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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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两高”《通告》,各地检察院要加强、加快案件的查证工作,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的重大案件。对于个人贪污、受贿五万元以上的自首坦白案件作免予起诉处理,要严格掌握,一般应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开庭审理;五万元以下的,依法应该起诉的也
要及时起诉。



198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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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市民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及时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市、县(市)环保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人故意违法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设立举报中心,开设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兑现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



第四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废水排污单位和个人的下列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一)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

(二)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三)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擅自生产,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也可以来信或者亲自到市、县(市)的环保有奖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市环保局24小时举报热线:110。

来信和来访举报: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环保大厦一楼信访科,邮政编码:471002。

县(市)的举报通联方式由各县(市)自行制定在辖区公布。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第七条 对于符合《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有奖举报范围的,举报人应在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时,同时提出奖励申请,奖励申请最迟不超过举报之日起3日。对于超过时限后提出的奖励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和奖励申请后,应及时填写《举报奖励受理登记表》,转交查处人员;查处人员收到《举报奖励受理登记表》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环保部门查实并对违法排放企业予以处罚的,按照不同情况标准给予举报人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水污染物超标在1倍以下奖励100—500元,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奖励500—1000元,2倍以上3倍以下的奖励1000—1500元,3倍以上的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限额为2000元。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水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和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四)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不明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六)本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举报的;

(七)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由牵头人提出举报奖励分配方案,举报人共同分享奖励金额。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排污单位和个人再次出现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

被举报单位和个人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罚的,环保部门应当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市级由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结算;县(市)由县(市)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应当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

(四)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六)对举报人及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78)国发104号文件,做好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退休职工,妥善处理退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执行退休条件,不得以任何借故,使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提前退休。今后对于要求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要从严掌握,先由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检查,医院必须实事求是地出具诊断证明(不得由职工自行打疾病证明),然后由企业劳动监定委员会审查,
确实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方能办理退休手续,各级各部门都要各负其责。
二、为了安排新生劳动力就业,职工退休后,原则上不要继续留用或聘用。按“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一律不得留用或聘用。对少数符合退休条例第一条(一)、(二)项退休的职工中有技术特长的,因生产工作需要,外单位需要聘请做技术指导的,必须办理聘用手续

1.要聘用退休职工的单位,必须先向本主管部门申请,经本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向退休职工原企业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聘用。
2.聘用退休职工时,使用单位必须与退休职工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使用期限,工资劳保福利待遇以及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理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经退休职工原企业认定(盖章)后才能生效,并报送双方主管部门备案,以便检查监督执行。
3.凡未按上述规定办法办理聘用手续的退休职工,原企业单位有权停发其退休费和劳保福利待遇,如经教育不改,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应先征得同级工会同意)也可以取消其享受退休职工的待遇。
三、退休职工继续留用和聘用后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
1.受聘用的退休职工,原单位停发退休费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改由使用单位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对确有技术特长,能解决生产关键技术问题的退休职工,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补贴,其补贴额,不得超过退休前标准工资的10%至15%),并
按使用单位标准,发给劳保福利津贴和奖金。
2.为了扶植和支持集体所有制企、事业的发展,凡是经批准受聘到新建立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做技术指导工作的退休职工,在国家规定免税期间和受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做传达等非技术性工作的,其退休费仍由原企业发给,使用单位只付退休前标准工资的差额部分以及有关劳保
福利、奖金等、免税期满后,使用单位如需要继续使用时应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原企业停发其退休费,工资劳保福利等均由使用单位支付。
3.工作结束,合同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将退休职工介绍回原企业,由原企业恢复原退休待遇。
4.退休职工在受聘合同期间,非因工死亡的丧葬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由原企业负责。如发生因工负伤致伤死亡事故,原企业只按退休前的劳保待遇支付,因工伤劳保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应该退休,到期不退的,经过半年的动员教育,仍不退者,停发工资,改按退休费发给。对于个别有技术特长生产确实需要,必须暂时留用的职工,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可以暂时留用。
五、退休职工中,具有当前社会所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不包括提前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退休人员,除退休金由原企业发给外,停止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停业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停
业证明,原单位可以恢复其享受退休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
六、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是关系到退休职工的政治、生活,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和生产发展的重大问题,各主管区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使国家退休制度得到正确地实施。各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应该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退休职工的有关
事宜。各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调挤提供场所,建立退休工人活动场地,使退休职工愉快地过度幸福晚年。
七、本规定从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已聘用的退休职工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即进行清退;凡符合规定留用、聘用的,应按规定补办手续,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今后如发现弄虚作假打疾病证明,涂改年龄的,经查实后,应严肃处理。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四日



198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