19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