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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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能源〔2007〕7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宝,保障煤矿安全,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日



附:

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为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宝,保障煤矿安全,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督促煤矿企业结合本矿区实际情况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审查批准,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能源资源。发电可以作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的一项内容。
  三、全部燃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并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全部燃用自采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报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将核准和备案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四、电力产业政策鼓励煤矿坑口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鼓励采用单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机组,开发单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内燃机组,以及大功率、高参数和高效率的煤层气燃气轮机(煤矿瓦斯)发电机组。
  五、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与国内外瓦斯发电机组制造企业合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接受电网企业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具备并网技术条件,服从电力调度指令。
  七、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裕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
  八、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
  九、电网企业应当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接入系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工程。
  十、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规定验收电厂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并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电网的稳定和电厂的正常运行。
  十一、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上网电价,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通过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在省级电网销售电价解决。
  十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电力、价格等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十三、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企业如果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要责令其纠正错误,电网企业可以暂停收购其上网电量,并追回价格差。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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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18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深化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邮电企业在职职工,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录缴费年限。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暂定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以后随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缴费比例。
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即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每年调整一次。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总公司(下称:管理局、总公司)月人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本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单位每年根据缴费情况填写《邮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台帐》和《邮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清单》(表式另发)。
第五条 职工个人帐户的《台帐》由单位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按时记录职工个人缴费情况。《对帐清单》应定期发给本人复核,并由本人留存。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新参加邮电系统统筹的职工,从参加并领取工资之月起,暂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邮电系统统筹前已有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前后可累积计算。
第八条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时,可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不计算缴费年限(如本人和单位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缴费年限)。待重新发放工资时再行缴纳其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可累积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邮电部。


关于发布《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等七项海洋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发布《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等七项海洋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国家海洋局

各有关单位:
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等单位负责起草的七项行业标准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这七项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见附表)。
附表: 海洋行业标准公告(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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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号│ 标 准 编 号 │ 标 准 名 称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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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Y/T 027-93│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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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Y/T 028-93│海洋浊度标准液的配制 │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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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Y 029.1-93│海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范│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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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Y 029.2-93│海洋局系统机关档案业务规范 │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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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Y 030.1-93│中国极地考察档案分类法 │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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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Y 030.2-93│中国极地考察档案著录细则 │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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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HY/T 031-93│SLC9-2型直读式海流计 │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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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HY为强制性海洋行业标准,HY/T为推荐性海洋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