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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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总后生产管理部:
为了加强中央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缴库管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及时准确的入库,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重申、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入库级次
(一)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单独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金库。
(二)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先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按出资比例由中央财政返还。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央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财工字〔1995〕53号文规定的征管办法执行,并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按月征收,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
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226之2场地使用费收入”。《财政部派出机构1995年季度工作成果表》“非税收性专项收入”项目相应增加“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栏,下设“年初欠交”、“本年应交”、“本季入库”、“累计入库”四个小栏。
三、及时办理财政结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提供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分户名单及其缴纳场地使用费的金额,同时附上缴款书的影印件和地方企业在中方注册资本中有关出资比例(或合同约
定的分成比例)的法律证明文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财政部工业交通司商有关司局审核,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
四、清理拖欠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请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接到本通知后对1995年度企业欠缴中央财政的场地使用费情况做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于
1996年9月底之前将欠缴中央财政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并将清查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工业交通司和财政监督司,及国家土地管理局。
附件: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举办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名单(略)



19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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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及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序 言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重要资产,是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2008年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各地方政府积极出台各种相关政策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知识产权的开发。我国商标以及专利的年申请量居世界第一,从申请数量上表明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已经很重视,但是笔者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切身的体验并非如此,企业大都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却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不高。这种现象引人深思,企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人才?为此笔者展开了专项调研。2010年9月14日午时在中华英才网主页(http://www.chinahr.com/index.htm)左上的“搜索职位”栏目选择“职位”,输入关键词“知识产权”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1292条。每页20条,笔者选取前10页总共200条招聘信息(最终分析的数据只有199条,因未知原因缺失1条信息),将每条招聘信息中的各项要求作为一个参数一一输入Excel表格,运用Excel的筛选功能和运算功能进行数据分析,提出报告如下:
一、知识产权人才需求分析
(一)需求方分析
199条信息分别由112家单位发布,其中包括代理公司27家,发布信息85条,律师事务所7家,发布信息9条,企业(含两家事业单位)77家,发布信息105条(猎头公司发布15条信息全部为企业招聘,将其发布的信息列入企业)。各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比例如图1:


图1
从图1可以看出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达到53%,已经超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需求总和,成为知识产权人才的主要需求方。进一步分析发现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最大的是人数超过1000人的企业,几乎占到总需求量的50%。另外,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的企业已经呈现多元化,各种规模的企业都发布了需求信息,其中一家人数在49人以下的企业发布了2条信息。
(二)需求量分析
199条信息,9月份发布的有180个,其中9月13日发布52条,9月14日发布81条,2010年8月份发布的只有11条,还有极个别信息在其他月份发布。各时间段发布招聘信息的比例如图2:

图2
90%以上信息在9月上半个月发布,其中9月13日、14日两天密集发布了133条知识产权招聘信息。各条招聘信息招聘的人数不等,其中一条信息招聘人数为10人,可以看出近期知识产权领域人才需求较为旺盛。
二、企业对人才的要求
(一)对学历的要求
企业发布的90条信息(不含猎头发布的15条信息,下同)对学历的要求从高中到博士都有,其中只要求高中学历的有11条信息,大专学历4条,本科学历64条,硕士以上学历11条(含博士学历的1条)。学历分布如图3。

图3
从图3可以看出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学历要求主要以本科为主,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只有12%,只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17%,与其他职业相比对学历的要求并不高。面对每年六百多万大学毕业生,企业尽情享受人才高消费,但是对知识产权人才却只要求基本的本科学历,说明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
※:1.数据中对学历的要求与职位描述要求不一致的,按照职位描述进行了修正。2.高中、中专、技校和不限学历全部列入高中学历。
(二)对专业的要求
企业发布的90条信息中有42条信息对应聘者的专业有明确要求,其中要求理工科23条,法律专业的19条,知识产权4条,经管2条。如图4:

图4
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有明确专业要求的,专业主要为理工科以及法律。从图4可以看出理工科专业已经超过法律,更受企业欢迎。企业对职位要求的描述中大都要求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功底,具备这样的功底需要专门法学专业训练,这从侧面反应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复杂性,涉及多学科,企业需求的是复合性人才。
人们普遍认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具备理工科背景,知识产权还包括商标、著作权等,从事商标、著作权相关管理等工作并不一定需要理工科背景。这也反映了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侧重专利,没有把知识产权当成一个整体的权利束综合开发使用,其实这是一个误区,知识产权被片面地等同专利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发展,将制约企业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
※:1. 专业要求,本报告根据信息职位描述进行了整理;2.有的同时要求具备多个专业背景,或者具备不同专业中的一个; 3.具体指明理工科类专业的,在本报告统一统计为理工科;4.由于从网站拷贝的数据不完整,部分企业对专业的要求未能明确。
三、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分析
本报告将知识产权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分为四个大类: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根据信息中对工作任务的描述,主要工作为专利或商标申请的归入开发(创造)类,主要职责为运用的划归为运用类,主要工作为保护及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归入保护类,工作职责比较综合的划归为管理类。
企业发布的90条招聘信息,有3条信息缺失具体工作内容,有5条表述不明确,实际分析82条信息。其中32条属于创造类,1条属于运用类,10条属于保护类,39条信息属于管理类。可见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重点不再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其重心转到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开发上。企业是持续赢利的组织,其目的在于赢利,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同样需要围绕赢利目的而展开。笔者始终认为知识产权工作“创新是基础,运用是核心”,只有运用才能为企业带来价值,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工作内容分布如图5:

图5
企业发布的90条招聘信息中82条信息对工作具体内容有明确的要求,各种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创造类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挖掘、专利文件撰写、专利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知识产权开发规划等。其中包括专利检索的招聘信息17条,专利分析23条,专利挖掘6条,专利文件撰写10条,专利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29条,知识产权开发规划25条。如图6:

图6
从图6可以看出创造类工作中,对于企业最主要的工作是知识产权申请。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还显得比较初级,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数量的追求。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手段,单纯数量上的追求对企业商务竞争并没有太大的帮助,单纯的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尤其是专利的质量也不一定能帮助企业取得竞争优势,企业开发知识产权必须注重整体布局,也就是说要有很好的长期开发规划。从以上图表看到排在第二位的是对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的整体规划,这表明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开发正在从追求数量向理性的商务布局转变,排在第三位的专利分析也有助于企业提升专利的质量,规避竞争对手用专利设置的竞争壁垒。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对专利分析和专利检索的需求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初级和高级分析/检索,对高级分析及检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上述表格也反映了创造类工作内容几乎全部集中于专利上,在知识产权中价值最高的商标,商业秘密等没有提出任何要求,从中可以看出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片面性。
(二)保护类
保护类的工作内容比较单纯,主要是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及相关的调查取证等工作。不过这项工作要求看似简单,从笔者多年律师实务经验来看,要很好完成这些工作必须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一定的实战经验,不像企业所想象的那么简单。
(三)管理类
管理类的工作内容包括的事项较多,主要有:管理规划、建立管理体系、制定工作流程、制定管理制度、与中介联系、相关合同管理、许可、获取政策支持、知识产权内训、项目申报、宣传等。
其中包括管理规划的招聘信息1条,建立管理体系13条,制定工作流程4条,制定管理制度5条,与中介联系2条,相关合同管理3条,许可使用3条,获取政策支持3条,知识产权内训5条,项目申报10条,宣传1条。如图7:

图7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管什么?怎么管?笔者的邮箱经常收到类似的咨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是制作一些表格,置备登记薄统计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进行相关权利证书、合同的档案管理这么简单。当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一定的量,并且持续开发并使用这些知识产权时其管理工作还是相当的繁杂的。从图5可以看出企业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管理的工作内容比较多,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很多地方在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江苏省在2007年就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且成为省级标准,对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知识产权管理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多个方面,对管理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具备综合的素养,需要熟悉专利技术的开发、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流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等,相关管理人才的缺乏制约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水准的提升。笔者借鉴ISO9000等相关管理体系规划设计了“企业知识产权企业标准化操练流程(SOP)”,规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体系,细化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流程,并力求使该标准化操作流程成为企业知识产权工具化的管理手册,让一般的管理者都能依照该手册进行基本的管理,可以有效缓解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的难题。
四、猎头职位分析
在前10页中检索到由万法通(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猎头信息15条,据万法通董事长介绍,这都是知名企业委托该公司招聘的,发布日期为9月1日,招聘单位共有15家,分散在全国各地。

印发《广州市股份制企业审计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股份制企业审计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股份制企业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广州市股份制企业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经依法批准的各种组织形式的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范围:
(一)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国有资产占参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由企业董事会委托经国家确认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或者直接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股份制企业的设立是否经过有权审批的部门批准;
(二)原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是否按规定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和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验证;
(三)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股权证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种类、数额和发行范围;
(四)企业募集的股金是否按报审材料所定的投向或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股金投向使用;
(五)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六)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七)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八)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增资手续和终结清算;
(九)企业是否建立、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十)县以上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委托对股份制企业进行审计查证时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就审计中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向审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审计机关有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
(三)责令限期退还或没收非法所得;
(四)限期收缴侵占的国家资产;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六)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七)拒不缴纳应缴的违法款项、罚款的,审计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扣缴;
(八)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委托事项对股份制企业进行各类审计查证结束后,企业应在20日内,将查证报告或验证证明报送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进行核实,如发现审计报告或验证证明有不真实、不合法等
情况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师事务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有异议的,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委托另外一个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股份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程序按《审计法》第五章规定的审计程序执行。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制企业的审计程序,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制企业进行审计查证,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验证证明,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并应就其审计查证结果发表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或相反意见。
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执行审计的注册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股份制企业年度决算及有关会计报表查证后,应对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二)财务成果的真实性;
(三)上年度收益分配的真实性;
(四)会计标准及会计手续的合法性、连续性;
(五)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份制企业审计查证中,因工作失职或故意提供不真实的审计查证报告的,应在查清核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在对股份制企业的审计查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利、泄露秘密等行为,按《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规定》和《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股份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股份制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由广州市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