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当前斗争中处理团员退团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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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当前斗争中处理团员退团问题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当前斗争中处理团员退团问题的意见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在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斗争中,少数团员提出退团要求,现对此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当前这场政治斗争中,对提出退团的团员,团组织应认真调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其中丧失政治立场,放弃对党的信念的,团组织应同意其退团。对于受人煽动提出退团,经教育提高认识后有继续留在团内要求的,团组织可保留其团籍。对于这些团员是否给予团纪处分,可视其在这场斗争中的表现区别对待。

  二、对于策划、组织、指挥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人,直接参与打、砸、抢、烧、杀的犯罪分子,是团员的,一经查实,无论本人是否提出退团,均不能按退团处理,应开除其团籍。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和组织原则,进行串联、组织、策划集体退团的团员,也应开除团籍。

  三、团员退团应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办理。个别基层团组织由于组织瘫痪,不能正常工作的,可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或上级团委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四、对于已分配离校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的此类团员,学校团组织应按照上述精神通过适当方式负责任地做好工作。凡保留团籍的,应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凡做出团籍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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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

北京市统计局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文 件


京统发[2002]5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开发区,市属各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综合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细则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现将《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2002年4月25日起施行。




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宣传、新闻出版单位,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发布或者发表的统计资料进行核定,并依照《条例》的规定报请审批。

第三条 市和区、县统计局依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和审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分别由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审核后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统计局备案。

第五条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市性的,必须经市统计局 核准;地区性的,必须经区、县统计局核准。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

第六条 办理统计资料公布审批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一)政府各部门申请发布统计资料的函;本部门拟公开发布的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属于政府统计部门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提交统计调查表的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统计资料公(发)布申报表》。

(二)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申请公布统计资料的函;拟公布统计资料的全文(须注明提供统计资料单位的名称);《统计资料公(发)布申报表》。

第七条 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对报审部门或者单位提交的有关申办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审定标准的,予以审批。

第八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统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25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一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文化部


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4日 财教[2007]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和《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规划》,财政部、文化部制定了《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保护和扶持国家重点京剧院团的资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实行“统一标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创作剧目的资助;
(二)京剧人才培训和奖励;
(三)国家指定性演出、艺术活动和公益性演出补贴;
(四)进校园演出的资助;
(五)赴境外演出及艺术交流的资助;
(六)项目管理费。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4%提取,专项用于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会议费、专家评审费等开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国家重点京剧院团申请专项资金应向所在省(区、市)文化厅(局)提出申请,文化厅(局)对院团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财政厅(局)同意后向规划办公室申报。国家京剧院直接向规划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有关省(区、市)文化厅(局)每年可向规划办公室申报如下项目资金:
(一)1台新创作剧目;
(二)青年演员培训,推新人展演活动,青年演员参与的新创作剧目;
(三)进校园演出;
(四)赴境外演出及艺术交流。京剧人才培训和奖励、国家重要指定性演出、艺术活动和低票价公益性演出计划等项目资金由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报项目单位须按时间要求填报申请项目资金报告,并填写《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其中:申报新创作剧目、青年演员培训、推新人展演活动、赴境外演出交流项目,各申报部门须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要求将项目申请报告和《申报书》报规划办公室;申报进校园演出项目,各申报部门须在每年12月1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和《申报书》报规划办公室;已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经费的进校园演出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规划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项目资格,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入选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文化部对规划办公室提出的入选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文化部根据财政部审批意见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未能按项目申报进度完成的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下年度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京剧院团应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第十六条财政、文化部门要对国家重点院团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京剧院团需配合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规划办公室将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核准的专项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虚报项目补助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挪用专项资金;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和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六)会计核算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项目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