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53:36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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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以下简称长航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长航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航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长航(集团)总公司在武汉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地址
1.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重庆
2.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武汉
3.芜湖长江轮船公司 芜湖
4.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南京
5.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上海
6.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武汉
7.长江集装箱运输公司 武汉
8.南京华夏海运公司 南京
9.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重庆
10.川江船厂 四川长寿
11.宜昌船厂 宜昌
12.青山船厂 武汉
13.江东船厂 芜湖
14.金陵船厂 南京
15.武汉电机厂 武汉
16.长航集团工程总公司 武汉
17.长江燃料供应总站及所属各站 总站在武汉
18.长江石油化工运贸总公司 武汉
19.长江航运物资总公司 武汉

20.武汉长江船舶设备公司 武汉
21.长江轮船总公司通讯导航公司 武汉
22.武汉江海船务公司 武汉
23.长江轮船总公司宜昌实业公司 宜昌
24.长江工业总公司 南京
25.南京石油有限公司 南京
26.上海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上海
27.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上海
28.中国长江交通进出口公司 上海
29.中国交通进出口公司长江分公司 武汉
30.武汉长江海运有限公司 武汉
31.上海长航企业发展总公司 上海
32.中国长江进出口公司南京公司 南京
33.上海长航集装箱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34.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武汉
35.宁波长航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
36.中交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北京
37.上海长集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
38.长航集团武汉置业总公司 武汉
39.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 武汉
40.中国长航重庆客运公司 重庆
41.武汉长江航运印刷厂 武汉



19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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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修订版)

宋飞


  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经理)不得在公司外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的行业活动。
  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2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业务。做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两者都对个人利益加以限制,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不同。竞业禁止原则在公司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而1994年劳动法则无明确约定,只是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来明确。

2.主体不同。公司法中竞业禁止原则限定于公司董事、经理;而劳动法则起初限定普通劳动者,比如从事程序研发的设计人员。后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为:“竞业禁止的人员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就使得劳动法限定主体大于公司法限定的主体。

3.惩戒方式和功效不同。违反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规定的,公司可得行使归入权,将从事竞业行为所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规定的,则通过违约金来赔偿公司损失,而且如果单位不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不得超过2年)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该合同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4.禁止的竞业行为有所不同。公司法主要禁止两种竞业行为:一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主要禁止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由此可见,对竞业行为的规制,公司法重在任职期间内。劳动法重在离职后。

5.理论确立的规范依据不同。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基于公司法第148—149条。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基于1994年劳动法22条和102条,以及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23—25条。


此文是在我与搜狐司考论坛、葵花法律论坛网友讨论的基础上写成的,2005年12月25日初次发表于法律图书馆网,现又进行了多处修订,欢迎大家点评!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化解寿险利差损风险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化解寿险利差损风险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
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
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六次降低银行存款利率,寿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不断下降,保险公司已签发的预定利率较高的寿险保单形成了利差损,给公司稳健经营带来了风险。为合理预测已形成的利差损并采取措施化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公司根据资产状况、资金运用的实际情况和险种结构,对长期人寿保险业务未来十年每年利差损益情况及总的利差损情况进行谨慎、合理的预测,并分析其原因。
二、已形成利差损失风险的公司,要研究制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化解利差风险的可行措施,如调整资产结构、清收不良资产、节省费用支出等,并预测每项措施在未来十年每一年度可化解的损失。
三、请你公司将利差损情况及化解措施于1999年3月30日前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通知



19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