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业社社员侵害农业社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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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业社社员侵害农业社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业社社员侵害农业社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本年3月19日以〔57〕法行字第22号函请示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侵害农业生产合作社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我们认为,这类案件并非直接侵害个人权益的案件,如果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仍应按照本院“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规定试行,即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能抓紧处理这类案件,并不会影响当前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上意见,请你院研究后答复通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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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电视节目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的管理,繁荣与发展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视是指制作并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缆、光缆等向公众传播图像、声音以及文字信息节目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视台包括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
第三条 从事电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提高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视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队和公安、安全等部门用于自身专门业务范围的电视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电视台、教育转播台以及教育、教学单位用于接收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视事业的领导,支持电视事业的发展。
发展电视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无线电视台和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统一规划,可以开办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共用天线系统。
第九条 设立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与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规划要求;
(二)有相应的从事电视活动各类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设备;
(四)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五)有固定的办台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无线电视台,经县(市)、市(地)、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单位凭批准文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设台执照;
(二)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功率在一百瓦以上的转播台、差转台,经县(市、区)、市(地)和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设立功率不足一百瓦的转播台、差转台,由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共用天线系统,应当向当地县(市、区)、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 单位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省直属单位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直接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后,
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需要电磁环境保护的,应当事先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无线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应当按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配核准的频道、功率等技术参数工作,不得使用未经指配核准的频道和功率。
第十六条 无线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撤销或者变更台址、改变使用频道、功率等技术参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撤销、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承担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经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设计、施工和安装业务。
第十八条 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电视工程竣工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视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电视设备从事电视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电视设施的技术维护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电视专用频道节目的发射、传送和接收者的视听效果,不得侵占电视专用频道。

第三章 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地)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可以开办新闻性、教育性、文艺性、服务性、专题性节目。
县(市)无线电视台可以开办新闻性、教育性节目;经批准开办文艺性节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电视台制作开办的节目,必须做到健康、文明、丰富、多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优秀电视节目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二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节目应当严格执行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电视剧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 电视台经营广告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共用天线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播放或者接收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八条 电视台不得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电视节目: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
(三)妨害公共秩序和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五)国家和省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和未经许可制作的电视剧。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视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整转播中央和省第一套电视节目;播出自办节目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台标和呼号。
有线电视台应当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传送中央、省和当地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录像制品,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做到严格管理,保证质量。
第三十条 转播台、差转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整转播中央和省电视台的节目;未经批准,不得插播节目。
第三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仅限于接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电视节目。
第三十二条 共用天线系统仅限于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性电视事业所需经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者差额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资金,发展电视事业。
电视台的业务收入应当纳入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资金管理,视同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可以对其终端用户适当收取有线电视建设费和收视维护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物价部门联合制定。收费单位应当向当地物
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财政专项拨款,应当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拨款的使用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其停播整顿:
(一)未经批准设立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共用天线系统的;
(二)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擅自使用、变更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或者擅自改变台址的;
(三)电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承建电视工程的;
(五)使用未经认定的电视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不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接收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设施,并可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线电视终端用户拒绝缴纳收视维护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停止向其传送信号,可并处应交收视费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交纳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补交
。逾期不交的,可处应交管理费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电视台播放节目,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播整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播整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播整顿。
第四十五条 妨碍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从事电视管理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据本条例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电视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

  (省农委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推进生态省建设,树立吉林“绿色经济”大省形象,“十五”期间要建设一批地域优势强、品牌效益好、产加销一条龙、专业化和系列化强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扩大绿色食品生产规模,提高我省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市场消费需求为导向,以资源优势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和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有效形式,统筹规划,科学布局,规模发展,突出龙头企业拉动,大力提高绿色食品科技含量和生产经营的管理水平,逐步壮大绿色食品产业规模,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在对市场充分评估、预测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国内外市场需求,选择适销对路的品种,搞好绿色食品开发。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从各地、各产业的实际出发,发挥区域比较优势,选准发展绿色食品的重点区域、主要产业和主导产品,科学布局,分类指导。3.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特点,处理好与生态农业、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互动关系,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4.坚持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在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和产品加工生产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加速科技创新步伐,推动农业产业升级。5.坚持多元开发的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以企业开发为主,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各种经济成分主体开发绿色食品。各级政府也要积极引导绿色食品开发,投入必要的导向资金。6.坚持利益共享的原则。要正确处理企业与农户两者之间的关系,兼顾双方的利益,逐步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一体化方向迈进。

  二、发展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50个大规模、高水平、牵动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搞好水稻、玉米、大豆、水果、肉类、杂粮杂豆、禽蛋、奶类、蔬菜、酒类、矿泉水、特产品12大类绿色食品系列开发,开发产品品牌50个,产品品种300个,种植面积512万亩,总产量313万吨,实现产值131亿元。

  (二)实施步骤

  全省绿色食品发展开发分为启动期、发展期、提高期3个实施阶段。

  2001年为启动期。绿色食品种植面积180万亩,开发绿色食品产品达到140个,产量90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73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17万吨。初加工产品与精深加工产品比为7:1,实现产值33亿元,比上年增加2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30家。

  2002?D2004年为发展期。主要在扩大规模、扩张总量和精深加工上下功夫。绿色食品种植面积达到429.6万亩,绿色食品产品达到260个,产量达到222.4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200.6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52.8万吨。初级产品与深加工产品比为5:1。经过系列开发和精深加工,实现产值106.6亿元,比上期末增加72.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40家。

  2005年为提高期。主要在规模、质量和提高产品附加值上实现更大的突破。绿色食品种植面积达到512万亩,开发高附加值绿色食品产品达到300个,产量313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243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70万吨。初级产品与深加工产品比为3:1。实现产值131亿元,比上期末增加24.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50家。

  三、规划布局

  本着“多元投资、多元开发、多元启动”的原则,积极推动一批生产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牵动能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向绿色食品产业靠拢,重点做好对皓月集团、通化葡萄酒、华正肉业、大成黄龙、吉林酒业集团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绿色食品的开发。全省计划建立12类、58个绿色食品产品生产基地,分布在37个县(市、区)。(一)大米生产基地。主要建在榆树市、梅河口市、永吉县、舒兰市、龙井市、和龙市、通化县等地。面积30万亩,产量15万吨,产值4.5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主要有:梅河曙光谷物有限公司、榆树市禾丰米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北方米业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粮油加工厂、延边绿色食品米业有限公司、和龙市平岗绿色食品米业有限公司、通化县粮食收储经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二)特用玉米基地。主要建在九台市、德惠市、前郭县等地。面积30万亩,产量15万吨,产值1.9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春市新月食品加工厂、长春市绿色食品公司、德惠市农业开发公司、东辽县绿色食品开发公司、前郭县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第二粮油加工厂等企业。(三)优质大豆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榆树市、敦化市等地。面积20万亩,产量3万吨,产值8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敦化市大山镇商贸公司、德惠市农业开发公司、榆树市农业开发公司等企业。(四)水果生产及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延吉市、长春市绿园区等地。面积3万亩,产量3万吨,产值6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延边华龙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区宏达农工商有限公司等企业。

  (五)肉类生产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大安市、公主岭市、长春市郊区、吉林市昌邑区等地。产量9万吨,产值9.5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吉林鹊源公司、大安市白鹅集团、长春市皓月集团等企业。

  (六)禽类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吉林市、珲南县等地。禽类产量4000吨,产值4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吉林德大公司、吉林市昌邑区科技交流中心、公主岭市稷丰公司等企业。

  (七)油料杂粮杂豆基地。主要建在通榆县、扶余县、洮南市等地。面积13万亩,产量2.6万吨,产值52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通榆榆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民乐农工商总公司、扶余增盛农产品开发中心、洮南市上园源农场等企业。

  (八)蔬菜和瓜类基地。主要建在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市绿园区、德惠市、通化市二道江区、永吉县等地。面积5万亩,产量10万吨,产值1.8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春幸福乡农工商总公司、德惠市升阳乡综合批发市场、长春市绿园区宏达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二道江区蔬菜生产经营公司、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等企业。(九)特产品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延边、通化、白山等地。面积1.4万亩,产量1万吨,销售收入3.2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延边蜂业公司、露水河林业局、长白山特产实业公司等企业。

  (十)矿泉水基地。主要建在白山、通化、延边、吉林等市州。产量5000吨,产值1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白山啤酒厂、吉源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海外集团等企业。

  (十一)乳制品加工基地。主要建在通榆县、长春市区等地。产量3000吨,销售收入12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通榆县红牛奶业公司、吉林农大乳制品加工厂、长春市绿色食品公司等企业。

  (十二)酒类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双阳区、抚松县等地。产量4000吨,产值4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白山啤酒厂、吉林粤海银瀑啤酒有限公司、吉林特产研究所山葡萄酿酒实验厂等企业。

  四、保证措施

  (一)扶强扶壮一批龙头企业,加快绿色食品开发步伐。从实际出发,重点扶持一批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具备一定竞争能力的粮油、乳业、畜禽、果菜、山特产及饮品等加工企业,增强绿色食品龙头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加大对基地的牵动作用。一是加快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现有企业进行更新改造,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延长产品加工产业链条,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绿色食品加工行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对于新建骨干项目,抓好规划布局,在市场开发、技术工艺、投资构成、管理机制、基地建设等方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建设步伐,争取早投产、早见效。二是积极推进绿色食品产品结构的提档升级。依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从现实要求和潜在的市场出发,调整和开发绿色食品,解决初级产品比重大、加工产品品种趋同、科技含量低等问题,逐步扩大精深加工产品比重,实现绿色食品产品的多样化,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三是实施品牌战略,抢占国内外市场。选择一批质量叫得响的品牌,集中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影响。中小企业和基地要积极主动向名牌靠拢,联合联营,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开拓市场。争取在年内开创一批全国驰名、国际认可的名牌产品。四是活化机制,强化管理。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改革,加快企业和基地一体化建设进程,逐步形成企业和基地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在产品成本、质量、财务和产销管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五是筹划组建绿色食品企业集团。借鉴外省的经验,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企业组织结构实现规模效益、区域经济结构突出优势特点出发,筹划以绿色食品优势企业为龙头,名牌产品为依托,资产重组为纽带,采取联合、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着手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绿色食品企业集团,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绿色食品市场体系,加大绿色食品市场开拓力度。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建立以平等竞争为基本准则的市场秩序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绿色食品市场体系,为绿色食品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一是加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绿色食品配送中心建设,广泛开展绿色食品配送业务,使其成为面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食品贸易“窗口”。二是建设绿色食品营销网络。以全省现有的各类相关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绿色食品批发专柜为基础,逐步建立辐射到全国各地的各类相关专业批发市场,形成绿色批发营销网络。近期,市场要定位在全国一些高消费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以及日本、韩国、中东地区等国家。建立绿色食品连锁经营,设立专营店、连锁店,逐步形成产地市场与外埠市场、连锁经营与网络销售相结合的绿色食品市场网络;进一步完善绿色食品专用信息网络,在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一条绿色食品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促进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向现代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三)建设高标准原料生产基地,促进绿色食品专业化生产。本着市场牵动、科技先行、区域发展、规模推进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地建设好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一是加强绿色食品基地良种工程建设。优化种植业和养殖业品种,推广优质专用动植物品种,绿色食品基地优质品种率要达到100%。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区域化、专业化的绿色食品良种繁育基地。二是加强科技培训,建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认真执行绿色食品种养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动植物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通过报刊杂志、电视讲座、巡回宣传、现场培训等形式,向农民普及绿色食品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农民对绿色食品认知度,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创造性。三是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示范省建设。重点抓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治沙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和“一水五地”建设工程,加强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扩大绿色植被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不断改善大气环境。加强土壤环境建设,减少“白色污染”。大力推广应用经国家认证有绿色标识的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等,减少土壤中农药残留。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严禁在绿色食品生产区域建设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依据绿色食品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高标准生态农业保护区。对列入实施方案的绿色食品基地县(市、区),环保监测部门要对其大气环境、土壤条件、灌溉水质等方面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整治方案,尽快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四是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逐步建立以绿色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民投入为主体,财政和信贷投入为导向,广泛吸纳国内外资金的绿色食品开发投入机制。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绿色食品基地开发项目的信贷扶持力度,有计划地扶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各部门也要集中有限资金重点向绿色食品产业倾斜,形成合力,促进绿色食品基地建设。

  (四)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提高绿色食品市场信誉。从长远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的要求,在绿色食品产业建设中,要建立配套的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一是严格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确定的各种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严格检测和评价绿色食品基地生产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生态环境。同时积极与发达国家同类食品标准接轨,按国际标准组织基地生产经营。二是规范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按照产业化经营的方式,把企业和基地农户连接起来,明确两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高合同履约率,逐步推进加工企业与基地农户利益一体化进程。三是定期抽检,动态管理。对基地的绿色食品产品及其生产环境定期进行化验检测,定期发布绿色食品检测公告,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资格。四是加强对绿色食品的市场管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绿色食品的包装和标识,将各种绿色食品的质量标准以最直观的方式告示消费者。相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定期对绿色食品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绿色食品的责任者依法惩处,公开曝光,保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绿色食品开发有效推进机制。发展绿色食品产业,建立高标准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点工作之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理顺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省农委全面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实施的综合协调指导,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基地开发项目的论证和实施,绿色食品基地生产经营全过程监控,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各基地县(市、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根据绿色食品基地和产业发展的要求,确定重点推进项目,通过一个基地、一个产业、一个班子、一个规划、一个政策、一个实施办法 的“六个一”工作机制,切实推进绿色食品产业发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