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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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8月15日黑尤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农林委员会关于检查《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简称农村三项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三项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切实把农民不合理的负担减下来,不断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量的控制和管理。农民人均纯收入必须按照抽取20%典型记帐户(个体工商户除外)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抬高或虚报。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律以村为单位提取,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年增长幅度不得超过5%。有
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提取总量一定几年不变。根据中央规定,1998年的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额不得超过1997年提取标准,各地应重新修改预算,并落实到村屯农户。村提留乡统筹费属农民集体资金,应纳入农民承包合同管理,农民应依法缴纳。乡统筹费仍由乡(镇)经营管理部
门统一管理。村提留乡统筹费应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定项限额,定额包干。坚决纠正平调、挪用或挤占村提留乡统筹费的错误作法。村级学校的各项办学经费应计入乡统筹费支出范围。
(二)加强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应实行预、决算制度,纳入农民承包合同,坚持以出劳为主,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应在本社区和受益范围内使用。农民出劳务实行工票制度,年终必须以实际出工数为基准,逐户结算,村里
不得结余工款。
全乡(镇)、全村范围特定项目的以资代劳,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农民同意,经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三)严格控制乡村自用人员和管理费用开支。任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村干部和管理人员可交叉兼职,定额补贴人员,每村不得超过3人。全村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报酬总额的2/3。超编人
员要坚决减下来。对现有民办教师要进行全面清理,凡超编或自用的要采取措施尽快精减。必须从严控制乡村代课教师数量,确需聘用代课教师的,须经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批准。必须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凡民办转公办的,5年内不得调动;公办教师由乡、村调
往外地的,应保留乡、村学校原有的公办教师编制和工资指标。
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费用的各种培训活动,须经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其收费标准必须报请县级物价部门核定,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定额补贴人员报酬,必须按法规规定执行,不得以奖金等名义,擅自提高报酬标准。应鼓励、提倡村干部
和管理人员及农民自费订阅报刊。公费为集体订阅的报刊,每村每年应控制在省有关规定标准以内,由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控制总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向村集体和农民下达报刊订阅指标。村级的招待费用应实行包干制度。报刊订阅和招待费用超支,应由定
额补贴人员自负。
(四)坚决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利抬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以任何理由利用商利抬款垫付各种集资、摊派、罚款或兴办集体企业及公益事业。对已发生的高利抬款,应及时进行全面清理,全部纳入集体帐内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有的集体高利抬款,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年利
息控制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以内。要积极做好单位、个人欠款回收工作,解决村集体经济的相互拖欠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拆借资金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解决。凡未经群众集体讨论同意,以乡(镇)、村名义向单位、个
人借款或贷款所发生的债务,不得向农户分摊。否则,由决定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五)严禁在农村进行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农村涉农收费的立项,必须经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在农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登记制度,收费项目要公布于众,行政机关和事业部门要直接到户办理,不允许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
扣代缴。在费改税之前,收缴农用拖拉机养路费应区别对待:从事营运性运输的按汽车费额的40%征收。兼营的按汽车费额的20%征收。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免征养路费,并允许农民在春耕期间(3-5月)、秋收期间(9-11月)上路,为自家拉运生产、生活资料及农副产品;
农闲期间从事临时营运的,以月为单位,按兼营的标准征收养路费。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中央已明令取消宅基地超占收费,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收费。超过规定面积部分,由村集体比照承包田收取费用。中央已决定暂缓征收农村水资源费,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收
费。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保险、报刊征订等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服务到户。办理保险手续应齐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指标。各地对种植经济作物、发展畜牧业、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应加强宣传、示范和引导,严禁下指标强制推行或乱罚款。制定村规民约,应
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设置罚款项目。今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出自哪个部门,就追究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非法向农民收取钱物的,农业、财政、计划、物价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责成其如数退还,有关部门可视情况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六)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农业部门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应指导和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民主管理、承包经营、资产报告制度。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所有权界定,凡是集体所有的资产都要进行登记,纳入帐内管理,并由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部门颁发统一的集体资产产权证书。应加强对集体资产评估、审计监督工作,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全面开展评估业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资产流失问题应重点组织审计,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应依法及时处理。要盘活集体资产,承包集体资
产时应把保值增值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承包合同。农村机动地应实行竞价承包,并加强承包收益管理。
(七)继续搞好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应对村级财务公开作出统一规范。对农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应专项公开,如实公开,及时公开。农民群众有权对本村的集体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意见和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认真、及时予以答复或采纳。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并赋予应有的权利;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财小组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代表,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充分履行职责。
(八)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应充分认识贯彻农村三项法规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农村三项法规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决定上来。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扩大社会影响,使广大农民了解农村三项法规的主要内容
,增强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各级领导干部抓农村工作,应把主要精力放在贯彻落实农村三项法规和帮助农民发展经济上。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县、乡两级领导要确保本辖区内不出现村提留乡统筹费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年增长幅度
不超过5%的村;不违反法规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民负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机构定编、定岗工作,财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执法经费保障。要强化执法检查,农业行政执法部门
和监察机关应及时查处各种违反农村三项法规的案件。司法部门对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顶风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要从重从快严厉惩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经常组织开展农村三项法规执法检查、视察活动,及时反映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和
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199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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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函〔200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要明确方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工作安排》围绕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提出了2009年推进改革的10项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地方推进改革。年底前,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为切实推动改革,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开好局、起好步,现提出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的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主要工作目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3.9亿人,比2008年增加7200万人。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解决607万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指导和督促地方解决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卫生部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主要工作目标: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补助。(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地区可于2010年达到该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 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 3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试点,三分之一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5.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对象参保,有效使用救助资金。(民政部负责)

6.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进展。

主要工作目标:

1.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卫生部负责)

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核定并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3.不迟于2009年12月份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4. 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5.制定并出台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卫生部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主要工作目标:

1.制定并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在全国支持986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3549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115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主要工作目标:

1.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1000人,鼓励地方在此基础上自行增加招聘数量;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2万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5.3万人次。(卫生部负责)

3. 900个三级医院与2000个县级医院建立起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卫生部负责)

4.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卫生部负责)

(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

1.完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2.督促地方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财政部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七)重点抓好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

主要工作目标:

1.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底前,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左右,农村居民试点建档率达到5%。(卫生部负责)

2.开始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09年补种2300万人左右,占应补种人数的31%。(卫生部负责)

3.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常见病检查项目,完成宫颈癌检查200万人,乳腺癌检查40万人;对全国农村约1180万名生育妇女补服叶酸和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卫生部负责)

4.为20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卫生部负责)

5.在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87万户,炉灶维修45万户。(卫生部负责)

6.支持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411万座。(卫生部负责)

7.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财政部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八)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

主要工作目标:

1.试点地区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医疗服务领域。(卫生部负责)

2.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卫生部负责)

3.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卫生部负责)

(九)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

研究拟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十)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

主要工作目标:

拟定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以及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在50家医院开展试点。(卫生部负责)

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2009年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12个左右具备一定条件的地级市,在100所左右公立医院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与提高效率的具体实现形式。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陈光中
[提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本文提出,为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行之有效,又能稳定一段时间基本不变,其修改一定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立足现实,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并且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性的经验;适当增加条文数量,加强可操作性。


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0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的颁布和施行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总结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经验,因而基本上是符合国情的,比较科学的。这部法典自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受其制定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所产生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15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形成,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与此同时,刑事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上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上这些情况客观上形成了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工作日程。

刑事诉讼法能否修改得好,关键在于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为此,本文仅就此问题进行论述,供立法部门参考。
作者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人权

因为社会上存在着犯罪现象,才需要有惩罚犯罪的实体法律规范——刑法,也才需要有保证正确实施刑法的程序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只有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发生了犯罪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侦而不破,破而不起诉、审判、执行,则必然导致放纵犯罪,祸国害民。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有的地区犯罪还很猖獗,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证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否则,所提修改建议不符国情,违背民心,也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加强人权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丰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指通过打击犯罪来防止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犯罪的侵犯。
第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能冤枉好人。
第三、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第四、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可靠、量刑适当。

就第一点而言,惩罚犯罪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国家行使刑罚权与保障人权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矛盾的。但就第二、三、四点而言,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则往往发生具体的直接的冲突,需要加以协调,正确处理两者的矛盾,使其统一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学家对刑事诉讼目的应当侧重追究犯罪或者保障人权,认识并不一致,有所谓犯罪控制模式和法律正当程序之争。前者强调打击犯罪,后者强调保障人权。我们则认为,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行政专横、滥捕滥判,这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不能容许的。而且,这样做不可能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将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说得好:“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但是,如果只讲人权保障,不讲打击犯罪,特别是对严重的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如果不进行有力追究和严厉打击,势必导致犯罪猖獗,人民无法安居,社会不得安宁,国家建设、经济发展随之化为泡影,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可见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应是追究、惩罚犯罪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应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宝。当然,打击与保护作为一对矛盾的两个侧面,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可以有所侧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人民饱受法西斯之害,痛定思痛,强烈要求加强人权保障;我国粉碎“四人帮”之后,也强调发扬民主,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而在犯罪率增高、有组织犯罪猖獗时期,则须注重于打击。最近美国克林顿政府制定《反犯罪法案》;德国最近通过法律,对贩毒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允许采取秘密录音、摄影等新的调查方法;我国从1983年起,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采取迅速审判程序,这些都是加强打击的反映。


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对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并贯穿在各个程序、各种制度之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按此指导思想制定的,但并不完善,缺陷之处不少。应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加以弥补。例如,律师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介入,但又要考虑侦查活动的特点,适当限制律师在侦查阶段中作用的发挥;非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要禁止使用,否则就不能有效制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又不能搞绝对化,防止出现因排除非法的真实证据,致使严重罪犯逍遥法外;收容审查,弊端很多,理应取消,但应当放宽逮捕条件和时间,以解决公安机关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实际困难等等。

二、应当适应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需要

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并为它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1979年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时,改革开放尚未起步,计划经济尚未触动,15年后的今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形成。如何使作为上层建筑的刑事诉讼制度跟上形势发展,积极发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例如: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民、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也越来越迫切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将涉外程序作为一编作专门规定,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做,只在个别条文上涉及。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两章,对涉外案件程序和司法协助作专门规定。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纷纷问世,在商海波涛中有的实施了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虽把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但我国《海关法》等40多个法律法规已规定了法人犯罪,有的还规定了对法人犯罪主体的处罚方式。这就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改变过去诉讼参与人限于自然人的做法,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保证金取保与人保并行,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过去我们把保证金制度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有利于资产者的制度,因而予以摒弃,这是失之偏颇的看法。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采用保证金并取得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滥用权力索取高额保证金等。因此修改刑诉法不仅应确认保证金制度,并且要加以规范。


第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带来人们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平等、自由、竞争等意识将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得到极大的增强。这就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并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对诉讼的进程和结局产生更大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第一审程序审判方式而言,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庭审以法官直接询问为主,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发挥得不够,参照当事人主义模式对其加以修改,给予控辩双方更多的参与机会,有助于使刑事审判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