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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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2004)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


2004-04-22

教体艺厅[2000]1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所提的各项要求,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薄弱状况,我部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了58个县(市、区、旗),作为实验单位,到2004年通过5年的实验,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内容和形式、师资培养和培训,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总结、探索出一些比较适应社会与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律和途径。现将《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方案》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工作取得成功。

  附件:一、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市、区、旗)名单

  二、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方案

  三、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二级课题

  四、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项目研究计划书(略)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 (市、区、旗)名单

  北京--延庆县上海--金山区奉贤县 天津--宁河县重庆--綦江县巫山县 河北--安国市丰南市山西--侯马市太谷市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科右前旗 辽宁--海城市黑山县 吉林--磐石市珲春市 黑龙江--宁安县阿城县 江苏--吴江市建湖县靖江市 浙江--萧山市义乌市上虞市 安徽--砀山县 福建--晋江市上杭县 江西--宜丰县卢溪县 山东--龙口市安丘市 河南--新密市济源市孟州市 湖北--潜江市武穴市 湖南--桃源县桃江县 广东--顺德市澄海市 广西--北流市合浦县 云南--丽江县石林县 海南--琼海市儋州市 四川--温江县平昌县南部县 贵州--麻江县 陕西--渭南市临渭区洋县 甘肃--天水市秦城区张掖市 宁夏--贺兰县 青海--互助县 新疆--乌鲁木齐县麦盖提县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 研究实验方案

  一、实验背景: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美育不仅能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表明,加强美育是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也是把教育办成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摇篮的需要。艺术教育是美育的最主要内容和重要途径,因此,加快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2、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5%以上的中小学校、75%的中小学生在农村。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无论在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水平、师资建设等各方面相对滞后,一些地区农村的艺术教育甚至还存在着大面积的空白。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若得不到普及和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状况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农村中小学生的整体素质就不能得到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就会落空。因此,加快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既是学校艺术教育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迫切要求。

  3、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村地区的文化艺术资源较城市而言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有其自身发展的特殊规律,不能照搬城市学校艺术教育的模式。正因为这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特别指出:农村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美育活动。因此,探索适合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之路,既具有广泛的实践指导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4、《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也相继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许多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好经验,这为在全国一定范围内开展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验工作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现状为进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指导思想: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根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农村学校的美育工作。通过实验,探讨发展农村艺术教育的经验和规律,提高农村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

  三、实验范围: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课题将采取申报、推荐、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选择58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实验县)作为实验地区。

  实验对象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区域性。我国地域辽阔,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实验对象必须从不同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的区域中选择。

  2、典型性。选择的实验对象必须在某一区域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有利于在该区域推广实验成果。

  3、可行性。实验对象必须具备实验研究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完成所选二级课题的研究任务。

  四、实验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实验县五年的实验总结,到2004年,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内容和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培养和培训等各方面,总结、探索出一套比较科学的、适应社会经济与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律和途径。

  具体目标:

  1、进一步全面科学地认识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2、探索出一套健全而完善的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

  3、探索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遵循农村教育发展规律、能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的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内容(教材)、途径、方法、评价体系;

  4、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建设的途径与方法;

  5、探索制订适合农村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的艺术教学器材配备方案。

  五、实验内容: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分设若干二级课题,由不同实验单位承担并分别组织实施。二级课题如下:

  1、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2、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研究;

  3、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开设研究;

  4、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研活动研究;

  5、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材研究;

  6、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研究;

  7、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方法研究;

  8、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9、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研究;

  10、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研究;

  11、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研究;

  12、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活动研究;

  13、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互关系研究。

  六、实验原则: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1、创新与继承的统一。在实验过程中既要敢于创新和变革,勇于摈弃一切阻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传统观念和做法,积极探索出一套全新的农村艺术教育模式,又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包括国内和国外、城市与农村已有的一切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积极因素。

  2、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本课题由若干既独立又联系的二级课题组成,这就要求各二级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遵循国家有关学校艺术教育的指示精神和总课题制定的总体目标,从各个方面探索农村艺术教育的总体改革与发展之路,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选择重点研究课题,找准实验的主攻方向,以重点突破来带动全面提高。

  3、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理论研究不等于实践,因此本实验必须有现代艺术教育理论作指导和支撑,但理论研究又离不开实践,因此不能唯研究而研究。既要注意在实践中检验和丰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成果,又要注意通过实验研究来提高农村艺术教育的实践水平。

  七、实验步骤: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分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阶段(1999年2月--1999年11月)本阶段主要工作为初步调研,成立课题组,制定实验方案,确定实验县,召开实验工作会议。

  2、实验阶段(1999年11月--2004年4月)本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分配二级课题研究任务,制定二级课题实施计划;具体实施,积累成果,召开专题研讨会,随时交流推广经验;编写实验教材;制定并落实艺术教师培训计划。

  3、总结阶段(2004年5月--2004年7月)本阶段主要工作为各实验县总结成果,召开二级课题结题会;撰写总课题实验研究报告,总课题结题;出版发表研究论文,推广研究成果。

  八、组织管理:

  1、教育部组织成立总课题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课题的研究工作,调控实验研究进程。在总课题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总课题研究组,负责对总课题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和总体把握,并加强对实验县及二级课题研究组的指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实验县要成立二级课题领导小组和二级课题研究组,全面负责二级课题的研究工作。二级课题领导小组应由1-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的同志参加。各实验县要为课题实验提供基本的物资条件,解决好实验的经费问题。

  3、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开展实验的有关 情况,加强横向交流,拟编印《实验动态》或《课题简讯》。由总课题组每年委托一个或两个实验县负责《实验动态》(或《课题简报》)的组稿、编辑、印刷、邮寄等工作。各实验县课题研究组应确定本地《实验动态》(或《课题简报》)通讯员,负责本地实验动态和简讯的撰写工作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 研究二级课题

  一、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研究目的:科学定位并确立艺术教育在农村学校素质教育中的地位,探索艺术教育在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农村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作用,形成适应“农科教结合”的新型教育模式的教育观念,把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真正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

  参考要点:艺术教育在促进农村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农村建设者的特殊作用;艺术教育在实施科教兴农,适应“农科教结合”教育改革模式的作用;艺术教育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艺术教育与学生智力的开发;艺术教育与学生良好个性品质的培养;如何把艺术教育融入农村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二、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研究。研究目的: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审美标准,主动参与艺术审美活动,培养审美情趣,提高审美素质。参考要点:当前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的主要特点;农村学生建立艺术审美标准的主客观因素;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确立的过程和规律;学校艺术教育活动与农村学生审美标准确立的关系;新形势下农村学生基本艺术审美标准;不同地区学生审美标准的差异性;引导农村学生确立正确的审美标准的意义和方法。

  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开设研究。研究目的: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各实验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实验县)的学校(以村小为单位)到2000年开课率达到本县学校总数的70-80%,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04年达到95-98%左右。开好上好艺术课程,各实验县到2001年和2004年分别达到60%和90%以上的艺术教师具备上“合格课”的能力。实验县定期举办艺术课程的听课、评课活动。参考要点:我国不同地区农村学校开设艺术课程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课程课堂教学分析;农村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要艺术实践方式分析;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综合化研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与其他学科课程的有机渗透与联结;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实施水平的基本途径和措施。

  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研活动研究。研究目的: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农村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在改革现行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把当地农村丰富的文化艺术资源纳入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各实验县要配备专兼职艺术教研员,构建各县、乡的教研网络。参考要点:国内外以及城市农村中小学艺术教学内容的比较;现行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内容的分析;农村学校艺术学科的任务;当地农村文化艺术资源的开发与吸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对传统艺术文化的继承、整合与创新;农村地区各级学校艺术教学内容的相互衔接。建立教研网络的途径;日常艺术教研活动运作的方式和机制。

  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材研究。研究目的:在充分吸收当代国外先进教育思想的基础上,分析现行艺术课程教材的弊端,切实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材建设,构建符合农村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材体系。参考要点:农村中小学对现行艺术课程教材的使用状况;农村学校艺术课程教材编写的原则和结构体系;农村学校艺术课程教材的特点、功能;音像教材在农村学校的前景;乡土教材的开发;农村艺术课程教材如何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六、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研究。研究目的:进一步明确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与课堂艺术教学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具有农村特色的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定期举办课外、校外艺术教育展示活动。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现状调查;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目的与任务、内容与形式、管理与评价;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与课堂艺术教学的关系;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对城市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借鉴与吸收;如何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开展农村课外艺术教育活动。

  七、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方法研究。研究目的:在认真总结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学经验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艺术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应21世纪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发展需要、适合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客观条件以及艺术教师素质的艺术教学方法。参考要点: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方法现状调查;国内外先进艺术教学法及其发展趋势;适应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的农村艺术教学模式探讨;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水平对教学设备、教师素质所提出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丰富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手段和途径。

  八、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研究目的:科学规划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发展的规模与质量,探索农村艺术师资培养与培训新途径,以适应21世纪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需要。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师资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教师规格和培养的基本途径;农村学校艺术教师培训机制;农村学校艺术教师配置方式,专职艺术教师与兼职艺术教师的比例及兼职艺术教师的培训途径;农村学校艺术师资队伍的管理,优化、稳定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和解决师资短缺问题的主要对策;农村艺术教育的发展对艺术师范教育提出的要求。

  九、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研究。研究目的:探索适合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价方式和体系,促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参考要点:艺术教育评价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与意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评价的基本原则;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价目标、基本方式与指标体系;农村学校艺术学科的考试、考查方式;农村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内容与方法。

  十、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研究。研究目的:探索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的管理机制,使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人管理。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现状调查;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和特点的农村艺术教育行政、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行政、业务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及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制度管理与法规建设;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

  十一、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研究。研究目的:探索在现有条件下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的途径和方法,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物质保证。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设施配备的基本要求;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经费、器材的筹措渠道与方法;有效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经费、器材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十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活动研究。研究目的:探索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和农村地区特点的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组织及其活动形式,努力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水平。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组织的基本结构及其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的基本活动形式;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培养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师教研、科研意识及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十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互关系研究。研究目的:全面理解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进一步拓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空间,促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开放性研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当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相互促进关系;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当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的主要途径;如何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引进学校艺术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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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


(2012年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于2012年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6月27 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的决议

  (2012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经营、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政策激励,依法管理,技术推进,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实行节能降耗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产品和能源消费结构,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施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节能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技术培训、信息交流、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社会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节能专项规划。

  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商业节能、农业农村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市节能工作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年度节能计划,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范要求,确定建筑物的用能及节能标准。未达到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开展能效对标管理。

  鼓励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公布所辖区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耗能情况。

  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现场调查,责令实施能源审计:

  (一)未实现上年度节能目标的;

  (二)对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四)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节能降耗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市禁止引进、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未达到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对国家规定有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监督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节能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统计指标体系,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平台,鼓励社会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培训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和能源计量岗位,确定能源管理和能源计量人员,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定期向当地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完善能源统计台帐,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采取节能措施,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重点用能单位未实现上一年度节能目标的,应当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计划和措施。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调查,制定年度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应当对耗能设施设备实行节能改造。

  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应当开发利用新型清洁能源、节能产品及设备,鼓励集中供气、供热,循环利用能源和采用先进的用能控制和监测技术。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

  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五条 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及采用的节能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推进节能型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鼓励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物应当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能耗监测系统,并对既有的空调、照明、电梯、锅炉等耗能设施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能耗定额管理,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节能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产品、设备。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节柴灶等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三)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四)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六)节能统计、监测、评估、监察以及节能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七)节能宣传、培训、奖励;

  (八)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个人开展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工作开展,逐步推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差别价格政策。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进口节能研发用品、购置节能专用设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和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节能措施: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

  (三)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四)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及替代石油技术;

  (五)采用其他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和先进管理方式。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能单位超过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实施能源审计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管理权限由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和能源计量岗位、确定能源管理和能源计量人员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名单


  (1997年6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主 任
  项淳一
副主任
  黄保欣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英凡   乔晓阳   邬维庸   刘 政   吴建璠
  吴康民   陈弘毅   陈滋英   梁定邦   谭惠珠(女)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名单草案的说明


一、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及其附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1997年7月1日),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共12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名单草案中,项淳一、王英凡、乔晓阳、刘政、吴建璠、陈滋英为内地人士;黄保欣、邬维庸、吴康民、陈弘毅、梁定邦、谭惠珠(女)为香港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