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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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人民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章 选举代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规定精神,结合我省选举试点经验,制定本细则。《选举法》已有具体规定的,不再列入本细则。
第二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参加选举。
第三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方面的代表人物都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县级和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群众团体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为十三至十七人;公社、镇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为七至十一人。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公社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前,由本级行政机关会议通过。选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六条 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选举委员会选派。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制订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
(三)开展宣传教育;
(四)进行选民的登记、审查、公布,制发选民证;
(五)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六)依法解答有关选举问题,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七)主持投票选举,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作出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章 人民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一十人;人口在十万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一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人口在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八十人至二百三十五人;人口在三十万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三十五人至二百八十人;人口在四十万至五十
万的,选代表二百八十人至三百一十五人;人口在五十万至六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一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人口在六十万至七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五十人至三百八十人;人口超过七十万的,选代表三百八十人至四百人。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九十人;人口在十万至二十万的,选代表九十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在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人;人口在三十万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二百四十人;人口在四十万至五十万的
,选代表二百四十人至二百七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七十五人至三百一十人。
第十条 公社、镇人民代表名额:人口在一万以下的,选代表三十人至七十人;人口在一万至二万的,选代表七十人至一百人;人口在二万至三万的,选代表一百人至一百三十人;人口在三万至四万的,选代表一百三十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在四万至五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一百
七十人;人口在五万至六万的,选代表一百七十人至一百九十人;人口超过六万的,选代表一百九十人至二百一十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地区行政公署审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公社、镇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设在县级的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的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这些单位商定。
第十三条 镇的人口特多或特少的县,如果依照《选举法》第十条规定的原则分配代表名额确有困难,选举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分配比例的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与城镇(市区)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
第十五条 军队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军队领导机关商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
第十七条 选区不宜过大,一般以每个选区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不够产生一名代表的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可同附近单位或居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八条 选民登记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具体组织。
第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公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二十条 代表候选人应自下而上地提名推荐,经过充分协商,最后按照实行差额选举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选区内的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每一选民或党派、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二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和各党派、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如实、如数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协商,如果代表候选人名额仍然过多,需要预选时,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七章 选举代表
第二十四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以姓氏笔划为序;经过预选确定的,以票数多少为序。
第二十五条 填写选票时,在赞成的候选人姓名前划“○”,不赞成的不作记号。如选其他选民,应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姓名前划“○”。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到会或到投票站投票的老弱病残等选民,可设流动票箱,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登门让选民投票。流动投票应在统一规定的选举日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他人委托投票的选民,监票、计票人员应查验其委托证。
第二十八条 当选的代表少于应选名额,需要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时,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按照实行差额选举的规定,从落选而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确定,也可以从所有落选的候选人中协商确定。另行选举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令、条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令、条例为准。



198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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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林场发〔201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种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种子法》实施以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种子法》,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效果显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率达到90%以上。
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程序不规范,对被许可人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种苗市场秩序带来一定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林木种苗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业建设成效。因此,《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以确保林木种子质量,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防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林木种子流入市场和使用环节,给林业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危害。各地一定要深刻认识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性,全面贯彻执行许可制度,把落实许可制度作为贯彻落实《种子法》的关键步骤和基本措施抓实抓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审核发放程序,严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营造有序、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规范审核发放和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严格实行分级发放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因此,凡是应该由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无权发放;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无权发放,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注销和收回,并按照《种子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同时,除地方法规授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经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的,其余一律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生产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资金证明材料;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领取林木良种《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等。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严格填写注明事项
一是要依法确定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核发该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范围,即林木种子经营者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子经营行为的有效范围。二是严格执行3年有效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从届满之日起重新确定有效期。三是要规范填写生产经营种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经营种类填写一般林木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种类填写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和花卉。
(四)严格审核发放对象
《种子法》明确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并且要求林木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以维护正常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因此,承担林木种子行政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放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培训,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使林木种子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引导其依法从业。同时,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被许可人登记项目、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等生产经营动态情况;了解被许可人执行林木种子检验、标签等情况;重点检查被许可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是否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项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清理,对于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核实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并合法生产经营的,要给予支持和指导;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严肃查处;对于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各地要将清理结果建立档案,及时归档,并以适当的形式在网上公布,我局将在年内组织专项抽查。请各地在9月底前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理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场圃总站。
联 系 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薛天婴
电话/传真:010-84238810
Email: xty@forestry.gov.cn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党办[2011]3号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

  2011年,部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部署,以学习宣传贯彻“十二五”规划、纪念建党90周年和向党的十八大献礼等为契机,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大力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直属机关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完成部中心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一)认真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全面准确深入宣传“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与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两会”及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我部承担“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对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抓好建筑节能减排等重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增强信心。

  (二)动员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作贡献。围绕完成我部承担的“十二五”规划相关任务,努力找准党建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创新发展理念,明确发展思路,把握发展规律,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推动“十二五”良好开局中建功立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部网站、部管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学习“十二五”、落实“十二五”,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改善民生贡献智慧和力量的氛围。

  (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五中全会的讲话精神,扎实做好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工作。深入开展群众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及时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完善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定期研究分析制度,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做好党外代表人物和归侨、侨眷的联系、慰问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经常性“送温暖”活动和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共同做好谋发展、促和谐、保稳定工作。

  二、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四)继续深化理论武装工作。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继续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理论素养。深入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创新理论学习教育方式方法,把解决共性问题与解决个性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在解疑释惑、学懂悟透、真信真用上下功夫。

  (五)持续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部党组《实施意见》,以及全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丰富内容、创新方法,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和领导干部述学、评学、督学制度,使学习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坚持务虚与务实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研究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重大现实问题相结合,总结推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带学促学的做法和经验。加强互动式、体验式学习,结合实际开展学习竞赛、成果展示等活动。把提高机关干部写作能力作为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点工作,认真开展专题辅导、学习交流、荐书荐文等活动。

  (六)继续抓好大规模培训党员干部工作。认真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以及中央国家机关《2009—2013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落实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大幅度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任务。充分发挥直属机关党校作用,继续办好处级干部培训班,扎实推进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七)明确任务,增强实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先争优,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先争优,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先争优,围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创先争优,提高党员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素质和能力,增强组织生机活力。继续认真抓好学习实践活动需长远解决的整改措施的落实,切实兑现整改承诺。

  (八)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结合上、下半年开展的领导点评工作,认真总结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继续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对先进典型进行集中宣传,进一步营造比学习、比工作、比奉献和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按照要求做好评议、活动成果展示等工作。

  (九)加强领导,齐争共创。落实领导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继续把领导干部贯彻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在活动中的态度、表现、取得的成效情况等,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指导,采取召开座谈会、经常性督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活动均衡深入开展。深化党群共建,继续组织开展适合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创建活动,进一步形成以党组织创先进带动单位创先进,党员争优秀带动身边群众争优秀的齐争共创良好局面。

  四、扎实推进抓基层打基础工作

  (十)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统筹抓好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部管社团党组织建设,努力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方法,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十一)努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党内选举、党内民主决策、党内民主监督、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落实直属机关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工作。

  (十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以及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党员等不同党员群体教育、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十三)抓好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党务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举办直属机关党务干部培训班,不断增强党务干部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保稳定的意识和能力。关心党务干部成长,努力为党务干部创造学习考察、挂职锻炼等条件。积极推进党务干部与其他干部岗位交流,调动党务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十四)进一步加强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继续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和“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坚持把作风建设作为党性分析,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带头改进文风会风,带头厉行节约,积极推动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党建工作调研,围绕“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为‘十二五’发展提供动力与保证”开展调研,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五)扎实搞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六)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继续学习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抓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的落实。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质询等制度。认真落实部党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措施有效落实。

  (十七)加大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规范从政从业行为。继续抓好以制度建设和科技手段为重点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人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内控制度和自律机制不断完善。扎实做好“廉洁建会”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巩固扩大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成果,适时展开督促检查,召开专题研讨会。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六、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全面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完成部中心工作、职能转变、廉洁从政等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和谐机关、和谐单位建设。继续巩固创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成果,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创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期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司局、文明处室和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精神文明建设。

  七、认真组织开展纪念建党90周年活动

  (十九)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及工委有关要求,研究制订纪念建党90周年活动实施方案。重点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丰功伟绩,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宣传各个时期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作出的突出贡献。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党史系列主题教育和“我读红色经典”等活动,开展纪念征文、知识竞赛、群众歌咏、主题党日、主题实践、走访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等活动,加深党员干部对党的历史、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激发爱党爱国热情。

  (二十)认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七一”前后,组织开展直属机关“两优一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在此基础上,做好向工委推荐中央国家机关“两优一先”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