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02:11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函〔2004〕451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政府采购 实施细则 通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颁布。

  第四条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总局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总局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简称“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具体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协助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四)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五)对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六)汇总编报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是:

  (一) 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

  (二) 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

  (三)依据批复的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四) 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 依法验收采购货物并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六) 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 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六条监察局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监察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专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采购单位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规划与财务司批准。

  第八条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和成交结果都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采购单位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预算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规划与财务司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各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各采购单位应当自下达部门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规划与财务司。

  第十三条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 编制计划。规划与财务司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表,组织各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 签订委托协议。各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制定实施方案。

  (四) 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共同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五) 采购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由规划与财务司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进一步明确本年度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并下达各采购单位。

  (二)编制计划。各采购单位根据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制定方案。规划与财务司根据各采购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 规划与财务司及有关采购单位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单位分散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位分散采购,要做到决策公开、程序规范、有效竞争、采购合同等文件档案保存完整。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对日常开展的工作资料及情况及时纪录,并妥善保管好下列报告(含附件)和批准文件:

  (一) 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 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四章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规划与财务司按照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权限,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备案事项包括:

  (一) 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二) 经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审批事项包括:

  (一) 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 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审批事项应当经规划与财务司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五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报规划与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标结果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的管理,可参考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赵兼志\刑事法判解研究

如何正确理解、认定受贿罪犯罪未遂
李新受贿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新,女,55岁,原系四川省达州市中心医院功能检查科主任(主任医师)
1999年至2001年,时任原达州地区(现达州市)人民医院功能检查科副主任并主持工作,在向本单位申请购买四川成都榕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榕株公司)的惠普1000型彩色多普勒超声成像系统(简称彩超)和本单位购买惠普4500型彩超其以单位负责人名义验收签字过程中,先后收受榕株公司总经理罗志榕送的现金3万元和16万元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存折由罗志榕保管)。 2001年1月7日李新持卡到建设银行核实了卡上金额为16万元,因不知建行储蓄卡连续使用交易达到规定的笔数后,需到建设银行所属联网储蓄所补登存折,储蓄卡才能继续使用的规定,当其连续46次在达州市建设银行多处框员机上取款2.3万元后,在第47次取款时发现框员机提示卡上无钱,认为卡上余款已被罗志榕用存折取走,便没有再行取款。案发后,李新退出脏款5.3万元,检察机关从李新使用的名为张玉的建行帐户上追回余款及孳息计14.080538万元。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收受一张存有16万元人民币的储蓄卡,送卡人罗志榕未将该卡的储蓄存折交给李新,虽然李新可以随时提取,由于持卡人和持折人都可以取款,故该16万元财产权利还没有发生完全的转移。依据建行储蓄卡章程第十一条“卡、折并用的储户,连续使用储蓄卡办理交易达到银行规定的笔数后,应到建设银行所属的联网储蓄所补登存折,否则,储蓄卡将不能继续办理交易”的规定,李新没有储蓄存折,无法进行补登,故卡上余额13.7万元,李新始终不能获得,不应认定为李新的受贿金额。为此,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新收受他人现金3万元和收受建设银行储蓄卡从框员机上取出的2.3万元,共计5.3万元为李新受贿金额。
据此,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李新所获全部脏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李新接受罗志榕存有16万元的建设银行卡及其密码时,其受贿16万元的行为已实行完毕,达到既遂状态。判决书只认定李新从银行卡上取走的2.3万元系受贿金额,卡上未取的余额13.7万元不是受贿金额的结论是错误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达州市人民检察机关提出李新受贿金额为19万元,经查属实,应予支持。经查,根据建行的相关规定,李新所持储蓄卡在使用48次后,必须到银行补登存折,否则,将不能再行取款。李新所收的储蓄卡曾被使用过2次,在李新从该储蓄卡上连续取款46次后,已无法再行取款。由于李新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已无法实际占有卡上余款13.7万元,其受贿16万元未能得逞,尚未实现其犯罪目的,系犯罪未遂。因此,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新收受罗志榕16万元已达到既遂状态的理由,与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不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采纳。鉴于李新受贿19万元中有13.7万元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李新犯受贿罪的事实正确,但认定犯罪金额为5.3万元,对其未实际占有的13.7万元不认定为犯罪金额,由此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李新受贿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达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即以受贿罪,判处李新有期徒刑五年;对李新获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对赃款及孳息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疑难争议]
被告人李新对储蓄卡上未取走的13.7万元是否应认定受贿金额?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学理探讨]
(一)储蓄卡上未支取的款项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当前大额贿赂犯罪行为多以储蓄卡作为载体,通过储蓄卡来完成。这种犯罪有两种情况: 其一,行贿人以受贿人的名义开户存入大额现金后,将卡送与受贿人,此种情况财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受贿人收到的储蓄卡等同于收到现金,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其二,行贿人以他人的名义存入现金后将卡和密码送与受贿人,收到的储蓄卡的金额是否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较大。
我国刑法学对如何认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标准。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控制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所有权人因犯罪分子的索取或者收受行为丧失该物所有权为标准,四是损失说,认为以造成所有人财物损失为标准。
笔者认为:所有权转移说仅仅针对动产好认定,但对于不动产如土地、房产,犯罪分子实际取得,占有该财产,却不办理过户,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明显不利于打击犯罪。损失说对钱权交易而言,没有损失可言,财产有无损失,是一个量刑情节,不是认定犯罪构成和既遂、未遂的标准。控制说和失控说之间有一个时间差,涉及到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我赞同控制说,这符合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来看,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或支配收受的财物作为认定标准,能做到不枉不纵,符合立法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罗志榕没有将存折交与李新,但李新知道储蓄卡的密码,已实际控制储蓄卡上的金额,补登存折后储蓄卡才能继续交易,不影响李新实际占有、控制的事实。李新完全可以分几次取完储蓄卡上的金额,只是每笔取款数额太少,才出现在交易48次后无法取款的情况。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16万元属于李新受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二)卡上余额13.7万元应属受贿犯罪未遂
如何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呢?我国刑法学存在着不同的学论,主要有以下四种:承诺说,谋利说,重大损失说,收受说。
笔者认为前三种观点都是不恰当的,承诺仅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事件之一,行为人刚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对犯罪人失之过严。谋利说强调行为人只要为他人谋利,无能是否得到赌赂,均视为犯罪既遂。依此标准只受贿不为他人谋利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吗?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谋利难以认定;再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宗旨就是为相对人谋利,那又如何区分犯罪与正常公务行为?重大损失说之缺陷是显然的,是将刑法的处罚与既遂未遂标准混同起来,它只是一个量刑情节。收受说是从犯罪构成标准的角度来对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进行划分,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对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的规定是一致的,笔者赞同这一学说。还应当注意《刑法》第385条“索取或者收到财物”既是受贿罪的构成之一,又是犯罪行为人所追求一种结果,故受贿罪属于结果犯。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何为“未得呈”?刑法通学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作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新在建设银行联网储蓄所取款48次之后,由于罗志榕没有将存折交给李新,李新无法进行补登,持储蓄卡不能支取卡上13.7万元,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结果无法实现。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储蓄卡上未支付13.7万元属于犯罪未遂是正确的。由于李新已控制储蓄卡上人民币16万元,属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新收受储蓄卡上金额16万元为受贿数额,对于已实际取出占有了的部分认定既遂,而对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出的部分13.7万元认定为犯罪未遂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2、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作者: 冯明超, 西北政法学院硕土研究生
028-88057681,13980999179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工计[2004]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和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指导意见,制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为两地振兴和发展做出贡献。



2004年07月14日

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

实施西部大开发、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简称东北振兴),加快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防科技工业在我国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央和地方各军工单位都要牢牢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比较优势,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为我国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一、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重大战略意义,明确指导思想

(一)西部和东北地区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基地,承担着许多重点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任务,在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汽车和摩托车等民品发展上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国防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武器装备建设的加快发展,两个地区军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日益显现,必须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历史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二)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既是发展军工经济,提升国防科技工业能力的重大举措,也是服从于国家战略、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没有西部和东北的振兴,就不会有国防科技工业的全面振兴,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将为国防科技工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军工单位体制创新和产业调整。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军工产业、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强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西部的开发和东北的振兴,使国防科技工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三)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整个军工和两地军工的发展,加强军工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为主线,加快两地军工的发展,为西部开发和东北振兴贡献一份力量。

二、加强与地区经济发展的统筹衔接,做好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专项规划

(四)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总体要求,充分结合地区振兴与发展的需要,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规划。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规划的衔接,加强咨询论证,按照目标明确、突出重点、优势互补、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提出各军工单位的发展思路,在此基础上制订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军工产业发展规划和各军工单位建设和改造计划。

(五)在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军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两地军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符合军工能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的,要给予重点支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积极研究军工高技术产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切入点,在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全方位合作和深层次联合上实现突破,发挥军工优势产业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实现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六)要把军工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地区发展规划之中,加快军工产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融合,推进寓军于民的进程。军工发展要充分依靠当地的工业基础,不搞大而全、小而全;要充分依靠和利用当地资源,加强与地方经济的统筹,促进与当地企业的联合重组,壮大军工经济规模。

三、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大力推进军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

(七)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必须贯彻改革的思想,发扬改革的精神,运用改革的方法,制定改革的措施。要坚持军民结合的方针,推进军、民品协调发展;要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消除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要进一步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脱困步伐,通过关闭破产、债转股、停息挂帐等政策措施,尽快使军工企业走出困境,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现良性发展。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军工投资主体多元化探索和试点。要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社会资源为军工经济发展服务;要引导军工企业按集团化、专业化模式进行重组、联合和分工,发展专业配套协作生产体系;要推动军工民品资源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资金,鼓励军工企业直接进入市场融资;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推进境外投资。

(九)加快结构调整,努力培育市场竞争能力。要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地区军工关键能力和优势产业的相对集中,实现专业化和产业链重组,解决资本分散、能力分散的问题;进一步搞好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精干军品科研生产主体,扩大一般加工能力的对外协作,压缩过剩能力、为进一步提升高技术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奠定基础。

(十)推进军工单位主辅分离,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坚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加快转变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使军工单位辅业改制后能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加强与地方政府协商,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通过试点,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剥离军工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减轻军工企业负担。

四、发挥军工产业技术人才优势,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一)充分发挥军工比较优势,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竞争力强的产业。要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加大内引外联,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西部和东北地区要重点发展与军工产品关联度高的民用飞机、通用运输机、民用船舶、燃气轮机和航空转包生产等军工特色产品,振兴东北装备制造业基地,进一步夯实核燃料循环产业基地,推进民用飞机和核能工业成长为国家重要的高技术产业。

(十二)培育军工优势产业基地。加快现有造船企业的技术改造,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东北造船基地;鼓励现有汽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联合重组,夯实摩托车、乘用车、商用车生产基地;加快电子信息、软件开发、医疗设备、光电等高技术产品产业化进程,培育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工程机械、民爆器材、精细化工等军工传统优势产业,建设优势产业群。

(十三)大力推进军转民,促进军工高技术与民用技术的嫁接,推动民用产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发挥军工人才、技术优势,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开发有特色、有市场的新产品,增强地区经济活力;加大军工技术在民用领域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发展。

(十四)充分发挥军工单位技术装备优势,广泛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大型工程建设。发挥钢结构研制生产优势,积极承揽大型路桥、水电站等钢结构工程;加强工程机械、铁路货车、民用爆破器材等制造能力的重组,承接机场、公路、铁路、采矿等重大工程建设;组织石油机具、压裂弹具、综合测井等技术和产品,参与油气开发工程;组织卫星通讯、雷达通讯、光纤通讯及“三网合一”等技术和装备用于地区通讯网络建设和城乡电视、电话、邮电建设工程;组织勘察、规划、设计研究单位参与地区城乡规划和城市工程建设。
(十五)合理利用军工专用设施,实现军民共享。充分利用军工单位的铁路专用线、专用站台、专用码头、试验场(站)、库房和货运车辆等设施,组建货运公司,发展军民两用运输、仓储和搬运等服务业。打破部门管理限制,开放部分军工实验室、试验场、工业厂房等设施条件,承担民用生产和试验任务,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

五、积极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和推动两地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十六)按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要求,围绕军民结合、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成本和安全生产,加快重点军工企业的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一要坚持高起点、高效益;二要突出重点,明确方向,量力而行;三要与企业改组改造和机制创新相结合;四要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国家将在财政贴息、资金补助、资本金匹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七)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基础和能力建设。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长远发展需要,国家将加大军工基础能力和研发平台的建设。在军工能力和研发平台建设中,将视国家财力情况,适度兼顾民机、民船、核能开发利用等军工主导民品发展的需要。要通过加强军品能力建设,构筑高水平的军民兼容的基础能力和研发平台,实现军民两用技术的快速发展。

(十八)按照建设“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国防科研生产新体系的总体要求,鼓励民口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一是在西部和东北筛选能够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优先颁发军品研制生产许可证,为其承担军品任务提供方便;二是择优扶持民口重大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实验室的建设改造,促进军民优质资源的互动互补。

(十九)制定有利于西部和东北军工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鼓励并推动军工单位人才交流和定向培养;鼓励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的优秀毕业生支援西部和东北建设;完善军工专业技术职务体系和技能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军岗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和优秀管理人员的收入待遇;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偿转让制度;鼓励军工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吸引和引进高科技及管理人才。

(二十)改进政府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两地军工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地方发展规划的项目,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审核,并及时与地方政府协调;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对于不使用财政资金的技术改造、能力建设和重大军民两用技术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只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十一)为更好地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国防科工委将设立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事宜。各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也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落实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