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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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19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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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出联[2001]16号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严厉打击非法印刷活动,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出版物和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进行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以《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压缩总量、优化结构、加强监管、严格规范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整顿与规范、扶优与伪劣相结合的原则,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促进印刷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半年时间的集中整治,取缔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印刷厂点,端掉非法印刷窝点,捣毁作案团伙,查办大案要案,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突出抓好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经过2——3年的努力,使印刷企业低水平重复的散滥状况得到明显改变,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实现重大调整,印刷市场秩序到根本性好转。

三、主要任务

(一)取缔无证无照的印刷厂点。没收其专用工具及印刷生产设备,并集中封存,其中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印刷设备要由有关部门就地监督回炉销毁,基余应公开拍卖。对证照不全的印刷企业,除极少数经营比较规范、设备工艺先进、人员素质较好、经过限期整改并符合要求的给予补全证照外,其他一律予以取缔。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印制行为。要深挖细查,严肃查处非法印刷大案要案,依法从重从快查处非法翻印境外政治性出版物的涉案单位和个人,依法伪造票证、印制侵权假冒商标及产品质量标识等制假贩假的犯罪团伙,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要以查办案件为契机,追源头,查流向,彻底推崇毁地下印制网络。

(三)抓好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下功夫整治非法印刷大案要案多发地区。重点整治2001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中要求关闭的出版物市场周边地区;重点整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印刷厂点密集的地区。全国将湖南邵东、浙江苍南、北京通州等地作为此次先进重点整治的地区。各地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确定各自的重点整治地区并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压缩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对达不到印刷企业资质条件的,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方式予以整合。通过整改整合仍未达到标准的,不允许其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调控规划的要求,大力压缩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

对非重点地区,各地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方法步骤,切实完成整治的目标任务。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地要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工作报告,并报送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集中整治时间为2001年9月至2002年2月。期间,暂停审批新建各类印刷企业。

六、组织领导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合组成全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对全国印刷业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检部门和“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组成全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对全国印刷业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检部门和“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组成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印刷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

附件:

1、全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整治情况汇总表(略)

3、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7年10月8日,交通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远洋航运企业和燃料供应企业的特点,部制定了《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将此通知转送一份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
各单位在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报部。

附:交通部远洋航运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根据计量工作必须为生产服务,又有利于促进生产,提高管理水平,结合远洋运输企业以运输业务为主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是客观评价企业计量工作水平的一种科学方法,是计量工作实行法制与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有关单位,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远洋航运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表》(附件1),按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1.计量管理水平
2.计量检测设施
3.计量检测水平
4.计量技术素质
经过考核确定等级,使企业的计量工作逐步完善提高。
第四条 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四项内容考核企业的计量工作,如有一项考核不合格(低于该项评分标准的60%),则企业暂不定级,限期整改,直至单项复检合格后再定级发证。

三、等级的划分(见表一)
第五条 三级考核的前提是该单位必须具有和生产、管理相适应的归口统一管理的计量机构。
经考核,计量工作达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授予一级、二级、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表一
--------------------------------------------------------------------------------
等级|综合评分 | 计量检测| 必须合格的计量参数 |经济效益
| | 率得分 | |
----|----------|----------|------------------------------|------------------
三级|75分以上|25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 | |关键计量参数主要指: |
| | | 能源消耗和船舶运行管理计 |
| | |量检测参数。其中:①100艘 |
| | |船以下公司要求有20%以上船 |
| | |舶达到。 |
| | |②100艘船以上公司要求有 |
| | |10%以上船舶达到 |
----|----------|----------|------------------------------|------------------
二级|85分以上|30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 | |重要计量参数。其中: |
| | | ①100艘船以下公司要求有 |
| | |50%以上船舶达到。 |
| | |②100艘船以上公司要求有 |
| | |40%以上船舶达到。 |
----|----------|----------|------------------------------|--------------------
一级|95分以上|35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 | |基本计量参数 |
| | | 其中要求100%船舶达到。 |
----------------------------------------------------------------------------------

四、发证方法
第六条 发证方法(见表二)
表二
------------------------------------------------------------------------------
计量合格证书| 颁 发 单 位 | 备案单位
------------|------------------------------|--------------------------------
一级 |国家计量局 |交通部,中远公司
------------|------------------------------|--------------------------------
二级、三级 |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计量 |国家计量局,交通部,
|管理部门 |中远总公司
------------------------------------------------------------------------------
第七条 国家计量局一年一次以公报形式发布授予各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由部主管计量机构会同颁发证书的计量部门组织复核。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者,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复查评分达到上一级合格标准,可换发上一级合格证书,并重新备案。

五、考核审请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定级的工作必须在本公司统管计量工作的机构领导下进行。提出申请前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方可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
第九条 根据国家计量局(87)量工字第12号文精神,中远所属各远洋公司,向部主管计量机构和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同时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并抄报中远总公司。申请后,由部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并与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联系,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条 中远总公司在下属五个公司中有三分之二达到某一计量级别时,向部计量行政部门和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可领取该级别的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其他远洋航运公司在完成自检工作后,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审发证。
第十二条 凡具有法人地位和单独核算的各远洋公司下属陆上基层单位,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可与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协商进行。当三分之二的下属陆上基层单位达到某一计量级别时,该公司方可评为该计量级别。
第十三条 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单位应向考核评审机构申报如下文件资料:定、升级申请报告,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申请表,计量工作情况汇报,计量工作自查评分表。
第十四条 申请定级、升级的单位应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内容提出各类资料、图表、帐册、证书等,供考核评审机构审核检查。
第十五条 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单位,一般在半年以上方可申请二级计量工作考核。

六、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才允许验收、投产、营运。现有企业必须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交通部和地方产品及工程评优和优质运输奖、节能先进企业奖、企业管理奖、设备管理奖、质量管理奖的评选。
第十七条 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可参加产品、工程评国优活动和参加评选国家优秀企业管理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节能先进企业、国家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等。
第十八条 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包括运输“产品”)、工程可以使用“计量信得过”标志。

七、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已定级发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计量部门有权对企业计量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计量工作的水平低于证书证明的等级时,要求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即降级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八、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交通部设立“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每年度对计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授予奖品。凡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可申请交通部“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定级、升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航运企业,不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