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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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确定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农业部:
按照《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我会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审核,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确定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为境外上市的预选企业。
请通知该公司按照境内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向我会报送境外发行上市的有关材料,经我会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



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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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3]265号

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外运集团、长航集团:

  今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非典疫情在我国大范围的传播,使我国水路运输和建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影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行各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随着我国非典疫情的缓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正确把握和处理非典防治与水运发展的关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水运发展这个中心不动摇。为了减轻非典对水运行业的影响,把非典造成的损失夺回来,确保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促进水运经济的振兴和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港口法》,继续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依法治港,促进港口全面发展。

  《港口法》已于2003年6月28日以国家主席第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港口行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将使我国港口行业管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将为港口的全面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港口法》,部将在今年下半年召开《港口法》宣传贯彻会议,请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的下放工作已于去年完成,但到目前为止,还有少数港口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请各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督促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的港口尽快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为加强港口行业管理和《港口法》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加快组织实施交通厅局长会议上确定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同时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是促进内河船舶结构调整,改善内河船舶状况,提高内河通航能力,实现水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京杭运河年完成货运量1.5亿吨以上,占内河总运量的20%以上,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京杭运河已经具备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条件,要通过试点,为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积累经验。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沿线五省一市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抓紧落实。同时结合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近期部将部署长江和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工作,并针对三峡成库后航运条件的变化,研究促进三峡库区航运及长江航运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继续抓好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4月10日视察湛江港时的讲话精神,理清发展思路,抓住发展机遇,发挥港口优势,促进港口的快速发展。各地要努力探索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步伐,适应运输需求增长的需要。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抓好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二期工程、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大连港11#、12#集装箱泊位工程、湛江港铁矿石码头、三峡库区水运设施淹没复建工程、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工程、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等重点工程及部分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争取尽早形成生产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和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二期工程是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性工程,要按原计划进度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四、加强宣传,努力扩大水路旅客运输需求。

  根据全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有利形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针对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需求不足的问题,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加强对港口客运站、客船采取的预防非典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的措施的宣传,增强旅客出行的安全感。在确保各项预防措施到位的情况下,鼓励和引导人员出行或旅游;同时积极配合旅游部门搞好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促进水上旅游客运的恢复性增长。各运输企业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并努力改善港口客运站和客船的卫生状况,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重树水路客运新形象。

  五、改善口岸环境,发挥水运优势,努力为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提供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努力营造适应水运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争取各地政府对水运行业的扶持政策。各地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口岸管理部门的协调,努力改善口岸软环境,提高口岸效率,促进港口发展。

  水运在能源等大宗散货和外贸运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国家对非典疫情的逐步控制和消除,国民经济将逐步呈现恢复性增长,并将出现更大的运输需求,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运能准备,各港航企业要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水运生产,努力为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运输提供保障,适应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研究建立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认真总结非典时期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查找暴露出的不足,针对这次防控非典过程中反映出的管理机制不顺、信息渠道不畅、统计信息不全等问题,加强水运信息工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预案、有措施、有保障,确保在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信息畅通,保障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七月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了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问题,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和公有财产的流失,干扰了住房制度改革的部署,并引起社会不良反映。为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在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实施方案须报当地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机构审核,否则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已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立即清理,坚决纠正。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