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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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国资党办宣传〔2010〕12号


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中央企业道德建设,提升企业文明服务水平,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展现中央企业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技术精湛、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精神风采,国资委党委决定在航空运输、旅游、石油、电信、电网等窗口行业的中央企业中,选择部分服务窗口单位,广泛开展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窗口行业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在窗口单位尤其是地处华东、华南与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联系密切的窗口企业,开展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对于扎实推进企业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对于成功举办一届精彩、难忘的世博会和亚运会,展示文明中国、开放中国的良好形象和热情好客、文明友善的精神风貌,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展示中央企业风采,提升窗口行业中央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广泛发动,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把这项活动办成精品。

  二、“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要紧密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突出行业特点,与企业管理工作相结合,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宣传本企业文明服务理念宗旨,落实文明服务规范标准,开展文明服务形象展示竞赛,融职业道德建设、企业管理工作和文明服务实践于一体,全面提升员工文明素质、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社会形象。

  三、“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组织开展,主要分启动响应、宣传展示、服务竞赛、评价总结等四个阶段,并评选命名一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文明服务标兵”。活动启动时间为2010年5月,活动期间,国资委党委将在国资委网站上开设活动专栏,组织参加活动的窗口企业在网上公开文明服务标准,宣传企业服务理念,积极吸收社会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向社会展示窗口企业文明服务、标准服务、满意服务的风采。

  四、各窗口行业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此次活动的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各单位文明办要充分发挥好协调作用,整合企业生产管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企业文化、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此次活动的宣传,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活动的顺利实施。要将此次活动纳入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作为文明单位评比考核的依据。有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开展情况等要及时报送国资委宣传工作局。

  联系人: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思想教育处王晓华

  电话:010-63193241、63193884(传真)

  电子邮箱:gzwjswm@163.com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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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纠正用社会救济款补偿因盲目调种造成减产损失的函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纠正用社会救济款补偿因盲目调种造成减产损失的函
民政部、财政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人民日报》三月三日登载你省严肃处理盲目调种造成金湖县、丰县严重减产事故的消息中,提到:“金湖、丰县一些社队的经济损失则由当地在社会救济款中拨钱补偿”。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救济款专款专用的原则,给维护财经纪律造成不利的后果。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民政部、财政部重新印发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抚恤、救济事业费是国家用于解决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灾区群众、社会困难户生活困难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此项通知,已发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我们认为:你省用社会救济款补偿金湖、丰县因盲目调种所造成的严重减产损失是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应当纠正。



1980年3月2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0〕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确保我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与国家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评定工作相互衔接,经厦门市第1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曾获得过市质量奖的组织,如获得国家质量奖或福建省质量奖,视同获得厦门市质量奖,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厦门市质量奖名额指标。”

  二、《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修改后的《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质量奖是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厦门市质量奖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自愿申请,严格标准,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评定,通过大力推行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涉及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评定标准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 厦门市辖区内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均可参加厦门市质量奖评定。

  第五条 厦门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总数不超过三家。

  未曾获得过市质量奖的组织,如获得国家质量奖或福建省质量奖,视同获得厦门市质量奖,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厦门市质量奖名额指标。

第二章 评定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厦门市质量奖通过组织专家评定,由厦门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下属的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设立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评委),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知名学者、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厦门市质量奖评定过程的事项;

  (二)研究拟定审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评定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按照评定标准实施评定,并评定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厦门市质量奖建议名单;

  第八条 评价办在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评委委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专家库并进行选拔、培训、考核;

  (四)组织编制厦门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厦门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定、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定方法

  第九条 申报厦门市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三年以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企业产品拥有自主品牌,产品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厦门市质量奖:

  1、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2、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情况;

  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条 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评价办根据当年评定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评定内容包括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审议等。

  第十二条 评定评分设定标准分,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评定得分不得少于设定标准分,若当年申请组织的总评得分低于设定标准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三条 已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称号的组织五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评价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每次厦门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组织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自愿的原则,由组织填写《厦门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审由专评委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专评委对组织提供的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申报组织综合得分排序和拟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厦门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颁发厦门市质量奖,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权利、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有权宣传和享用厦门市质量奖的荣誉,优先享受厦门市品牌带动战略的其他优惠政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作法。不断制定应用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厦门市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参与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并依法保守组织的秘密。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