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开工管理,防止计划外基建项目开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基建项目(外资企业、私人住宅除外),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第三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直属、直供项目,除国家审批者外,其余由省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省、市管项目(不包括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的大、中型项目以及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业项目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料以上(含五千平方米)的单项民用建筑项目,由省主管厅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建设委员会审批,其余由项目主管部
门或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三)广州、深圳、珠海市属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报审基建项目开工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许可证》,属大中型项目的,还应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已领取《建筑许可证》;
(三)场地已平整,水、电、路已通;
(四)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五)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各级建设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第六条 拨款银行凭批准的基建项目开工报告书拨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据以进场开工。对逾期不批复的,凭开工报告签收回条拨款和进场施工。
第七条 对擅自开工的基建项目,由有权审批开工报告的建设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有关开工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可通知拨款银行停止对该项目工程的拨款。
第八条 广州、深圳、珠海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书由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0年6月8日起施行
1990年6月8日
关于中国帮助塞拉利昂建设糖厂和甘蔗农场职工宿舍的换文
中国 塞拉利昂
关于中国帮助塞拉利昂建设糖厂和甘蔗农场职工宿舍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6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6日)
(一)我方去文
塞拉利昂共和国财政兼发展及经济计划部长萨马·西亚马·班亚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建设塞拉利昂糖厂和甘蔗农场职工宿舍项目。
二、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一万三千平方米。其建筑标准、总投资、实施方式和其他有关事宜,待中方派技术组考察后,另签合同。
三、实施该项目所需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塞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四、双方同意撤销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日中、塞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中规定的胶合板车间项目。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复函即成为中、塞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
临 时 代 办
宋 兆 宜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宋兆宜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本函即成为塞、中两国政府间一项协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塞拉利昂财政兼发展及经济计划部长
萨马·西亚马·班亚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于弗里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