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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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起草地方苑ü婧椭贫ㄐ姓嬲碌某绦蛑贫然⒐娣痘⒖蒲Щ岣叻ü妗⒐嬲轮柿浚荨吨谢嗣窆埠凸芊ā泛汀吨谢嗣窆埠凸胤礁骷度嗣翊泶蠡岷偷刂鞲骷度嗣裾橹ā返挠泄毓娑ǎ刂贫ū竟娑ā?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从实际情况出发,草拟下列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由各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国家尚未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需制定的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由省人民政府草拟的法规。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章: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制定的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或实施行政管理的规章;
(三)属于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章。
第四条 行政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宝鸡、咸阳、铜川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发布行政规章。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各部门颁发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起草和制定法规、规章草案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令、政令;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第六条 根据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编制本省指导性的立法年度计划,并在条件具备时,制定二至三年规划。省政府各部门要分别提出计划和规划的建议,于上年十一月底以前报送省人
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经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凡需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立法计划逐年提出建议。
第八条 立法计划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后,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主动承担或参与同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按计划要求及时报送法规、规章草案。
凡未列入立法计划而又急需制定的法规、规章草案,主管部门应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适当调整。未经列入计划的法规、规章草案,一般不予办理。
第九条 各部门在起草年度计划内法规、规章草案时,要组成有主管领导参加的起草小组,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起草工作。起草的法规、规章主要内容与几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有密切关系的,应由一个主要的部门牵头负责,组成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共同承担起
草工作。
第十条 凡起草的法规、规章,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整个法规、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合乎逻辑和规范,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衔接协调。
法规、规章的条文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章、节、条、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目数字。条文内容较少的,只设条、款、项。
第十一条 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稿,应先在本部门、本系统认真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还可召开专门会议,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研究修改。条文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起草单位应主动进行协调,办求意见一致。经协商仍有
分歧意见的,应在上报审批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凡未经协调的法规、规章草案,不得呈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草案定稿上报时,必须附情况调查报告、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资料及起草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起草宗旨、依据、经过、协调 主主要条款的解释等。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规章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法规、规章将被起草的法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四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杂,须经起草单位的领导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以正式公文,印制三十份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除必须遵循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把握好以下环节:
(一)有无必要制定,条件是否成熟。
(二)条文内容是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令相一致,是否与本省发布的法规、规章相衔接协调。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乎立法技术和规范要求。
(四)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程序要求,是否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对不同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凡报送的法规、规章草案质量粗劣,不符合第五条、第十二条和本条要求的,退回原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法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转给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法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凡接到法制、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文稿的机关,要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召集专门会义座谈讨论,综合协调,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起草单位共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章,由省长或主管副省长签发。
第十八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规章划案时,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法制工作机构作草案协调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均以省人民政府正式文件印发到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时刊登《陕西政报》,并在《陕西日报》全文或摘要刊登。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章,以正式文件发布时,须在标题下面注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日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法规、规章中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法规、规章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施行日期应当与法规、规章的实施日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法规、规章的修改,补充或终止执行,其权限和程序与制定相同。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规章,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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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8]4号


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局政府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建设工作,提高局网站栏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建设的精神和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网站是我局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政务公开,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外宣传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局网站的建设重在内容,网上信息要体现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严肃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局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分工负责,合力共建;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第五条 局网站按照我局的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设置主站、局领导子站、各司(室)子站,并与局所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网站链接。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网站的总体建设规划、保障协调,对局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局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进行审核。局机关各司(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局网站主站相关内容的审核和本司(室)子站内容收集、编辑、审核、更新、维护等工作。
局领导子站的内容提供、更新和维护工作,由局办公室和局领导主管的司(室)共同负责。
第七条 局管理信息中心承担局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对局所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局网站的信息进行汇总、编辑、送审并更新。
局所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局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并做好本单位网站建设工作。
第八条 局网站内容保障方式如下:
(一)信息报送。信息报送是指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员通过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或指定的电子信箱向局网站报送信息,供局网站选用。
(二)网上抓取。网上抓取是指通过内容采集系统从各有关单位网站上自动抓取已公布的信息,经编辑导入局网站的相应栏目。
(三)子站模式。子站模式是通过统一网站平台建设,使各部门拥有独立的信息发布窗口,实现各部门政务工作与网站工作的有机结合。子站建设由局办公室统一规划,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实施。
(四)栏目共建。栏目共建是局网站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合作建设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栏目共建在局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五)网站链接。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各单位网站的主页与局网站链接;栏目链接是将各单位网站的重要栏目与局网站的相应栏目链接。各单位新增链接由局管理信息中心报局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局网站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条 下列信息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由局办公室呈送局领导审定后方可在局网站发布。拟在局网站主站发布的,由局管理信息中心送审,拟在子站发布的,由子站负责司(室)送审。
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测绘的指示、批示、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测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法规的发布实施的信息;涉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联合发文、合作和工作情况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名义对国内外重大事件表态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名义对测绘重要政策、重大测绘事件的评论、综述的信息;涉及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涉外敏感事件、测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信息;涉及重要人事调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按局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经相关司(室)审核并由司(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在局网站发布:
涉及国家测绘局行政管理职能、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的信息。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信息,拟在局网站主站发布的,由局管理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编和录用;拟在子站发布的,由子站负责司(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编和录用。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重点从政治上、政策上和提法上对信息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在局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测绘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主动将应当公开政务信息上网发布。机关各司(室)要不断充实和及时更新本司(室)子站内容。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须在局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原则上自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局网站,重大事件信息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送。
局管理信息中心对重大事件信息应当在接到审核稿件后2小时内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司(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子站设置以及具体栏目提出调整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管理信息中心调整。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1名网站信息员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的有关信息。
网站信息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信息意识,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网站信息员对编报的信息应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核对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信息质量。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信息员开展工作,在参加会议、情况调研、资料搜集等方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杜绝在局网站上报送和发布涉密信息。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要及时举办内容保障工作的相关培训,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信息上网量、时效性和访问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局领导并通报各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根据网站信息员的工作成绩,评选出年度优秀网站信息员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局政府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

栏目名称 保障方式 保障部门
政务公开 机构概览 部门介绍 部门职责 报送 局办公室
联系方式
地理位置
局长之窗 局办公室
内设机构 报送 局办公室
地方测绘部门 报送 各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
直属单位 报送 各直属单位
测绘社团 报送 各测绘社团
通知公告 报送 局机关各司(室)
测绘要闻 报送 局机关各司(室)、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局直属单位、测绘社团、测绘报社
工作动态 报送、网上抓取 测绘报社、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局直属单位、测绘社团
规划计划 测绘规划 报送、网上抓取 局规划司、局国土司、局成果司、局行管司、局人事司、局直属单位、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年度工作要点 报送 局办公室、局国土司、局财务司、局成果司、局行管司、局人事司、局党办、局直属单位、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
工作总结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报送 局行管司
部门规章 报送 局行管司
重要规范性文件 报送 局各司室
地方性法规 报送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解读 报送 局各司室
法制宣传教育 报送 局行管司、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报社
人事人才 干部任免 报送 局人事司
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考录 报送 局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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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人才 专家管理 报送 局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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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应用与推广 成果分发服务 链接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应用实例 报送 局成果司,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行业单位
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报送 局成果司
地理信息审核公布 报送 局成果司
地图审核结果公告 报送 局成果司
数据共建共享 报送 局成果司
国家版图宣传教育 相关文件 报送 局成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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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科技 科技创新体系 报送 局国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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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站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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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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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报送 专题涉及各有关单位
办事服务 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 报送 局办公室、局行管司
表单下载
在线办理 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链接 局行管司
政务信息报送系统 链接 局办公室
测绘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链接 局行管司
地图远程审查系统 链接 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在线咨询 共建 各有关司(室)
地图服务 浏览与下载 报送 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地图服务网站 链接、共建 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地图出版 链接 各相关单位
信息查询 地图审核结果公告查询 报送 局成果司
测绘标准查询 报送 局国土司

大事记查询 报送 局管理信息中心
测绘科技成果奖励查询 报送 局国土司
计量检定员查询 报送 局国土司
测绘行政执法证查询 报送 局行管司
公文查询 报送 局办公室
下载中心 行政许可附件、重要规范性文件附件、测绘统计、软件、其它 共建、链接 局有关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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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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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年度要点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重要活动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联系我们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执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执照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5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执照的请示》(苏工商[2001]1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20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仍不能补足被抽逃出资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公司被抽逃出资后已不符合《公司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通过公司年检;公司被抽逃部分出资后,其剩余注册资本仍符合《公司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限期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在年检中将该公司定为B级企业。

二OO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