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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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城乡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投机倒把活动是指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牟取暴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处理方法
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 )对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者,没收其财物,或处以罚款。
(2)对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者,没收其财物,或处以罚款。
(3)对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者,贬价收购或没收其商品,追缴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4)对从事坐地转手批发活动的个人,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其商品,或处以罚款。
(5)对充当黑市经纪,牟取暴利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并处以罚款。
(6)对买空卖空、转包渔利者,追缴其非法所得,或并处以罚款。
(7)对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者,贬价收购或限价出售其物资,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其本金的一部或全部。
(8)对倒卖计划供应商品的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者,没收其票证和非法所得,或并处以罚款。
(9)对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者,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其财物,或并处以罚款。
(10)对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者,处以罚款,或没收其物资及非法所得,必要时,责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11)对借口替企业等单位办理业务,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者,没收其非法掠取的财物,或并处以罚款。
(12)对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者,除没收其非法收入或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按责任者的责任。
(13)对其他投机倒把活动。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投机倒把情节恶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国家干部、职工从事投机倒把活动,应从严处理。非法所得归个人的,属于个人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属于单位投机倒把;二者兼有的,个人部分处理个人,单位部分处理单位,并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内部发现的投机倒把案件,均要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追回的非法所得统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国库。

三、检查处理的职权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2)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权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或有投机倒把活动嫌疑的人员进行询问,并对其携带的物资进行检查。
(3)投机倒把人员交待出的有关财物,由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要的见证人、投机倒把者共同到现场,由投机倒把者本人取出。对与投机倒活动有关的财物,工商行政理管机关可以暂时扣留,并开给“暂扣证”,待问题查实或结案后再行处理。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先行处理。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倒把案件结案处理时,要做出书面决定,并通知被处理人员。如被处理人员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5)需要查处投机倒把单位和人员的存款、汇款、邮包、托运物资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银行、邮政、铁路、交通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6)对投机倒把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或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7)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殴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分子,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机倒把案件,属于给犯有投机倒把的单位或人员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强制收购少量违法商品等较轻处分的,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属于强制收购大量违法商品、罚款、没收款物、吊销营业执照等较重处分的,应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处理意见,报市、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奖惩
(1)对揭发检举和协助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于干扰、破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案件,包庇纵容投机倒把活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情况,由本人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法犯法者,从严惩处。
五、省政府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暂行规定各项条文的解释工作。



198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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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伦敦、香港、东京代表处,纽约分行筹备组: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馈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适应对外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为使代表处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设立的、受所在国(地区)法律保护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 代表处工作职责
第三条 代表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反馈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掌握国际经济、金融市场信息,为农业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决策依据;
(二)为农业银行国内各机构和客户发展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密切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宣传农业银行各项业务,提高农业银行的国际知名度;
(三)为所在国(地区)和所管辖区域的客户提供资信、贸易、投资咨询,开拓金融市场;
(四)及时并认真介绍国外银行先进管理经验,承担为农业银行培训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的任务,负责与所在国(地区)有关院校、金融机构的联系、联络,配合总行有关部门落实培训计划;
(五)根据农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境外筹资和融资业务;
(六)代表总行拜会所在国代理行并参加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事务和活动;
(七)经行长授权代表农业银行签署有关文件,发布有关消息;
(八)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代表处人事管理
第四条 代表处工作人员分为总行派出人员和境外招聘人员。其中,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均应由总行派出人员担任并由总行任命。代表处文秘及服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所在国(地区)有关规定从当地招聘。
第五条 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人选一经确定,应及时报所在国我方使(领)馆或有关部门备案,以便参加我驻外使(领)馆有关活动。代表处人员应参加所在国我使(领)馆的政治活动和组织生活,接受使(领)馆的政治领导。
第六条 代表处工作人员代表农业银行利益和农业银行国际形象,应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令,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 代表处工作人员的选派、任免、职级、考核、薪金、福利、保险以及携带配偶等均按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海外机构人事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代表处工作人员的编制应按业务发展需要和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及劳工部门有关规定由国际业务部、人事部提出意见,总行审定。
第九条 代表处所用外籍员工,一律实行聘任制,由代表处聘任,报总行备案。聘用外籍员工均需根据当地的有关法律,通过律师,签订合同。

第四章 代表处财务(财产)管理
第十条 代表处财务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代表处在境外购置的办公用房、公用住宅、办公用车及其他属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均属农业银行总行国有资产,凡购置上述资产须经总行行长授权,按所在国有关法律签订合同,并请有关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凡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国有资产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下发的“国资境外发(1991)73号”文件有关规定,向总行财会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代表处在外购置(租用)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的原则是安全实用、美观大方、交通便利、维修方便。各机构在购置(租用)大型固定资产前应将其具体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居住面积、装饰程度、设施配备和车辆型号、价格等书面报告总行审查,待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代表处业务及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代表处的各项业务和日常事务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管理。代表处工作计划要报经总行审定。年度工作任务由国际业务部下达。
第十四条 代表处业务及工作要符合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有关规定,并符合当地有关法律。为避免发生纠纷,代表处应聘请注册律师,将有关法律事宜交律师承办。聘请律师要经总行批准。
第十五条 为保证代表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国际惯例和所在国有关要求,避免资产受损,代表处应聘请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涉外会计或审计事务应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办理。聘请人员要经总行批准。
第十六条 代表处工作人员到第三国活动以及应其他机构(非总行安排)之邀回国参加有关活动等,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境外机构管理处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行事。
第十七条 代表处工作人员回国休假原则上实行轮休制,休假期间,由国际业务部派员顶替工作。
第十八条 总行各有关部门对代表处的人员考核、财务检查、业务审计等工作,均应通过国际业务部做统一安排,报经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修订、解释权属总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6〕1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网站)是呼和浩特市的对外官方网站。市政府网站建设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公共服务、扩大政务公开、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以及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市政府网站也是展示我市各行各业发展成就的重要平台。门户网站建设的核心是内容。

为确保上网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更好地做好市政府网站的内容保障和向自治区门户网站提供各类信息,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建设目标
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现代化和谐首府的目标,坚持为改革、发展

、稳定的大局服务,紧密联系部门实际,全面履行工作职能,致力于为社会公众

提供高效服务。要及时公布市委、政府重大决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促进

政务公开,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

作用,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
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市政府网站内容由各旗县区、开发区、各部门

共同保障。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以及各级政府网站的作用,促进市

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二)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发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等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充分发挥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的

作用。
  (三)开发资源,服务于民。以市政府网站(呼和浩特市政府网)为统一平

台,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开发便民服务项目,努力为

公众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电子政务服务。
  市政府网站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将市政府网站建设成为统一的信息发布、集中的信息存储备份、专业的系统

管理维护和便捷的网上办事的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形成以市政府网站为中心,

以各旗县区、开发区、政府部门网站为基础支撑的全市统一的互通共享的网站群

和资源库群;将市政府网站建成为政府部门信息发布的总平台、政府部门集中对

外提供服务的总窗口,实现网络融合,资源共享,建立“全面、权威、实用、互

动、安全”的门户网站体系。
  二、内容保障方式
  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采取“三统

一”、“一统筹”与网上抓取、信息报送、栏目链接、栏目共建相结合的保障方

式。“三统一”即统一域名、统一线路、统一风格,“一个统筹”即统筹规划内

容。统一域名:我市各地区、各部门网站的域名统一按照

http://www.hhhtxxx.gov.cn申请注册,其中xxx为代表本地区、本部门名称或性

质的字母。各单位在注册通用网址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

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规范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通知〉的通知》(内

机编办发〔2006〕18号)要求,使用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

名称相一致。各地区各部门据此自行申请注册本单位网站的域名,已注册但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要重新申请注册,并将注册后的域名报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统一线路:利用我市现有的100兆城域网作为市政府网站在互联网上的统一出

口,这样便于节省网络资源,节约行政成本,确保网站安全。凡未纳入城域网的

地区和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除外)网站,要在现有的线路租用协议期满后,

尽快并入我市城域网。
  统一风格:呼和浩特市政府网要实行统一的网站开发平台格式;统一的页面

文本格式;统一的网站内容框架格式。在确保相应保障内容和栏目的基础上,鼓

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创建富有行业特色的、适合本系统业务工作的

栏目。
  统筹规划内容: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资源综合统筹,统筹设定统一的网站信

息内容规划,确定市政府网站的内容框架和各地区、各部门网站应提供的保障内

容(见附件1)。
  三、保障措施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

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网站建设与政务工作紧密结合,与推进政务公开、网上

审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共同搞好市政府网站建设。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网站提供有关信息,并负责对信息审

核把关。各地区、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责任人,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

请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姓名、职务、电话、邮箱地址报市政府信息管理

中心,电话:4964116、传真:4964116、邮箱:hhht_xxzx@163.com)。
  (三)各地区、各部门网站要按照市政府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充

实网站内容,确保相应保障内容到位;及时更新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和服务质量

,积极做好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四)为提高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在线办理能力和网上服务效率,各地区、各

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相关信息

按指定格式在市政府网站和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同时发布,为企业与公众提供便

捷的服务。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安排本地区、本部门负责

人做好在线访谈和在线调查。市政府网在线访谈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安

排;市政府网在线调查也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负责确定调查选题和内容,

分析调查结果,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并准确把握网上舆情热点,针对公众存在

的疑问等各种问题,主动通过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做好解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

舆情引导、以正视听、解疑释惑的作用。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按照“谁

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严格把关,确保网站信息真实、准确、安全

、完整和及时。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控制涉密和敏感信息上网。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安全可靠运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保证网站必要的人员配备和运行维护经费,遵循政府

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维护

机制。
  (十)各地区、各部门网站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增强信息的鉴别、采集、

发布和利用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十一)内容保障责任制:
 我市向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报送信息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责任人: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呼和浩特市政府网上报送

系统或邮件系统向市政府网站报送信息。各旗县区、开发区、各委办局必须指定

一名领导负责报送工作。
  责任人:各单位被指定的领导。
  四、考核与奖惩
  (一)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网站报送信息,与市政府网及自治区政务综

合门户网站共建专题栏目列入全市党政部门目标实绩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厅和信

息办(信息管理中心)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结果提供给市考核办,计入考核总分


  (二)市政府办公厅按月对各地区、各部门网站进行督查与考核,并将结果

公布于呼和浩特市政府网上。
  (三)市政府办公厅每年组织一次网络评比,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网站

上报信息、共建栏目列入网络评比内容。
  (四)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在政府网站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政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以

及不能按保障内容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市政府办公厅视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

人进行通报。

  附件:
  1、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2、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管理应急预案
  3、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评比标准

附件1

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一、呼和浩特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内容设置及报送单位
1呼市概况
1.1呼市概况:历史沿革、位置面积、地质地貌、气候、民族、人口、语言

等概况(政府办公厅提供资料)
1.2经济发展概况:发展速度、经济结构、开放程度、农村及城市、社会事

业等发展概况(统计局提供资料)
1.3投资环境:基础设施、交通、人才、资源、管理与配套服务等投资环境

概况(招商局提供资料)
1.4重点合作领域:工业方面乳业、电子信息业、电力、生物制药业、冶金

化工业五大产业集群,第三产业方面物流、旅游、房地产、金融、科技教育、社

区服务等行业展开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局提供资料)
1.5发展规划:呼和浩特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及政府工作报告(发改委提供资

料)
16行业及部门发展:卫生事业概况(卫生局提供资料)文化事业概况(文

化局提供资料)教育事业概况(教育局提供资料)体育事业概况(体育局提供资

料)广播电影电视概况(广电局提供资料)
2政务信息
2.1政务动态:政府重要活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大事件(办公

厅及各委办局提供资料)
2.2领导讲话:领导重要讲话(办公厅提供资料)
2.3保持先进性教育:保先教育宣传(市委组织部提供资料)
2.4政务公开:人事信息、招标信息发布、采购结果公示(组织部、人事局

、采购中心提供资料)
2.5政府文件:可以对外发布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政

府公报(办公厅提供资料)
2.6委、办、局动态:各委办局最新工作动态(各委办局提供资料)
2.7公告栏(各部门获取)
2.8市领导简介:市领导姓名、照片、简历、分管工作(办公厅各秘书处提

供资料)
2.9市长信箱:市长信箱来信及处理情况选登(市长热线办公室提供资料)
2.10执法监督:市民申诉及督查处理回复选登(法制办提供资料)
3企业频道
3.1经济快讯:呼和浩特最新经济资讯(各部门获取)
3.2服务指南
·企业设立
(1)企业开办设立、投资者设立企业所需要的条件及程序、企业名称核准、

企业记指南、登记公告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

商局提供资料)
(2)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服务型企业)认定批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社保局提供资料)
(3)社会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成立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

事指南、表格下载(民政局提供资料)
(4)涉外企业及项目的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

下载(商务局提供资料)
·企业变更
(1)企业变更登记、企业注销指南、注销登记申请表、注销登记公告等事项

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商局提供资料)
  (2)社会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注销等事项的相关

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民政局提供资料)
  (3)涉外企业变更、注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

载(商务局提供资料)
  ·财税事务
  (1)财政政策、会计制度、地方性法规(财政局提供资料)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财政局提供资料)
  (3)税务公报、退税率查询、税收资料调查等(国税局提供资料)
  (4)税务登记、变更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国税局、地税局提供资料)
  (5)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欠税公告、年度纳税百强(国税局提供资料)
  (6)面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最新法规、税收优惠(国税局提供资料)
  (7)税收政策法规、税务公报等(地税局提供资料)
  ·质量监督
  (1)发布质量检验报告(质监局提供资料)
  (2)标准化、计量、质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工作等事

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质监局提供资料)
  ·检验检疫
   定点屠宰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商务局提

供资料)
  ·绿化环保
  (1)环境保护现状、相关数据(环保局提供资料)
  (2)环保资质证书核发、取证备案、标准查询、有关政策法规、职业资格考

试成绩查询、全国自然保护区查询、机动车污染排放达标、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等网上申报及网上查询(环保局提供资料)
  (3)污染监理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

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城区商业

网点和居民污染防治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环保

局提供资料)
  (4)开发保护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的验收

、建设项目监督、执法检查、重大环境问题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

复垦和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牧区生态

环境保护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环保局提供资料


  (5)城市绿化现状、相关数据(建委提供资料)
  (6)园林绿化项目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建委提供资料)
  ·人力资源
  (1)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劳

动监察、劳动就业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社保局

提供资料)
  (2)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人才招聘的有关规定和服务信

息(人事局提供资料)
  (3)人才库、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人事局提供资料)
  ·公安消防
  (1)刻制公章备案(公安局提供资料)
  (2)消防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公安局提供

资料)
  (3)商务签注、出入境便利措施、优先政策,再入境签证、口岸签证、Z字

签证的办理条件、程序和相关规定,出入境管理规定(公安局提供资料)
  ·司法公证
   呼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简介及联系方式(司法局提供资料)
  ·对外贸易
  (1)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及宏观运行状况(商务局提供资料


  (2)投资和出口贸易指南,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等产品进出口专题信息

(商务局提供资料)
  (3)国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及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申报、技术进出口及认证、

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备案确认)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对外

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审核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和境外设立办事机构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商务

局提供资料)
  (4)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调查、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指导协调国

内外对本地区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等工作状况(商务局提供

资料)
  ·医疗卫生
  (1)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医

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定等事项的相

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社保局提供资料)
  (2)医务、护理等人员的资格认定、考务工作和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制度,

对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

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

指南、表格下载(卫生局提供资料)
  ·城建规划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筑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等申请表下载

等(建委提供资料)
  (2)城市规划(建委、规划局提供资料)
  (3)公路建设有关信息(交通局提供资料)
  (4)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管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

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规划局提供资料)
  ·土地房产
  (1)土地管理、矿产管理以及土地审批、地质勘查资质认定等事项的相关信

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国土局提供资料)
  (2)投资者在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权属登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集体土地征用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国土局提

供资料)
  (3)有关房地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房地产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对全市房地产

行业管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情况(房产局提供资料)
  (4)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中介市场和城镇、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事项的

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房产局提供资料)
  (5)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供应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土地收储中心提供资料)
  ·交通车船
  (1)我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交通行

业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等情况(交通局提供资料)
  (2)公路建设市场、运输市场、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站、汽车维修、汽车驾

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咨询;河道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

征的咨询;水上运输行业管理的咨询;实施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

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交通局提供资料)
  (3)道路交通相关事项法律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公安局提供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
  (1)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蒙药师)资格认定、注册登记和发证等事项的相

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药监局提供资料)
  (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一

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人员的登记、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中药材集贸市场监管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药监

局提供资料)
  (3)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监

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监管咨询;药品的

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医药包装材料监管咨询;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等事项

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药监局提供资料)
  (4)药品质量及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投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等情况的

通报公告(药监局提供资料)
  (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数据库查询(药监局提供资料)
  ·物价管理
  (1)物价工作情况通报(发改委提供资料)
  (2)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

格下载(发改委提供资料)
  ·年审年检
  (1)企业年审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

商局提供资料)
  (2)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年审、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和年审管理等

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商务局提供资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

载(技术监督局提供资料)
  (4)测绘资格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规

划局提供资料)
  (5)矿产资源开采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国土局提供资料)
  (6)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及人员《上岗证》年度审验、城市公共

交通经营单位营运许可及年度审验、监理单位资质年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建委提供资料)
  (7)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经营性公墓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

事指南、表格下载(民政局提供资料)
  (8)《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

格下载(气象局提供资料)
  (9)《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证》年检、《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年检、《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文化

局提供资料)
  ·文化体育
  (1)文化活动管理、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稽查、社会文

化事业管理、图书馆事业管理、文物保护管理、文物考古、电影发行管理、职业

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

南、表格下载(文化局提供资料)
  (2)组织、承办、参加全国、全区重大比赛,组办呼市综合性体育比赛,开

展对外体育合作交流,全市性体育社团等工作情况(体育局提供资料)
  (3)体育市场、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审批程序,全市竞赛工作和裁判员

队伍管理,体育外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

载(体育局提供资料)
  ·人防建设
   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情况;监督并指导城市建设和城

市开发利用地下室空间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人

防办提供资料)
  3.3办事指南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委办局窗口办事指南(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

中心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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