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35:46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资收益[2011]1484 号


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和《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收益〔2011〕1186号)等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掌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是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内在要求。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工作。

  二、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范围包括: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的企业;截至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时点(2010年9月30日),2008年或2009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尚未完成、预算资金仍有结余的企业。

  三、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决算主要内容及需报送的文件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2008年、2009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后续支出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具体内容和报告格式参照附件1。

  (二)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主要反映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2008年或2009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尚有结余的预算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安排、拨付、支出和结余情况等。具体内容和报表格式参照附件2。

  (三)国有资本经营决算鉴证证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安排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及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鉴证证明。

  四、为落实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有关要求,我委将统一组织对有关中央企业报送的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复核,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五、请各有关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制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客观反映相关情况,如实填报支出数据,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报表和鉴证证明的纸质文件(一式3份)及报告、报表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国资委。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参考模版、报表的电子版可在国资委网站收益管理局子站内下载。

  联系人:国资委收益管理局 徐文媛

  电话:64470473
  附件:1.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模板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6061496/n6061559/n14217169.files/n14218101.doc
   2.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6061496/n6061559/n14217169.files/n14217171.xls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人[20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将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下放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做好此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将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导与分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考试原则和命题组卷标准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认定的报名受理、命题组卷、试卷评判和具体考务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写应试指南(内含考试大纲、应试内容、综合练习题)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发放及其人员统计等技术业务工作。

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组织全国统一考试进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本辖区组织省级统一考试进行认定。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试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考试原则和命题组卷标准要求在应试指南的综合练习题中选择确定(见附件)。各省确定的考试试卷须在考试后10天以内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备案。

(二)考试日期定在每年9月,报名时间定在每年5月。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两个科目的考
试安排在1日内进行。考试具体安排方案由各省确定,但须及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备案。

(三)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已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编写完成,包括《药事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科目应试指南均含三部分内容,分别为考试大纲、应试内容和综合练习题。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需要统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订购各科目应试指南,并在考试报名的同时提供给应试人员。

(四)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考试内容仍按照《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药监人[2001]4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凡符合《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562号)规定条件人员的认定办法,仍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三、几点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制定本省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和监考工作责任制,在试卷保密、考试报名、人员审核、组织培训、具体考务等各项工作中都应当做到思想重视,制度落实,组织周密,严格管理,杜绝考试舞弊行为的发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须按照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培训。申请认定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培训。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命题组卷标准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命题组卷标准要求

一、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考试两个科目:药事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各科目试卷为100道考题,每题1分,共计100分,合格分数定为60分。

三、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两个科目考试应安排在一日内。

四、各科目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性选择题,题型为单项最佳选择题型(A型题)和多项选择题型(X
题型);其中A型题占试卷全部试题数量的70%,X题型占试卷试题的30%。

五、命题组卷范围:
(一)药事法规考试科目按照从业药师药事法规考试大纲内容要求命题,其试卷各部分内容试题分配比例如下:

药品管理法 20%
特殊、戒毒药品及麻黄素管理办法 10%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3%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流通、专有标识 8%
GSP及其实施细则、GSP认证管理 18%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药品电子商务9%
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质量管理 3%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4%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 2%
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 14%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险等
“消法”、“质量法”、“刑法” 6%

(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按照从业药师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命题,其试卷各部分内容试题分配比例如下:
药事管理 20%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 20%
职业道德 4%
药学信息 6%
处方调配 12%
非处方药 12%
合理用药 10%
用药指导 12%
常见中毒物质的药物治疗 4%

(三)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按照从业药师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命题,其试卷各部分内容试题分配比例如下:
药事管理 20%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 20%
中医基础知识 12%
职业道德 4%
药学信息 6%
中药调剂基本知识 12%
中药调剂操作技能 4%
非处方药 12%
合理用药 10%

六、各科目考试试卷试题中掌握内容应占60%,熟悉内容应占30%,了解内容应占10%。

七、各科目考试试卷试题内容应避免重复和相互提示,试卷考点覆盖面不得少于全部考试内容的60%。

八、各科目试卷组题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心编写出版的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的综合练习题中挑选,不再另行命题。

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柳市民三初字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三终字第37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在发生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况,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从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的难易、赔偿数额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其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

三、基本案情
原告翁氏物流公司是从事物流综合服务的公司。2002年2月1日,翁氏物流公司聘用被告潘某为公司员工,安排其在贺州业务部担任主管工作,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2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同日,翁氏物流公司与潘某又签订了一份员工诚信守则协议。该协议约定:“潘某作为翁氏物流公司的职员对翁氏物流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潘某在职期间或去职12个月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翁氏物流公司同类的营业项目以及从事损害翁氏物流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潘某违背本守则协议,违反其对翁氏物流公司所负的义务时,翁氏物流公司有权责成潘某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潘某同时还应一次性支付给翁氏物流公司违约金5000元至10000元”等内容。
2004年4月,潘某向翁氏物流公司请病假,其后未办理离职手续,亦未再回翁氏物流公司上班。同年7月,潘某与覃某、胡某等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南宁三零运输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道路货物运输等。潘某担任该公司经理。
后翁氏物流公司以潘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翁氏物流公司主张被告潘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根据现有证据,翁氏物流公司不能证明潘某获取其管理诀窍,利用了其商业秘密并造成不正当的妨害,故不能认定潘某侵犯了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潘某虽然在翁氏物流公司贺州业务部担任主管工作,其后又与他人成立了与翁氏物流公司属于同业的南宁三零运输有限公司,但其是属于公司的一般聘用人员,无须承担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且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诚信守则协议中有关竞业禁止约定的条款只规定了潘某对翁氏物流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翁氏物流公司应给予潘某竞业禁止经济补偿,违反了平等、公平原则,因此,所涉竞业禁止条款无效,潘某也无须承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翁氏物流公司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员工诚信守则协议》违反平等、公平原则,所涉条款无效是错误的。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潘某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向公司请假后至今未回公司上班,也没有递交辞职报告,其在在职期间还以股东身份成立南宁三零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员工诚信守则协议》,已构成违约。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潘某承担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并承担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潘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针对翁氏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和潘某的答辩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翁氏物流公司提出的潘某需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以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前者属《劳动法》所调整的范畴,属于劳动争议,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后者才属于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而一审法院将两个不同的诉合并在一起审理,并将两个不同的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法院另行裁定驳回翁氏物流公司请求判令潘某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责任之诉。
关于潘某是否侵犯翁氏物流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在一、二审期间都未能说明其拥有何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的内容、范围以及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故无法认定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同时,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潘某采取了何种不正当手段侵犯了该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翁氏物流公司未尽举证责任,没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也未能证明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是正确的,潘某没有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也不应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以潘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潘某承担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并承担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但法院却以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须经劳动仲裁,而商业秘密的侵权又因证据不足驳回了翁氏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包括哪几类,在发生竞合时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照责任引起的原因,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其中,违约责任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
(1)违约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合作方,或与其雇佣员工签订有含保密条款的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当相对方违背其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即可以违约对该相对方提起诉讼。在相对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于权利人与其的合同缔结过程中时,则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当发生相对方的上述违约行为时,权利人可依据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要求其承担责任。即使违约方的行为并未造成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违约方亦仍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侵权责任。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同。包括: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应对其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承担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等内容,在之后的案例中会有具体的论述。
另外,同本案中的情况一样,由员工“跳槽”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在实践中非常常见,这时就发生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况,法律规定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应由当事人予以选择。这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从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的难易、赔偿数额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其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如果权利人选择的是劳动者违反合同的违约之诉,则由于涉及劳动合同,就存在着一个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应当依法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若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则应由法院根据其诉状中的主张、理由,认定当事人的诉因。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