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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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现行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三)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四)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三、环境卫生

  (一)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县城不低于12小时、乡镇不低于8小时。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四)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七)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八)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九)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一)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二)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东、中、西部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要分别达到80%、75%、70%以上。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四)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病媒生物防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四)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七)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三)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四)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八、社区卫生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三)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乡镇辖村卫生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四)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五)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六)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七)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附件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每3年为1个周期。周期内每年进行申报、评审,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社会公示和命名。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满2年以上的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并已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申报乡镇(县城)需向省(区、市)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乡镇(县城)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

(二)申报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三)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四)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乡镇辖村卫生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包括基础评估、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审定等程序。

(一)基础评估。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申报乡镇(县城)进行基础评估。评估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
1. 省(区、市)爱卫会推荐报告;

2. 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基础评估意见;

3. 已获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卫生村命名的有关文件;

4. 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

5. 申报乡镇(县城)相关申报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文本格式1份。

(二)材料审核。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省(区、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规范的乡镇(县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确定现场抽查的重点;对于材料不齐全规范的乡镇(县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在2周内补充完善并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现场核查事宜。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县城),材料审核不予通过,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待申报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三)现场核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指定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乡镇(县城)进行现场核查。采取暗访和明查的方式进行,暗访重点核查申报乡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暗访书面报告和影像资料在暗访结束1个月内反馈给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申报乡镇(县城)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专家组意见及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明查措施,明查重点核实整改到位情况。(四)综合审定。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的乡镇(县城)进行综合审定,根据综合审定意见确定进行公示的乡镇(县城)名单。

三、社会公示
对通过综合审定的乡镇(县城)名单,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考核命名周期第三年第四季度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等媒体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乡镇(县城),由省(区、市)爱卫会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必要时,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四、命名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综合审定意见、公示结果和考核命名周期内日常管理情况,在考核命名周期第三年第四季度,将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的申报乡镇(县城)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五、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乡镇(县城)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日常管理。全国爱卫办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并起到典型引路作用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创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得力的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对基础评估、材料推荐及复查工作中未认真负责、把关不严的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推荐乡镇(县城)多数未通过的省(区、市)爱卫会,将在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推荐资格。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每满3年复审1次,由该乡镇(县城)所在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收到省级复查报告后组织抽查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乡镇(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的乡镇(县城),暂缓确认,限期1年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不予以重新确认。

六、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乡镇(县城)的要求。为客观、公正地做好申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镇(县城)有关材料经由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评审期间申报乡镇(县城)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创卫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
(二)对评审人员的要求。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严格遵守纪律,公正廉洁,不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结果要实事求是,按照统一口径公布,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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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并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规范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内各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以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专委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专家领衔的优势,在研究制订银川市城乡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快推进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

第三条 专委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1、审查对我市城乡发展具有影响力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方案;

2、审查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3、审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区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4、审查城市主干道沿街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5、审查城市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街区的景观规划方案;

6、审查重要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

7、审查城市重要市政工程设施(给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电信、立交桥、城市主次干道等)的规划设计方案;

8、评审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9、其他需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章 机构与成员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聘请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专家和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60人,其中各级行政单位领导不超过专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专委会实行秘书长制,设秘书长一名,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负责专委会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专委会主任不固定设置,根据每次提交专委会研究的建设项目内容,由参会委员在会前推荐一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担任执行主任,负责主持召开本次专委会。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的技术专业构成包括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筑、结构、市政工程(包括给排水、暖通、燃气、道路、桥梁、供电、通讯等)、交通、消防、园林绿化、环保、美术、装饰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专委会组成人员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委会任期二年一届,委员可连任。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向专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专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三)可自愿退出专委会。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专委会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信息和适用技术。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专委会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应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视申报项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每次出席专委会项目审查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九人,人选由专委会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涉及专业情况随时抽选。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凡符合第四条之规定的建设项目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初审后,由专委会办公室整理提交会议审议。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根据议题准备情况,由专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召开,会议由专委会办公室召集。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委员。

(三)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接到会议通知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专委会办公室请假。

(四)会议纪要

专委会日常事务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指定专人负责撰写会议纪要。纪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位置、申报单位、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可操作性修改意见及在项目建设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并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专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专委会专家本人或本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在研究该项目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并回避。

第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和专家审查书面意见,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修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凡通过专委会技术审查的项目,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规则,不得徇私舞弊、滥用权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委会咨询费标准:根据会议的内容和会议时间的长短,每次每位发200~500元。

第十八条 专委会咨询费来源:专委会正常会议咨询费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专项咨询经费,市财政局核拨,由专委会办公室承办;专委会为个别建设项目召开专题评审会议,咨询费由项目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专委会可有计划组织委员进行考察、调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专委会负责解释,确需修改时,须经全体会议讨论,并获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下发以后,一些地区询问如何确认出境口岸免税店。现将经我局认定的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附后)下发,请据此并根据各免税店
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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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名单中,凡名称不是免税店的单位,只对其下属免税店符合国税发〔1996〕182号文件规定销售国产品试行退(免)税政策。








19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