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和经营运输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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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和经营运输业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和经营运输业的规定

 (1984年9月11日 甘政发〔1984〕174号)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拖拉机在发展商品生产中的作用,加强拖拉机管理和促进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集体、个人和国营农场的拖拉机统一由农机部门管理,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并按照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年度检审、安全监理等工作。本着简化手续、不重复检验和考试的原则,对上公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农机监理部门在办理报户核发牌证时进行的检验,应包括公路行驶的安全设施要求。合格者发给牌照、行驶证;驾驶员考试时,农机部门应邀请交通或公安部门参加,合格者由农机监理部门发给驾驶证。由交通或公安部门在两证上加盖公章,服从交通监理和公安部门的指挥。
  拖拉机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由当地农机监理和公安部门处理。拖拉机在国家公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由交通监理、农机监理和公安部门共同处理。拖拉机与汽车相撞,以交通部门为主处理;拖拉机与拖拉机、拖拉机与人、拖拉机与物相撞,以农机监理部门为主处理。但交通、公安部门要负责及时疏导交通,保证正常运输秩序。


  二、凡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农村个体户,须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常年经营的,发给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三、个体运输户的拖拉机,必须在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代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或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暂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险种费率规定执行。


  四、个体运输户应按规定依法交税。凡拖拉机月营收入在三百元以下的,免征工商所得税。月营收入超过三百元的,手扶拖拉机按营运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征收工商所得税;大中型拖拉机按营运收入的百分之一征收工商所得税。


  五、集体和个人的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持村民委员会以上单位证明即可运送,免征养路费。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按二十马力折合一个吨位,比照汽车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收取养路费。大中型拖拉机全年按五个月、手扶按三个月包干交纳。营运时间不足规定包干时间的按实际时间交纳。


  六、各地农机、工商行政、交通部门应积极为农民的拖拉机提供各项服务,合理收取费用。农机部门实行有偿服务,服什么务收什么费。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每台拖拉机的营业运输收入额,各提取百分之零点五。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再征收管理费用。


  七、除公安、交通监理、农机监理、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有关规章对违章作业的拖拉机手适当罚款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他们乱收费用,随意扣车、滥罚款。不得平调或摊派。不准利用职权对个体户敲诈勒索。凡按规定所罚款项,都要开出正式收据。


  八、本规定自1984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省政府和各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农村拖拉机户口、档案、证照手续的移交也应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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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经费等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经费等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为了促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顺利发展,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2号文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有关经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门领导下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下称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对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应根据具体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设立应经当地政府批准。
二、检验所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因此,检验所检验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出厂的产品,以及其它方面的监督检验等业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检验所检验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检验所的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管理等形式。建所初期,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拨给一定的开办费用。检验所所需办公室、实验室和职工宿舍,商请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检验所的检验收入主要应用于解决本单位的业务支出和事业发展,如用于支出人员工资、办公业务费用、保护用品、职工福利、奖金等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检测车辆等。检验所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执行情况。要认真
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五、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财政、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办理。
六、请各地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以利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1984年10月9日

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等


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银行以及企业三方要密切合作,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具体扣缴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工商银行分行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确定。工商银行对存入的基金按照国务院《决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所提利息并入基金。
2.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肃财政法纪,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工商银行受劳动部门委托,要加强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使用的监督,对挪用、借用基金和非法开支管理服
务费的,银行有权拒付。
3.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离退休人员,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银行代发离退休费用。从试点情况看,这样做效果是好的,各地要总结经验,尽快推广。工商银行要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付款单及时如数拨付离退休费,不得截留、挪用,并在基金的收、支
、管三个环节上对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劳动部和中国工商银行。



199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