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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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办发〔2004〕1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明确责任,科学、规范化地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各单位职能分工,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起着重要支撑、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主干道及依附于主干道的雨、污排水管道;大中型市政桥梁、隧道;市级广场、公园、绿地;市级及市级以上燃气、供水、排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库,每年予以更新。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从项目库中提取,由市政府审查确定。

第三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重点办)是我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机构,城建重点办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建重点工程的协调、督办工作。

第二章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职责划分

第四条 城建重点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五条 城建重点工程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前期工作
1、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申请立项;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请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3、委托规划设计,委托施工图设计;
4、申办拆迁红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5、进行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办理施工许可、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
(二)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综合协调施工组织,控制工程投资、质量、进度,使城建重点工程在规定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申请质量监督管理备案,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城建重点工程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的主要职责
(一)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征地、拆迁红线图(包括局部边坡加宽部分红线)完成征地和拆迁工作;
(二)负责工程实施时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供电(含路灯)、供水、燃气、通讯(含电信、联通、移动、铁通、网通、军缆等)、有线电视等部门,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的有关杆(管)线,由各杆(管)线部门自行迁移。城市新建道路所有管线一律埋入地下,一次性规划,统一施工。

第八条 城建重点办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工程工期目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负责对在建工程进度进行检查督办,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二)协调、督办各城区(开发区)按工程建设工期要求进行征地和组织落实拆迁工作;
(三)协调、督办各杆(管)线单位按工程建设工期要求进行杆(管)线迁移或新建工作;
(四)综合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关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协调处理。

第九条 城建重点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做好服务和配合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章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划分

第十条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征地、房屋拆迁、有关障碍物拆迁及与重点工程相衔接的道路、管线接口等费用由工程所在地城区承担。

第十一条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供电(含路灯)、供水、燃气、通讯(含电信、联通、移动、铁通、网通、军缆等)、有线电视等杆(管)线的拆除、迁移、新建等费用由各专业杆(管)线部门承担。新建道路统一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由一家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以成本价格提供给各部门使用。

第十二条 城建重点工程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环保、人防等部门的,由市政府确定相关部门承担的工程具体投资额。

第十三条 工程业主承担除城区及相关部门分担的费用之外的工程建设费用。
市政府可针对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的投资划分。

第四章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城建重点工程必须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地进行项目管理,充分实现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分摊投资、统一施工的原则实行专业化施工组织管理。每项工程都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对项目法人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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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增加了林草植被,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强度减轻;退耕还林(含草,下同)对农户的直补政策深得人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但是,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并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西北地区人均不低于2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西南地区每亩补助600元,西北地区每亩补助400元。退耕还林有关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
  (七)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八)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对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九)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中央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调整退耕还林规划。为确保“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18亿亩,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2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十一)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今后仍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安排荒山造林任务的同时,地方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经费。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四、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原则。市、县、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
  (十三)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并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规划要综合考虑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报发展改革委会同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
  (十四)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到亿万农民,把这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国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务院
二○○七年八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