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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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令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和表彰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不论我市所属单位、驻津单位或外地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本市产生效益者,均可申请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环境评价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有所创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有所创造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
(单位) (个人)
一等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荣誉证书 4000元
二等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荣誉证书 2000元
三等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荣誉证书 1000元
第五条 为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解决我市在某一时期国民经济或技术进步中突出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视需要设立专项最佳科技成果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主管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评价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第一署名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各有关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评价,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由主持单位(第一署名单位)的主管局(或相当于局级单位)负责组织,联合向天津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申报。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并代表市人民政府授奖。
第八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来源,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以及按贡献实施福利分配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果符合国家颁布的其他奖励条例规定的条件,仍可按规定向国家申请其他奖励。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不再授予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曾经获得过其他奖励的,其奖金只补发给高出其他奖励金额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分配奖金时,应先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经主管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各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集中在每年十一月十日至三十日进行。逾期未报者可在下一年度申报。
第十四条 获奖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励,注销荣誉证书,追缴全部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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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2号
2003-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稽查部门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月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
  三、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提请经贸委等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关于省属单位下属企业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74号


关于省属单位下属企业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环保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依法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

你局请示中所指 广东省三水石膏矿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该矿负责人的管理和财产所有权属省建材产出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可认为该矿属省建材产出集团有限公司直辖管辖的企业,而不属于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对该矿及其下属企业的限期治理,应由其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