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卫检总计字〔1992〕第141号
1992年6月13日)
各卫生检疫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8号文件《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局。各局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附件:《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
和进口食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248号
1992年6月2日)
卫生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口岸卫生检疫机关的收费进行重新审查,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进口食品卫生收费标准》(附件四),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六“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检验以及提供检疫设施和检疫技术服务等,均应收取检疫费。
二、卫生检疫收费标准是以检疫实际消耗和监督管理需要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
三、卫生检疫机关对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应收卫生处理费。
四、收费标准中第一项入境、出境卫生检疫签证费,第二项传染病监测费,第三项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不包括船舶卫生检查及发证)费,对被检的境内单位(含“三资企业”),境内交通工具、境内人员减半计收。
对境内船舶、飞机、火车、汽车及其他车辆的入境、出境卫生检疫签证费、星期日和节假日或下午五点之后至第二天早八点之前,不实行加倍收费。对境内外船舶、飞机进行局部消毒、除虫、除鼠的,按本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五、对被检的境外单位、境外交通工具、境外人员的各项检疫费应收取外汇,收费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牌价结算,统一纳入外汇帐户。
六、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在蒸熏处理时,按规定收取蒸熏处理费。
七、卫生检疫机关应有关单位的要求,派员到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进行检疫、监测、监督、卫生处理,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三十元,有关单位免费提供住宿。卫生检疫机关应有关单位的要求,外出预防接种、体检、检验,每派一人次收费三十元。其他项目按规定标准收费。有关单位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未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当地标准支付交通费。
八、接受检疫检验的物品,卫生检疫机关不能自检的项目,由卫生检疫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检验,其委托检验的费用由卫生检疫机关支付,卫生检疫机关再按规定的标准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当委托检验费用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时,经卫生检疫机关核定后,按实际费用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
九、报检单位或个人因故撤销检疫、卫生处理,需以书面提交撤检申请。撤检时,未作技术准备的收取三十元撤检手续费;已做技术准备的按应收费的50%计收;开始实施检疫、卫生处理的,按应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十、新增加的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检验等零星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卫生检疫总所参照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收费项目应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十一、某些的检疫、监测、监督、卫生处理、检验项目,如国外援助物品,个人携带物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收费。
十二、检疫检验结束签发证书后,因对外索赔,需卫生检疫所对外谈判或复检,以及超过检疫有效期需要复检,由报检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费用。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自收到卫生检疫机关开据收费通知或开出发票第十日内,应交清全部检疫费,超过十日仍未交纳、欠交或拖欠的,从第十一日起,按日征收5%滞纳金。
十四、卫生检疫收入是卫生检疫单位的业务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抵补事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少报或多报,更不准隐瞒、截留或坐支。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暂行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卫生检疫所(站)收取国境卫生检疫费,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六、检疫单位在对外检疫业务中按国家的规定收取的外汇应列入预算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编报外汇报表,并按规定留成和使用。
十七、卫生检疫单位、卫生检疫总所和有关部门对卫生检疫费的收入和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
十八、本办法不对外公布,国外报检人需了解收费标准,可提供对外收费标准,不提供对内标准。
附件二: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单位:元
┌─────────────────────────────────┐
│序号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
├─────────────────────────────────┤
│一、入境、出境卫生检疫签证费 │
│1 船舶 │
│① 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400 1.客轮增加50% │
│② 5001—10000总吨 艘次 300 2.1—4项星期日和节假日或者 │
│③ 1001—5000总吨 艘次 100 下午五点之后至第二天早八点之│
│④ 1000总吨以下 艘次 50 前,按标准200收费 │
│2 飞机 │
│① 起飞重量100吨以上 航班次 60 │
│② 起飞重量100吨以下 航班次 40 │
│3 火车 车厢 4 │
│4 汽车及其他车辆 辆次 1 │
│5 集装箱 箱次 4 │
│6 邮包 个 1 │
│二、传染病监测费 │
│①签发预防接种证书 次 12 │
│②接种霍乱疫苗 次 4 │
│③接种黄热疫苗 次 30 │
│④其他接种 次 执行当地物价部制定的收费标准│
│⑤签发健康证书 份 12 │
│⑥换发健康证书 份 12 缺项目按标准另收 │
│⑦验证外国人健康证书 份 20 缺项目按标准另收 │
│⑧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 份 10 译外文加倍 │
│⑨体检 按当地标准 │
│⑩医疗及药品 同上 │
│三、卫生监督、卫生处理费 │
│1 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份 100 │
│2 船舶卫生检查 仅对申请电讯卫生检疫的船舶,│
│ 需做卫生处理的免收检查费 │
│①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50 │
│②5001—10000总吨 艘次 300 │
│③1001—5000总吨 艘次 220 │
└─────────────────────────────────┘
┌───────────────────────────────────────┐
│序号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
│④ 1000总吨以下 艘次 120 │
│3 船舶鼠患检查发证 份 100 │
│4 船舶鼠患检查 │
│① 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700 │
│② 5001—10000总吨 艘次 660 │
│② 1001—5000总吨 艘次 400 │
│④ 1000总吨以下 艘次 200 │
│5 船舶延期免予除鼠证书 份 按第4项减半 │
│6 签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 份 40 │
│7 船舶器械、毒饵除鼠 艘次 * │
│① 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900 │
│② 5001—10000总吨 艘次 650 │
│③ 1001—5000总吨 艘次 450 │
│④ 1000总吨以下 艘次 250 │
│8 船舶蒸熏除鼠、除虫 总吨 1 超过1万吨,超过部分按80收, │
│ 包括除蟑螂、蚊、蝇等 │
│9 船舶除虫 客轮加收60% │
│① 5001总吨以上 艘次 990 客轮加收60% │
│② 1001—5000总吨 艘次 600 │
│③ 501—1000总吨 艘次 300 │
│④ 500总吨以下 艘次 250 │
│10 船舶消毒 总吨 0.05 来自疫区的或者被污染的船舶,│
│ 客轮加收60 │
│11 飞机消毒、除鼠、除虫 蒸熏加倍 │
│① 起飞重量201吨以上 架次 800 │
│② 101一200吨 架次 600 │
│③ 51一100吨 架次 500 │
│④ 50吨以下 架次 450 │
│12 列车消毒、除鼠、除虫 每车厢 100 │
│13 汽车消毒、除鼠、除虫 │
│① 大车 辆次 80 │
│② 小车 辆次 40 │
│14 集装箱卫生处理 其他规格参照本项标准 │
│① 大箱(40英尺) 每箱 80 蒸熏加倍 │
│② 小箱(20英尺) 每箱 40 │
│15 货物消毒、除鼠、除虫 吨 10 │
└───────────────────────────────────────┘
┌─────────────────────────────────────┐
│序号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
│16 饮水消毒 百吨 100 有污染的饮水,16、17项,不足│
│ 百吨按百吨计 │
│17 废水消毒 净吨 100 药品费加收 │
│18 压舱水消毒 百吨 100 对装自霍乱疫区压舱水的 │
│19 垃圾消毒 立方米 100 │
│20 厕所消毒 每蹲位、次 40 │
│21 粪便消毒 吨 40 │
│22 尸体、棺柩、骸骨、 │
│ 骨灰检查签发许可证 具 100 │
│23 尸体、棺柩、骸骨消毒 具 200 │
│24 邮包卫生处理 包 2—5 │
│四、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费 未列项目按货物总值2收 │
│1 废旧物品批件 份 20 │
│2 旧家具 件 3—5 │
│3 旧床上用品 件 2—5 │
│4 旧衣服 件 2—10 │
│5 旧地毯 平方米 2 │
│6 旧玩具 件 1—5 │
│7 旧餐、茶具 套 2—5 │
│8 旧电器 件 5—10 包括冰箱、空调、电扇、电视等│
│9 旧自行车、轮椅、推车 辆 3 │
│10 旧摩托车 辆 10一15 │
│11 旧汽车(大车) 辆 40 │
│12 旧汽车(小车) 辆 20 │
│13 旧轮胎 条 2 │
│14 废旧橡胶 吨 30 │
│15 废旧塑料 吨 30 │
│16 旧五金 吨 5—10 │
│17 旧碎布 吨 30 │
│18 动物皮(干) 吨 30 │
│19 动物皮(湿) 吨 15 │
│20 动物毛、人发 立方米 30 │
│21 动物骨 吨 10 │
│22 废旧木材 平方米 5 │
│23 废纸 吨 2—5 │
│24 废旧棉絮 吨 2—5 │
└─────────────────────────────────────┘
┌──────────────────────────────┐
│序号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
│25、签发废旧物品许可证 份 10 │
│五、实验室检验费 执行当地标准│
│六、其他 │
│1 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份 50 │
│2 年度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份 20 │
│3 公共场所监督、监测 执行当地标准│
│4 微生物等特殊物品审批 份 50 │
│5 外出检疫、监测、监督、卫生 每人 30 │
│ 处理、预防接种、体检、检验 │
│6 外出使用交通工具 次 执行当地标准│
└──────────────────────────────┘
*7—13项药品按市场价格两倍另收,是指到外地采购,特殊包装(如用钢瓶等包装)或者需在危险品仓库存放的药品。例如:氢氰酸、溴化甲烷、磷化铝、次氯酸钙环氧乙烷、过氧乙酸、甲由药等。凡在本地采购不用特殊包装或者不需要在危险品仓库存放的药品均按市场价格计收。
附件三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把好进口食品卫生质量关,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料材,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消毒剂等(以下统称食品)实施卫生检验,均应收取检验费。
来料加工、出口反销、在免税店出售的食品属进口食品,也应实施卫生监督检验,收取检验费。
三、进口食品的货主应向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交纳检验费。
四、食品卫生检验收费标准是以检验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
五、由境外单位、个人直接报验由外负担检验费的,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统一纳入外汇帐户。
六、进口食品检验费以一批食品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以同一运输设备,同一品种,来自同一发货人和同一收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一批填写一份报验单。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的收费标准计费。
七、进口食品的卫生检验费,按海关认可的进口发票或合同所列进口总值计费。
每批进口食品总值50元以下的,免收检验费。
八、因有关单位要求或特殊原因,需增加国家或部门检验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时,按地方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另收该检验项目的检验费。
九、卫生监督人员离开口岸所在地,外出进行监督检验,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报验单位或个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当地标准支往返交通费。
十、按国家卫生标准规定,须做毒理试验的收取毒理试验检验费。毒理试验检验费标准,暂由卫生检疫总所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十一、报检单位或个人因故撤检时,应提交书面撤检申请。撤检时,未做检验技术准备的收取三十元撤检手续费;已做好检验技术准备的按应收检验费的50%计收,已开始实施检验的,按收费标准100%计收。
十二、报检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开据收费通知或开出发票第十日内,应交清全部进口食品检验费,超过十日仍未交纳、欠交或拖欠的,从第十一日起,按日征收5‰滞纳金。
十三、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收入是卫生检疫单位的业务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抵补事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少报或多报,更不得隐瞒、截留和坐支。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暂行规定》执行。
十四、检验单位在对外检验业务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外汇应列入预算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编报外汇报表,并按规定留成和使用。
十五、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卫生检疫机关、卫生检疫总所和有关部门对卫生检疫费的收入和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
附件四 进口食品卫生检收费标准
┌────────────────────────────────────────┐
│序号 食品名称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
├────────────────────────────────────────┤
│一 粮、油、糖及其它大宗 │
│ 进口食品 进口总值 2‰ 每一批进口食品检验 │
│ 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 │
│ 超过部分按80计收 │
├────────────────────────────────────────┤
│二 │
│ 食品工具设备类 进口总值 1.5‰ 同上 │
├────────────────────────────────────────┤
│ 小 乳与乳制品、 进口总值 6‰ 每一批进口食品检验最 │
│三 批 酒、食品添加剂、调味品 低收费为30元,超过500元以上 │
│ 量 油脂、饮料、糖果、包 部分,超过部分按80计收 │
│ 食 装材料类 进口总值 6‰ 每一批进口食品检验最 │
│ 品 低收费为30元,最高 │
│ 其它类 收费不超过500元。 │
└────────────────────────────────────────┘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委员会各位委员、各厅、局:
为了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的工作,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贷款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1: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贷委会的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充分认识贷款项目集体审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贷款项目集体审议制度是实现贷款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制度,是加强银行贷款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银行贷款政策性和资金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克服决策的片面性、主观性、随意性,防止项目贷款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也有利于防止以贷谋私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继续坚持和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贷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组织落实是项目集体审议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贷款委员会的委员要人员到位,思想到位,工作到位,切实履行职责。除兼职委员外,根据需要,可增设若干名专职委员。委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不仅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而且要有学识、有权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
三、贷款委员会的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贷款委员会会议定期举行,一般每月第四周或第三周召开,根据需要安排若干单元时间。每一个单元时间审议的项目不能太多,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讨论。
2.贷委会主要审议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上项目以及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小型项目、技改限下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各种外汇贷款与担保项目,以及拟调概算并申请增加开行贷款超过原承诺贷款额10%的基建大中型项目和技改限上项目。贷款额3000~5000万元的项目,主任委员可召集三总师及部分有关委员审议。一定时期还要重点研究信贷总规模的供求平衡问题以及主要行业的信贷政策问题。
3.《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要规范化。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审议的基础和上道工序,其内容要完整,格式要统一,参数要符合实际,问题要反映充分,资金配置方案要多方案比选优化。
4.充分作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贷委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组织部分委员参加的小范围会议,听取项目评审人员的汇报。必要时,可组织到实地考察,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评审报告进行咨询。《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提前一周送各委员,各委员会前要认真审阅,准备意见。
5.贷款委员会会议审议项目程序如下:
①有关信贷局负责人说明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结论意见及存在问题;
②贷委会办公室简要介绍初审情况;
③委员发言;
④信贷局对讨论中委员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⑤主任委员总结,做出审议结论。
对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信贷局一时不能解释清楚的,由信贷局在会后进一步落实,提出补充报告,然后安排在另一次会议上复议。对于有重大不同意见的项目,要委托部分委员和专家进行深入调研,向贷委会报告。
6.加强贷委会会议的组织,严肃纪律。
①贷款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单位出席。如委员缺席,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委托职务和能力相当的干部出席。
②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委员和信贷局的意见。
③除行长、贷委会委员、信贷局项目评审有关人员、贷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贷委会会议。
④与会人员对会议上各位审议人员的发言要注意保密。
四、贷委会审议重点:
1.贷款项目的政策性。
2.项目法人的资格,包括法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及资信状况。
3.总投资是否打足。
4.资金是否百分之百的落实,特别是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
5.还贷能力,还贷资金来源、还款方式及还款年限。
6.担保和抵押,担保人资信情况,抵押资产的情况等。
五、加强贷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机构,完善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当前要抓紧充实人员,履行职责,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评审报告资料完整性的初审,保证提交审议的报告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请信贷局补充修改。
2.组织有关信贷局和专家,着重研究提出某些重点行业发展政策建议,以及与我行信贷政策的关系,供贷委会委员决策和参考。
3.组织有关信贷局和专家,适时研究评审指标和参数,并定期发布,同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评审方法,以指导项目评审工作。
4.及时搜集和整理项目评审动态和信息,不定期发布,供全体委员参考。
5.组织有关方面对项目审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进行追踪调查,督促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附件2:关于改进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开发银行运行一年来,贷款项目评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着采用参数不一致,评价指标不完整、报告撰写不规范等问题,亟待完善和改进。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订以下补充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评审以及评审报告的撰写要按照开发银行《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要则》的内容及要求(评审报告内容组成、章节顺序、封面封里、必备附件等)进行。
二、开发银行贷款利率一律按开行综计〔1995〕134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总投资和贷款偿还期的测算以规定利率为依据。待财政贴息办法确定后,根据贴息的可能测算参考方案。
三、汇率和物价指数。由贷委会办公室会同专业信贷局和后评价局研究后公布(不定期修正),避免同类项目的不一致和不同行业项目的差别缺乏科学性。考虑物价指数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科学预测。静态投资应按项目评审前两年平均价格水平测算;动态投资按近几年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与本行业项目工程造价的关系,并预测发展趋势,进行测算。
四、评审报告中增加下列指标:项目法人(为现有企业的)、担保单位、新建的中外合资和国内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单位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上一年度)及偿债覆盖率,并对偿债覆盖率及贷款偿还期进行敏感性分析。贷款偿还期、偿债覆盖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偿债覆
盖率计算时,应考虑项目自身还贷、借款单位综合还贷等不同情况,要求贷款偿还期内平均大于1.3(1.5为较好,加工项目2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贷款偿还期,硬贷款及特别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股本贷款一般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20年。小型项目不超过7年。技术改造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
五、关于担保的具体操作,请按照即将公布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暂行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执行。
六、评审中资金配置意见与综合计划局会签,是当前客观环境下搞好总量平衡的需要。为协调工作,信贷局在拟定资金配置意见的过程中,可事先和综合计划局沟通。
七、为便于贷委会委员审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完成后,请填写评审摘要表(格式见附件)。
项目评审摘要表
资金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借款单位| |
|--------|----------------------------|--------|------------------------------------|
|建设规模| |评审阶段| |
|--------------------------------------|----------------------------------------------|
| 上报总投资 | | 信贷局评 | |
| | | 审总投资 | |
|------------|------------------------|--------------|------------------------------|
|借款单位申请| | 拟承诺贷款 | |
|开发银行软硬| | 种类、数额 | |
| 贷 款 额 | | | |
|------------|------------------------|--------------|------------------------------|
|其它资金来源| |资本金数量及 | |
| 落实情况 | |占总投资比率 | |
|------------|------------------------|----------------------------------------------|
| | 物价指数 | 汇率指数 | 贷款利率 |
| 评价参标 |------------------------|--------------------|------------------------|
| | | | |
|------------|------------------------|--------------------|------------------------|
| 项目法人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
| 项目综合 | 偿债覆盖率 | 财务内部收益率 |贷款期限(其中:建设期) |
| 评价指标 |------------------------|------------------|--------------------------|
| | | | |
|------------|------------------------|----------------------------------------------|
| 股东单位*|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
| | | | |
|------------|------------------------|------------------------|--------------------|
| 担保单位*|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
| | | | |
|------------|------------------------------------------------------------------------|
| 备 注 | |
------------------------------------------------------------------------------------------
*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页。
注: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偿债覆盖率=(〔当年可以偿债的一切资金来源(如税后利润、大修理及折旧基金)/当
年还本付息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