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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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0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绿色经济强省建设,加快培育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步伐,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实现规模化开发、产业化经营,省政府决定设立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新办)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宗旨是:扶持我省生物资源的开发创新,引导银行和社会投资流向,促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民收入和财政收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1.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投资收益及专户存款利息收入;
3.其他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坚持“限定投向、专款专用、确保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资金实行无偿使用,体现政府的产业导向,鼓励和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生物资源产业开发创新。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凡从事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有关企业为开发生物资源创新项目而申请的专项贷款的贴息。贴息时间根据项目性质,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贴息率为专项贷款年利率的50%。
2.有关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为企业开发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3.与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有关的技术培训、引进、推广和科研等适用技术开发和运用方面的配套投入,积极鼓励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4.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市场开拓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资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按《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设专用资金帐户进行统一核算管理。会计核算按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定期编报财务分析报告和决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及拨付程序。省财政厅、省创新办按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扶持项目计划提出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投入后形成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按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财政专户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20%可用于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管理业务费支出,其余余额全部转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本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资金拨付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运用的信息反馈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向政府反馈资金使用效益及财务状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规范运作,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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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件
海  关  总  署

国经贸贸易[2002]446?



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行业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使缉私罚没车辆得到公开、公正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海关依法罚没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交财政。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在各地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北京机动车拍卖中心等71家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以下简称定点拍卖企业)。通过定点拍卖企业拍卖的车辆包括海关系统依法没收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本通知印发后海关没收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都要通过定点拍卖企业拍卖。各定点拍卖企业在拍卖缉私罚没车辆时,需提供海关《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加盖拍卖企业印章),车辆所有人凭这些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各地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海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拍卖企业情况的变化,适时对定点拍卖企业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  关  总  署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名单

 

北 京  北京机动车拍卖中心

     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天 津  天津市浩天拍卖行

     天津蓝天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拍卖总行

河 北  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

     河北省嘉海拍卖有限公司

山 西  山西省拍卖行(有限公司)

     山西兴晋拍卖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满洲里市公物拍卖行

     内蒙古腾泰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辽 宁  辽宁省公物拍卖行

     辽宁省国资公物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国际商品拍卖中心

吉 林  吉林省拍卖总行

     吉林省银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北方拍卖有限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交通拍卖行

     黑龙江省中龙拍卖有限公司

上 海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拍卖行

     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江 苏  江苏联合拍卖有限公司

     南通拍卖行有限公司

浙 江  浙江省罚没走私物资拍卖行

     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罚没物资拍卖行

安 徽  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福 建  福建机动车拍卖中心

     厦门机动车拍卖中心

     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

江 西  江西机动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商业拍卖有限公司

山 东  山东光大拍卖有限公司

     青岛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公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润华拍卖有限公司

河 南  河南拍卖行

湖 南  湖南省拍卖行

湖 北  湖北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公司

广 东  广州机动车拍卖中心

     安华白云拍卖有限公司

     广东机电设备深圳拍卖行

     深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

     广东省拍卖行

     珠海市机电物资拍卖有限公司

     湛江市拍卖行  

     汕头经济特区拍卖行

     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

广 西  广西公物拍卖行

     广西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地产拍卖行有限公司

海 南  海南亚奥国际拍卖公司

     海南省物资拍卖市场

重 庆  重庆天辰拍卖中心

     重庆机动车拍卖中心

四 川  成都机动车拍卖中心

     四川三益拍卖行

     四川商品拍卖中心

贵 州  贵州省拍卖有限公司

云 南  云南辰星拍卖有限公司

     云南机动车拍卖中心

西 藏  西藏兴发拍卖行

陕 西  陕西省拍卖中心

甘 肃  兰州国际商品拍卖中心

青 海  西宁市公物拍卖中心

宁 夏  宁夏资产调剂拍卖行

新 疆  新疆嘉盛拍卖有限公司

     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


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能否视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又如何计算

武志国


  一、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法研〔2000〕122号)(2000年12月25日)中明确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合同(包括租赁合同)当事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是不是就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与原合同性质不同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中提及的“结算单”只表明当事人各方对租金数额、实付数额和未付数额等达成一致,仅是对账行为,甚至都没有催收的意思,双方并无行使实际处分权利,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仍然原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的履行行为(对账义务),故不能改变租赁合同之性质。
  如果“还款协议书”和上述“欠款结算单”相同的,那么自然就不能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那么“还款协议书”如包含着双方对权利的处置,如主张权利、放弃权利、增加权利等权利处置、实质性内容变更条款。那么“还款协议”就不是批复中称的“对帐结算单”,甚至可能形成一个单独的、全新的合同关系(比如以物抵债、以工抵债、三角债抵消、债的转让等),该批复也就不能在本案中适用,但是,也不能说“有催收意思、有新的还款时间的还款协议书就可以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
  自合同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后,没有发生法律上债消灭的事由,则原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是存在的,不存在旧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没有发生变化(债的内容发生改变,债务履行就有了新的依据,但未必就构成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要区分情况,见注【1】),因此也不存在旧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既然没有旧债的消灭,又没有旧债的变更,故称还款协议是在当事人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不是权利本身,而是请求权。原告与被告间的债权本身是存在的,只不过是经过法定的时效后,债权的请求权归于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还也不是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注【1】
债的内容的变更有以下情形:
1、标的物变更。如标的物的种类更换、数量增减、质量要求变化、规格变更等。
2、债的履行条件变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变更等。
3、债的性质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原合同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
4、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长或者提前等。
5、债的担保变更。如设定担保,或者使已经设定的担保消灭等。
6、其他内容变更。如违约金条款的变更、选择处理争议的机构的变更等。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1997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
(2002年1月30日?[2001]民立他字第3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川高法〔2001〕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协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就该新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因欠交承包金而达成还款协议或者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欠条的,一般应当按照债务纠纷案件处理。但是,还款协议或者欠条中对承包金数额约定不明或者当事人对所欠承包金数额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06]6号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法研〔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