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关于2004年文山州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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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关于2004年文山州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4〕72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关于2004年文山州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州农业局、州财政局《2004年文山州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2004年文山州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



州财政局 州农业局

(2004年5月10日)



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下达粮食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04〕56号)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2004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办法和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7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良种补贴的原则

1.本办法所称良种补贴是指对种植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优质粳稻、优质籼稻)和杂交玉米的农户购买优良良种所给予的补贴。

2.杂交水稻和常规优质稻良种补贴原则:以粮食总产为确定补贴的基础,由高到低列出应补贴的乡(镇)、村数,直至补贴资金安排完毕为止。

3.杂交玉米良种补贴原则:重点补贴粮食不能自求平衡;杂交玉米推广面积覆盖率低;杂交玉米生产大乡(镇);兼顾粮食不能自给的乡(镇)。

二、良种补贴的范围

4.杂交水稻和常规优质稻良种补贴范围:2004年选择广南、丘北2个县作为良种补贴范围。

5.杂交玉米良种补贴范围:2004年选择砚山、文山、马关3个县作为良种补贴范围。

三、良种补贴的依据和标准

6.各县应按照农户当年实际播种的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面积为计算补贴的依据,但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

7.补贴标准根据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杂交玉米种子的市场价格及每亩的用种量进行测算确定。2004年补贴标准为:杂交水稻和常规优质稻每亩各补助15元;杂交玉米每亩补助10元。

8.种粮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为该农户享受补贴的播种面积乘以补贴标准;双季稻产区按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的双倍计算补贴。

四、良种补贴资金的安排与运行

9.2004年省级财政安排文山州338万元用于良种补贴。各县可以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10.省级良种补贴资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根据2004年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计划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测算出应补助各县的良种补贴资金,联合下达资金预算后,州财政局和州农业局结合实际提出分配意见,再把资金预算下达各有关县。各县财政局和农业局根据良种补贴的原则确定补贴范围,及时将资金分配并拨付到乡(镇)。

11.良种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五、良种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12.良种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和发放。乡(镇)财政所根据农业部门(乡农科站)核实提供的各农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出每个种粮农户应享受的良种补贴资金,采取有效办法,确保及时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不得与农户缴纳的农业税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挂钩,不得抵扣农户应缴的农业税。

13.良种补贴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乡(镇)农科站提供的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和财政所对每个农户的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必须张榜公示,在一定期限内,群众无异议后才能进行兑付。兑付后的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14.各级财政、农业、审计部门要适时对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项用于对农民的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组织专门人员,不定期地对良种补贴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农业、审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纠正。凡截流、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补助资金。

15.乡(镇)财政所和农科站要建立良种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查询。

16.从实行良种补贴的下月开始,各县财政部门要在每月结束后的10天内向州财政局上报《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兑付情况报表》。年终向州财政局、州农业局报送决算。

17.年终由州财政局、农业局对补贴县的粮食总产、单产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具体考核及奖惩办法由州农业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18.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要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补贴资金兑现到种粮农户手中。

19.本办法由州农业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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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钟筱红*


[内容提要] 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改革公共财政支出体制的重大举措。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以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蓬勃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政府采购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入世对我国财政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研究WTO《政府采购协议》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 中国 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 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 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 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关于请报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有关资料的函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5]162号



关于请报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有关资料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天津、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总结“十五”期间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实施情况,研究制定“十一五”部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相关政策,请对本辖区“十五”期间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5月16日前报部公路司,具体要求如下:
  一、“十五”路网结构改造工作总结
  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十五”以来本辖区路网结构改造投资情况,部下达的工程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附《“十五”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在建或待建项目要予以说明);二是主要工作措施;三是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二、危桥改造典型示例资料
  请选送3-5座具有典型意义的危桥加固或改造工程的简要资料,并附改造前后照片。
  三、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照片资料
  请选送10-15张工程实施路段的照片资料及简要说明。照片内容可不局限于“十五”期间组织实施的项目。  

  四、安保工程实施情况资料
  一是请报送10-15张安保工程重点整治路段照片资料,并附实施前后的照片、交通事故数量对比和简要技术说明材料;二是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在预防交通事故方面的照片资料。
  各地在报送上述相关资料时,请一并报送电子版本。同时,选取照片时,要注意清晰度和美观程度等,以便部在相关资料中进行排版印刷。
  
  交通部公路司地址:北京市建内大街11号,100736
  联系电话:010-65292746(7);传真:010-65292222。
  电子邮件: yanggf@moc.gov.cn或zhaohz@moc.gov.cn。

  附件:“十五”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十五”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情况统计表—安保工程(样表)
序号 实施年份 线路编号 处治隐患 总投资 备注
起点桩号 终点桩号 已完成 未完成
处 公里 处 公里 万元 部投资
总计
2004年小计
. G210 101 110 20 5 5 0.5 1500 1000
. … 115 125 25 2.5
. G210 … … … … … …
. G312 0 360 1120 252 0 0
. …
2005年小计
. G202
. …
. …
填报单位(章): 填报人: 电话:

说明: "1、填报“十五”期间所有路段实施数据,5年间在建或待建项目应填报计划中的相应数据并在备注中注明。
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只计入计划下达年内,对分年度下拨资金进行累加。"
2、路线编号、桩号等基础信息必须与本省公路数据库相对应,如与下达计划不同请注明。
3、按照计划下达年度先国省道,后县乡道的顺序逐条如实填报。
4、年度小计部投资额与部下达计划数据不一致,或项目有差异的,必须另页说明情况。
5、按桩号顺序分路段填报已完成和未完成安保工程实施任务的工程量和投资,若全线完成则只需一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