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延长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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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延长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延长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限下老技改项目再延长享受进口减免税宽限期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的、经审核合格的限下项目,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轻工、纺织、电子项目技改进口设备,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宽
限期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199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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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卡收单业务管理,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健康、稳固地发展,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分行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信用卡业务领域,进一步加强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接受境内、外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委托,由指定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简称收单行)和特约单位(包括营业网点及特约商户)受理银行或信用卡机构所发行的国际信用卡取现和直接购物消费业务。
第三条 发卡行是指发行国际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第四条 收单行是指代理国际卡在境内业务的行。此处特指各地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部。
第五条 清算行是指负责为收单行向发卡行进行资金清算的行。
第六条 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第七条 凡欲开办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行,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管辖行审核后报经总行批准,方可正式开办业务。
第八条 各收单行要将委托行及签约的特约单位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必须贯彻“统一管理、集中清算”的原则,总行EDC自动处理系统开通后,要通过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集中清算。在开通前,各级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

第二章 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
第十条 根据总行与委托行签订的协议书,目前农业银行受理的国际卡包括以下几种:
1.万事达卡,是指经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 CARD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ION)认可的境内、外会员银行发行的,有红黄相叠圆圈,当中印有“Master Card”字样的商标,有激光全息防伪地球标志及该组织所规定特征的万事达信用卡。
2.威士卡,是指经威士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认可的境内、外会员银行发行的,有蓝白黄三色横条(白色横条上有VISA字样)所组成的商标,及有激光全息防伪鸽子标志的威士信用卡。
3.大莱卡,是指经大莱信用卡有限公司认可的银行或机构发行的,有蓝银双色独特标志,注有DINERS CLUB INTERNATIONAL字样(即国际通用)的大莱信用卡。
4.运通卡,是指经美国运通公司认可的银行或机构发行的,有“百夫长”图像的独特标志,注有AMERICAN EXPRESS字样的运用信用卡。
5.JCB卡,是指经日本JCB公司认可的银行发行的有蓝、红、绿三色竖条“JCB”字样商标,有不同图案防伪技术的JCB信用卡。
6.今后根据业务的发展,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第三章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必须在市场发展潜力较大、通讯条件良好的地区进行。
第十二条 收单行要有良好的办公条件,积极发展特约商户,并对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国际信用卡业务协议书。负责与委托行的业务联系,向经办的特约单位提供办理业务所必备的机具用品等。
第十三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业务的收单行,必须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四条 收单行必须配备国际卡业务专职人员,尤其要有专人负责发展特约单位及到特约单位上门收单,以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收单行的上级管辖行必须配备专人负责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管理、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四章 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办理取现业务的行,必须通过EDC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采用人工或POS授权的行,必须是通过手工压单方式取得原始单据;使用EDC授权,其原始凭证必须是EDC自动打印单据。
第十八条 各收单行必须统一执行农业银行与委托行确定的代办手续费标准。万事达、威士、JCB卡为交易总额的1.5%,运通、大莱卡为1%。
第十九条 国际信用卡的使用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对一些开有外汇帐户,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特约商户,在报经总行批准后,允许以外币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应保留持卡人签署的取现、购货单据副本一年半,以便需要时查对。其中手工单据由收单行负责保管,EDC单据由特约单位负责保管。凡因单据在规定期限内丢失,无法进行查询、核实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单据保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收单行要积极发展特约商户,并与委托行一起做好特约单位的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收单行必须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设外汇帐户,其帐户资金余额按农业银行规定的外汇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后,止付名单由总行营业部印刷后,直接发送到各特约单位。

第五章 授 权
第二十四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授权方式分为自动授权和电话人工授权。收单行可通过EDC或POS直接取得授权(机器发生故障无法取得授权时,特约单位可将电话直接打到总行营业部,或由当地收单行转授权)。总行营业部实行24小时授权值班。目前人工授权方式有两种,即特约单位直接向境外委托行取得授权,或由当地收单行代授权,授权费用由委托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已安装国际信用卡自动授权POS的特约单位,每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授权。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安装使用国际卡授权POS的特约单位,当持卡人凭国际信用卡取现或直接购货时,其每次取现或购货的金额,超过各委托行规定的限额时,必须向委托行取得授权。
第二十七条 特约单位对持卡人所持国家信用卡产生疑问时,除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外,可向收单行或委托行的信用卡授权中心索权。

第六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 手工收单资金清算方式:
(一)办理万事达卡、威士卡收单业务,其资金清算可由下列委托行办理:
马婆信用卡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
海外信用卡有限公司。
各收单行可本着就近的原则,在上述委托行中自行选择。今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新的委托行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为方便各收单行的资金清算,加快清算速度,委托行可在农业银行选定代理清算行,但委托行必须在代理清算行开立一个信用卡外汇备用金帐户,用以支付收单行受理的国际信用卡款项,收单行需在代理清算行开立外汇帐户,用以进行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清算。
(二)资金清算的基本要求。
1.收单行收到所受理的国际信用卡单据后,分别将不同的特约商户总计单总额的96%划付特约商户。
收单行根据特约单位填制的总计单,填写借记通知书,将借记通知书、总计单及所附签购单、取现单航空挂号分别寄往各委托行指定地点。
2.万事达卡和威士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按总行当日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外汇,向指定的清算行发电传索汇。
运通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按总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成外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和美国运通公司(香港)通过SWIFT和发电传索汇。
大莱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通过SWIFT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索汇,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以当日总行提供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美元进行清算。
JCB卡将签购单、取现单总额的97.5%按总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日元,通过SWIFT向总行清算中心索汇。
第二十九条 EDC资金清算方式,另行规定。

第七章 风险责任
第三十条 国际卡持卡人在中国境内遗失国际信用卡,可到收单行受理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收单行受理挂失后,应立即将持卡人的姓名和信用卡卡号等内容用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委托行,通讯费由委托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由于收单行或特约单位未能按照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程序办理业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收单行或特约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因疏忽兑付了列入止付名单的国际信用卡,如持卡人仍在中国境内,可直接向持卡人追回所兑付款项;如无法追索或持卡人已离境,委托行应协助收单行追索,若追索无效,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收单行如发现并查实特约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理和纠正,直至取消该特约单位。
第三十四条 特约单位在受理国际信用卡时,对信用卡的真伪应进行严格审查,对确属无法辨认而误收伪卡、假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委托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特约单位应在30天内向收单行交单。如超过30天,收单行可请委托行办理托收,若托收无效,应由特约单位承担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为了便于总行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级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情况,各级行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情况报表”报总行信用卡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归总行信用卡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绍兴市市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47号





市级各金融机构:
  《绍兴市市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绍兴市市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



  为积极鼓励市级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业务,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
  市级各金融机构本级。
  二、奖金总额计算依据
  (一)新增贷款总量
  1、市本级各商业银行(含农信社)对市区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当年市区新增本外币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2、市本级签发的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分别按新增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新增信用证的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二)引入市外信贷资金
  1、上级行直贷、联贷,市外行际间横向贷款、资产转让等,均按当年引入总量的万分之三计奖;
  2、引入邮政储汇总局、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证券公司总部等筹集的社会资金,按当年引入总量的万分之三计奖;
  3、转贴现、再贴现、中小金融机构及支农再贷款,均按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计奖;
  4、头寸再贷款,按全年发放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奖。
  (三)政策性银行资金
  1、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储备粮油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均按当年新增额的万分之四计奖;
  2、中央财政挂账贴息,按当年实补额的百分之一计奖;
  3、保证绍兴市粮食安全的资金供应,年终奖励5万元;
  (四)呆帐贷款核销
  鼓励市级各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呆账贷款核销指标,对金融机构实际核销按万分之六计奖。
  (五)保险赔付
  1、寿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四计奖;
  2、产险中的车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三计奖,其它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四计奖。
  (六)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的奖金额,按前四项奖金总额的7%计奖。
  三、奖励拨付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奖励资金50%由市政府拨付,50%自理。
  (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拨付。
  (三)各奖励对象的自理部分资金,允许列入成本。
  四、考核奖励的实施
  (一)年终市级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分局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依据本办法核准市级各金融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汇总计算出全年市级各金融机构本级增加信贷投入的考核奖金总额及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定的分配方案和奖金,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负责实施、分配。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