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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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报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报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报告中有关该公司利用外资进口货物享受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报告》中提出:“公司利用外资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和公司利用外资所经营的租赁等各项业务,在减免进出口税和工商统一税等经济政策上,请求享受与中国银行同等的优惠待遇。”因此,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所订购进口的货物和公司租赁进口的
货物,符合海关总署、财政部(83)署税字第777号通知第四条关于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进口货物给予减免税优惠规定的范围,也可给予同样优惠。上述予以减免税的项目,有关企业应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外资订购进口的货物以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进口税收方面,可按上述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优惠规定办理。
此外,《报告》中提出:“对批准公司承办的项目及租赁业务,其设备和原材料进口以及产品出口的许可证,按照经贸部各总公司同等待遇办理。”“出口列入计划的、进口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凭公司成交合同放行。”因此,对该公司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列入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径凭公司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198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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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章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章程

1989年5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或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负责评审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中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行指导,并在人事部的领导下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直属单位中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管理部门设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局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
第四条 评审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委员会,由高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和中药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委员一般为十一至十五人。全体委员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评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中药专家和中药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评审中级以下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由中级以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和中药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组成,委员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全体委员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高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应有三人。
第六条 各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要吸收一定数量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参加。
第七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成员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履行职责,保守秘密。每届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局直属单位的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组),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药材公司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和全国中药行业中尚不具备成立中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条件地区的中药、中药工程、中药研究等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任、副主任中药师,高级工程师,正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评审;接受外部门、系统的委托,代评上述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指导中药行业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局直属单位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中药管理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初、中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有条件成立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应负责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办公室备案。尚不具备成立中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在评审前,应要求被评审人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成就的材料,并考察了解被评审人的情况,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基层单位的评审组织要做好被评审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对被评审人提交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要作出鉴定,对申请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请两名担任中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议并签署意见,经中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组)评审推荐,方可提交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出具委托书和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经评委会(评审组)评审未通过任职资格者,需一年以后方可再次申报任职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按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本章程,以及有关政策的要求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评审组),上级主管部门评委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暂停或建议暂停其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
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切实解决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含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央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单位)用地结构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布局分散、粗放利用等问题,维护好中央单位用地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央单位用地归口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中央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强化中央单位用地的调整与处置。
  中央单位用地管理范围包括: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归口管理机关事务的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纳入中央单位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全面开展中央单位用地调查和登记工作
  开展中央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中央单位用地的数量、规模、结构、分布和地上建筑物状况。调查工作由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进行,调查汇总工作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在开展调查的同时,进行中央单位用地内部预登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快中央单位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07年底前完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央单位建设用地规划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要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中央单位的远景规划及近期发展需要,组织编制中央单位建设用地规划。通过规划引导和控制中央单位用地布局,逐步实现办公、居住用地合理布局。严格中央单位建设用地规划实施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规划建设各项设施的,需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时确需占用中央单位用地时,应征得中央单位及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中央单位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城市建设要予以支持。
  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布局相对集中、交通比较便利的原则,从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工作和开展国际交往需要出发,结合中央单位对安全保密及办公效率等方面特殊功能要求,以及城市建设占用中央单位用地情况,北京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为中央单位预留用地的要求,以确保中央单位发展用地需求。中央单位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提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统一汇总,商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严格中央单位土地利用处置管理
  中央单位建设用地要努力挖潜,合理、高效、集约利用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负责通过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结合中央单位建设用地规划,逐步调整、处置中央单位用地。中央单位之间的用地调整,需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分别审核同意,由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到北京市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中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转移土地使用权等,需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拍卖、挂牌要求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对符合规划适于办公、住宅等用途的中央单位土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可优先调配安排用于中央单位特别是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的建设。中央单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占地补偿等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上缴中央国库。
  五、完善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制度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要在本意见基础上,抓紧研究制订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对中央单位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加快中央单位用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制度。
  中央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