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00:05   浏览:8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土局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0日,国土局

为了加强对土地勘测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以适应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承担土地勘测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土地勘测许可证》,方可实施作业。
二、颁发《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批、颁发和管理。省级土地管理事业单位申请土地勘测许可证,一般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必要时也可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颁发。
三、勘测单位向当地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勘测许可证》时,需提交《土地勘测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审批单位接到申请表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发给《土地勘测许可证》。
1.具备从事土地勘测工作的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
2.具备必要的勘测仪器和勘测手段。
3.土地勘测成果达到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规定的标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具有《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注销其许可证。
五、颁发《土地勘测许可证》的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系统内外一视同仁,一个标准,做好《土地勘测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六、《土地勘测许可证》和《土地勘测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七、《土地勘测许可证》不得转让,违者注销其许可证,并追究其责任。
八、土地勘测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规定组织验收,承担土地勘测的单位必须将全部成果交土地管理部门。
九、所有土地勘测成果均注明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名称、勘测承担单位可在作业完成者后面的括号内加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忧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忧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精神,现就下
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10号文件的规定,下岗职工是指
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
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
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
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0号文件中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

  (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五)养老服务;
  (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七)避孕节育咨询;
  (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对社区居民服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
目,但必须按照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具体项目, 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营业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
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
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
1至2年。具体免税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
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
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
1至2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

  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
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
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贯彻落实10号文件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政策性
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市委第10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江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兵家庭优待适用本办法。各县级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开发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户籍所在为农村的,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开发区)所辖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在国家财政费改税农村优待金转移支付资金中发给,不足部分由当地县级(含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解决。
   第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户籍所在为城镇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确定,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含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统筹负担。
   第五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上,凭证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10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5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20%;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第六条征集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直接进西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特殊优待金政策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第七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上述规定发给。
   第八条市民政局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各县(区)本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以文件下发。
   第九条各地民政部门主动与人武部联系,对当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进行核定,并根据市民政局确定的发放标准核算本地优待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的形式直接打入其家庭账户,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民政所通过银行发放。
   第十一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年度发放,在每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对下列义务兵,不发放家庭优待金:
   (一)征兵计划指标外入伍,无入伍通知书的。
   (二)在校大学生以外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改、判刑的。提前退伍的义务兵,按照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第十三条负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待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