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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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加强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加强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以下简称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上的差距,是全面贯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依法维护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性,促进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
的有效措施;是推进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缓解“择校”矛盾,治理“高收费”、“乱收费”的治本之策;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加强了薄弱学校的建设,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一批薄弱学校
改变了面貌,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显著成效。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彻底改变薄弱学校的面貌,仍需艰苦的努力。在大中城市的一些中小学校中,或因办学条件相对较差,或因领导班子力量不强、师资队伍较弱以及生源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学校管理不良,教学质量较低,社会声誉不高,学生不愿去、家长信不过。这类学校的存在
,不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择校高收费问题;不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这是大中城市实施义务教育中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加快
薄弱学校建设步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作为大中城市当前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把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作为义务教育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薄弱学校的制度。联系学校的领导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从干部、师资、经费等各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向薄弱学校倾斜。要从当地教育、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制定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办法和措施,分期分批地改造薄弱学校。努力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条
件标准化,学校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消除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差距过大的状况。
二、加大薄弱学校建设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在经费投入上对薄弱学校的建设采取倾斜政策,加大对薄弱学校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或教育费附加及地方开征的教育附加费中,要划拨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薄弱学校的建设。也可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集中物力、财
力推行“薄弱学校更新工程”的方式改造薄弱学校,使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设施尽快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人事制度上采取配套措施,加强薄弱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要为学校选拔和培养德才兼备、事业心强、有开拓进取精神、有组织领导能力的校长。帮助学校充实、调整领导班子,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学校管理干部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的试验。鼓励重点学校和办学水平较高学校的领导到薄弱学校担任领导职务,可以实行学校领导干部校际之间定期轮换任职的办法。对于那些在薄弱学校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领导,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拓宽师资来源渠道,要鼓励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薄弱学校去任教,或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优秀毕业生充实薄弱学校的师资队伍。采取措施鼓励、安排优秀、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通过长期任课、兼课或示范教学、推广教育教学经验等方式,帮助学校提高整体教育教学水平。也可面向社
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到薄弱学校任教。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过程中,要认真挑选适合到学校工作的优秀干部到薄弱学校去工作。
要加强对薄弱学校教师的业务指导,可以通过选送薄弱学校的教师,到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去挂职工作的方式,帮助薄弱学校培养学科带头人。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在职进修、脱产培训等方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薄弱学校干部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下,抓住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机遇,转变观念,振奋精神,主动打好改变面貌的翻身仗。
五、加强招生制度改革,改善薄弱学校生源
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办法的改革。已经普及初中的地方,最迟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取消初中的入学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有特殊要求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外,包括民办学校和“民办公助”等学校在内,均不得进行择优选拔考试。要让生源较为均衡地
分布,改善薄弱学校的生源状况。入学的具体办法各地可进行积极探索和实验。
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与初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结果适当挂钩的办法,减少单凭文化课考试成绩择优的比例。要积极支持和鼓励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调动所有学校办学积极性的招生办法改革的探索与试验。
六、完善教育教学评估机制,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各级教育行政和教研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机制。地方教研机构要坚持每年对这些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的监控。要深入实际,帮助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要引导教师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自觉遵循教育规律。根据时代
要求和学生的思想实际、心理生理特点,努力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的训练,从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入手,改变薄弱学校的社会声誉。各地也可以通过组织高校、教育科研、教研机构的专家以咨询组、顾问组等形式,深入薄弱学校,帮助研究提高
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支持这些学校聘请专家,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探索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艺术、体育、科技课外活动。
七、改革办学体制,增强办学活力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办学体制的改革,要把办学体制改革与薄弱学校的改造、择校生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及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等五个方面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对当前在部分地区进行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无论进行哪种形式的改革试验,都应坚持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的方针。要严格审批制度,不要选择办学条件好、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进行改
制试点,对已经批准进行试验的学校应逐步加强并完善管理,一般不宜再扩大这类学校的试点。
“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形式改革试验学校的收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收取的全部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当地中小学薄弱学校的建设。
八、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开展协作办学活动
对一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在短时间内难以有较明显改变的薄弱学校,要通过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予以撤消或与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合并。要充分发挥重点中学和办学水平较高的中学的示范辐射作用,用签定协议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协作办学制度。要将是否帮助扶持薄弱学校建设,作
为评估示范性高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每所重点学校和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必须承担帮、带一所或几所薄弱学校的任务,支持和帮助这些学校逐步提高办学水平。
九、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督导评估
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复杂工作,各地一定要遵循《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以及《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把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作为大中城市教育督导工作的一个重点,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评估。
督导评估的结果,要作为市(区、县)和校长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对按规划完成年度薄弱学校建设任务的市(区、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按规划完成任务的市(区、县),暂停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省级评优活动。近年内,未通过普九验收、薄弱校尚未明显改变面貌的地区,
暂缓示范性高中的评审工作。
十、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尽快缩小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间办学水平上的差距,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要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中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宣
传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典型和薄弱学校改变面貌的典型。使社会和群众了解这项工作的意义,并对薄弱学校改变面貌逐步树立信心。



19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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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安[2003]10号

关于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烟草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烟运[2003]501号)文件精神,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对烟草系统部分省级公司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组成
  国家局抽调部分“安技委”成员组成安全检查组,由有关省级局(公司)安全处长任组长(详见名单),组成10个检查组代表国家局进行安全检查。各组组长负责与本组成员和受检单位联系,各检查组成员由所在省级公司提前通知本人。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安全检查以省级公司的安全管理为重点,省级公司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和企业现场检查为主要内容:
  1、省级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对所属企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考核情况。
  2、省级公司和企业在道路交通、“两烟”仓库、宾馆饭店等专项安全管理中,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相关法规、标准的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
  4、企业重点部位的变(配)电设施、电气线路、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放射性同位素、化学试剂、香精香料等危险品,在使用、运输、储存、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5、省级公司和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及活动情况;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宣传教育情况。
  三、检查方式
  1、听取受检单位关于2003年以来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2、查阅受检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和工作记录。
  3、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1、各检查组开展检查前一律首先与受检省级局(公司)联系,由省级局(公司)协助检查组确定对该省份工业公司和商业公司的具体检查安排。
  2、各受检单位要积极创造便利条件,主动配合安全检查组开展工作。
  3、各检查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检查职责,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认真完成检查任务。
  4、各检查组要注意检查工作期间的安全,并自觉遵守有关廉政建设要求,禁止收受受检单位的礼物或借机观光旅游。
  5、安全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长负责总结本组的检查工作情况,并于11月7日前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检查组填写安全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经检查组长和受检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受检单位、省级公司、国家局各一份。在此次检查中,对省级公司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实行记分考核,国家局对检查报告书和考核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向全系统进行通报。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二届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信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 深圳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立项申请在报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第七条 信息工程承包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具有与信息工程规模、技术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的除外。
第八条 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信息工程招标,应在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聘请不少于一半的信息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
第十条 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信息工程招标投标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招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人员。
对前款规定人员,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回避。建设单位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与中标人签订信息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的名称、种类;
(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设费用;
(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
(五)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信息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理。
委托中标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合同未明确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建立质量检查检测制度和内部质量责任制度。
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工程转包他人。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经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信息工程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颁发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量维护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信息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第二十四条 信息工程承包不公开招标或信息工程承包合同不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招标委员会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泄露标底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的,由市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