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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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财企〔2002〕438号

各中央直管施工企业:
  为鼓励中央直管施工企业加强施工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规范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直管施工企业的施工科技含量和技术实力,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规范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央直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新技术科研开发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科学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确保实效。
  第四条 研发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具有前瞻性和关键性的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项目,应结合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战略安排使用。
  第五条 研发资金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8号)的规定精神,实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预算的时间要求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8号)向财政部申报《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书》(乙)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七条 财政部应对研发资金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下达该项资金支出预算。财政部对具体项目下达的支出预算,不应超过企业研发项目实质性研究开发费用(即项目总投资扣除项目前期准备及可行性研究等费用)的50%,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第八条 企业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研发资金支出预算及拨付的资金后,应按规定用途、对象,及时拨付到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要报经财政部批准。未完项目的研发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企业应加强对研发资金的管理。使用研发资金的企业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度研发资金使用情况、研发项目的进展等情况报送财政部。项目完成后,应将项目完成的整体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财政部对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管理使用研发资金的,应及时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项目资金安排,并予以通报。对违反财政法规或政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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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评价[2003]102号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促进提高中央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加强国有资本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做好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和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做好2004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在认真总结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效益优先、全面预算和积极稳健的原则进行编制和实施。

  (一)企业应在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益为目标,组织编制和实施财务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集团预算应与各子企业预算相互协调,形成有机整体,以便于财务预算的执行与考核。

  (三)企业财务预算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降低成本费用开支水平,控制财务风险。

  三、企业财务预算编报范围包括企业总部及其境内外子企业(含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所属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四、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统一报告格式由预计资产负债简表、预计利润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收入成本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成本费用预算表、投资收益预算表、重大资本支出预算表组成(见附件1)。

  五、企业财务预算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认真组织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和编制要求做好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六、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等关键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化为月度、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预算报表编制与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并将分析说明材料随预算报表一同上报。需分析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主要预算指标同比分析;

  (三)贯彻执行预算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说明的因素。

  八、各企业应切实做好财务预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汇总报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一式三份上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业绩考核局及相关监事会);二级子企业分户财务预算报表仅报送电子文档。纸质文件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可自动生成)。

  九、企业在2004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对确需调整的,应按企业内部规定授权审批程序修正和调整预算。

  十、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

     2.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4日,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59号)精神,经卫生部门同意,我们制定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目的是为残疾青年提供学习机会,使他们能够掌握某种劳动技能,创造就业条件。现将这个《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
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于一九八四年印发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关于技工学校招收残疾青年(指残疾程度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工种(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的体检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不录取。上肢完好,下肢残疾、畸形,但仍可运用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等)、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等工种(专业)。
二、胸廓畸形、脊柱侧突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养殖、食品发酵、园艺等工种(专业)。
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者,不录取;高于1.0(含1.0)者,除某些工种(专业)有特殊要求不能录取外,均可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