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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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47号)、《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以下简称《目录》)。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408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化学药品制剂47个(甲类非处方药31个,乙类非处方药16个),中成药制剂361个(甲类非处方药280个,乙类非处方药81个)。

《目录》公布后,有关审核登记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在此次申报转换工作中,大山楂颗粒、山东阿胶膏、养阴清肺糖浆、消痔软膏、儿童咳液五个品种属第一、二、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公布品种,此次申报实为增加规格(包装规格)。今后凡属此类增加包装规格的品种将不再另行印发非处方药药品说明书,审核登记时请按照该品种已公布的药品说明书内容登载。


附件: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
(化学药品部分)

一、神经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吡罗昔康凝胶 10克:50毫克 乙
2 对乙酰氨基酚控释片 650毫克 乙
3 复方氯唑沙宗片 每片含氯唑沙宗125毫克,对乙酰氨基酚150毫克 甲
4 复方七叶皂苷钠凝胶 每克含七叶皂苷钠10毫克、水杨酸二乙胺50毫克 甲
5 萘普生肠溶微丸胶囊 0.125克 甲
6 萘普生钠胶囊 0.22克 甲
7 双氯芬酸钾凝胶 20克:0.2克 乙
8 双氯芬酸钠凝胶 20克:0.2克 乙
9 双氯芬酸钠气雾剂 每瓶60克,含双氯芬酸钠0.75克 乙
10 双氯芬酸钠乳膏 25克:0.75克 乙
11 天麻素胶囊 50毫克 甲
12 酮洛芬凝胶 1克:0.25克 乙


二、呼吸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儿童科达琳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125毫克,盐酸去氧肾上腺素 甲
2.5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毫克,维生素B1 1毫克
2 科达琳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250毫克,无水咖啡因30毫克, 甲
盐酸去氧肾上腺素5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维
生素B1 3毫克。
3 柳酚咖敏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150毫克,水杨酰胺150毫克,盐 甲
酸去氧肾上腺素5毫克,马来酸溴苯那敏2.5毫克,无
水咖啡因20毫克。
4 美愈伪麻口服液 每10毫升含愈创木酚甘油醚100毫克、盐酸伪麻黄碱 甲
30毫克、氢溴酸右美沙芬10毫克
5 氢溴酸右美沙芬咀嚼片 15毫克 甲
6 羧甲司坦颗粒 0.2克、0.5克 甲
7 小儿愈美那敏溶液 每10毫升含愈创木酚甘油醚72.3毫克、马来酸氯苯那 甲
敏1.4毫克、氢溴酸美沙芬4毫克及海葱流浸膏适量
8 锌布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锌100毫克、布洛芬150毫克、马来酸 甲
氯苯那敏2毫克
9 盐酸美司坦片 50毫克 甲


三、消化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丁硼乳膏 每克含硼砂25毫克、甘油120毫克、羧甲基纤维素钠 乙
12.5毫克、碳酸钙520毫克,以及丁香罗勒油适量
2 复方氨基乙磺酸滴眼液 每10毫升含氨基乙磺酸100毫克,氨基己酸100毫克, 乙
L-天门冬氨酸钾2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毫克
3 复方磺胺甲恶唑钠滴眼液 每10毫升含磺胺甲恶唑钠400毫克,氨基己酸200毫 甲
克,甘草酸二钾1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
4 甲硝唑口含片 2.5毫克 甲
5 马来酸非尼拉敏/盐酸奈甲唑 盐酸萘甲唑啉0.025%、马来酸非尼拉敏0.3% 甲
啉滴眼液


四、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联苯苄唑溶液 每10毫升含联苯苄唑100毫克,苯甲酸500毫克,水 乙
杨酸500毫克
2 复方硝酸益康唑软膏 15克:硝酸益康唑150毫克、醋酸曲安奈德16.5毫克 甲
3 环吡酮涂剂 8% 甲
4 硝酸咪康唑溶液 2% 甲
5 盐酸特比萘芬搽剂 15毫升:150毫克 甲
6 盐酸特比萘芬喷雾剂 15毫升:150毫克 甲
7 盐酸特比萘芬散剂 10克:0.1克 甲


六、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莪术油栓 每粒含莪术油0.21毫升,硝酸咪康唑50毫克 甲
2 聚维酮碘泡腾片 0.2克 甲
3 联苯苄唑阴道片 0.1克 甲
4 左炔诺孕酮片 1.5毫克 甲


七、维生素与矿物质类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多维赖氨酸糖浆 含钙、磷、赖氨酸、维生素B1、B2、B6、D3、E、烟 乙
酰胺、D-泛酰醇
2 枸椽酸锌片 12.5毫克(以锌计) 甲
3 硫酸锌口服溶液 0.2% 甲
4 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 每10毫升含葡萄糖酸钙600毫克、葡萄糖酸锌30毫 乙
克、盐酸赖氨酸100毫克。
5 维生素E胶丸 10毫克 乙
6 硒酵母片 50微克(以硒计) 乙
7 腺苷钴胺片 0.25克 乙


第三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中成药部分)

一、内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七叶神安片 (1)50毫克(2)100毫克 甲
2 人丹 每10丸重0.115克 乙
3 万应莪术油 乙
4 三金片 糖衣片(1)小片相当于原药材2.1克(2)大片相当于原药 甲
材3.5克 薄膜衣片(1)每片相当于原药材2.1克(2)每片
相当于原药材3.5克
5 三金颗粒 (1)每块重14克(相当于原药材10.5克)(2)每袋装14克 甲
(相当于原药材10.5克)
6 大卫颗粒(冲剂) 每袋装6克 乙
7 小青龙合剂 甲
8 小青龙颗粒 (1)6克(无糖型)(2)13克(含糖型) 甲
9 云香精 每瓶装(1)12毫升(2)15毫升(3)30毫升 甲
10 双黄连软胶囊 每粒装0.65克 乙
11 天麻祛风补片 甲
12 巴戟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3 巴戟补肾丸 小蜜丸每瓶装9克,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14 止泻利颗粒(冲剂) 每袋装15克 甲
15 止泻灵片 甲
16 止泻灵糖浆 甲
17 止咳丸 每18丸重3克 甲
18 止咳平喘糖浆 甲
19 仙鹤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20 四季三黄软胶囊 每粒装0.575克 甲
21 四季平安油 每瓶装2毫升、5毫升、25毫升 乙
22 宁心安神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3 宁神丸 大蜜丸每丸重5.6克 乙
24 宁神补心片 片心重0.25克 乙
25 正天丸 (1)每瓶装60克 (2)每袋装6克 甲
26 正天胶囊 每粒装0.45克 甲
27 正柴胡饮颗粒 每袋装(1)10克(2)3克 乙
28 永盛合阿胶 每块重60克 甲
29 生发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14克 乙
30 田七花叶颗粒(田七 每袋装(1)10克(2)3克 甲
花精)
31 龙凤宝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32 关节风痛丸 每10粒重1.2克 甲
33 华佗风痛宝片 每片含干浸膏0.2克(含原药材约3.02克) 甲
34 华佗风痛宝胶囊 每粒装0.4克(相当于总药材约6.1克) 甲
35 壮血片 甲
36 安乐片 甲
37 安神爽脑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8 安眠补脑糖浆 乙
39 朱砂莲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40 灯台叶颗粒 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生药7克) 甲
41 血速升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42 阮氏上清丸 每瓶装8克 甲
43 克泻灵片 每片含苦豆草总生物碱25毫克 甲
44 克咳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45 克痢痧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46 快胃片 甲
47 抗病毒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48 抗病毒颗粒 含糖型:每袋装12克 无糖型:每袋装3克 甲
49 抗感解毒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50 杞菊地黄合剂 每瓶装120毫升 甲
51 杞蓉片 片芯重0.3克 乙
52 沙棘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53 牡荆油乳 每瓶装2毫升(含牡荆油40毫克) 甲
54 牡荆油胶丸 20毫克 甲
55 肚痛丸 每20粒重1克 甲
56 肠胃宁片 每片重0.3克 甲
57 肠康片 每片含盐酸小檗碱0.05克 甲
58 芪鹿益肾片 每片0.38克 甲
59 补肾丸 每丸重6克 乙
60 补肾益脑胶囊 每粒装0.35克 乙
61 补肾强身片 乙
62 补肾强身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63 返魂草冲剂 每袋重10克 甲
64 连翘败毒丸 每100粒重6克 甲
65 陈香露白露片 糖衣片及薄膜衣片每片重(1)每片重0.5克(含次硝酸铋 甲
0.110克)(2)每片重0.3克(含次硝酸铋0.066克)
66 参芍片 每片重0.3克 甲
67 参芍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68 参杞杜仲丸 每36丸重5.5克 甲
69 参芪健胃颗粒(冲剂) 每袋装16克 甲
(胃炎灵冲剂)
70 参苓健脾胃颗粒 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生药10克) 乙
71 参茸三肾散 每瓶装3克 甲
72 参茸卫生丸 每丸重9克 甲
73 固本咳喘片 乙
74 固肾生发丸 乙
75 夜宁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76 斧标驱风油 每瓶装(1)3毫升(2)10毫升(3)14毫升(4)28毫升 乙
(5)56毫升
77 明通治伤风颗粒 每袋装2克 甲
78 枇杷止咳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79 枇杷止咳颗粒(冲剂) 每袋装3克 甲
80 肾康宁片 每片重0.33克(薄膜衣) 甲
81 苦甘颗粒(冲剂) 每袋装4克 甲
82 苦胆草片 甲
83 败酱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克。 甲
84 金水宝片 每片重0.75克(每片含发酵虫草菌粉0.5克) 乙
85 金水宝胶囊 每粒装0.33克 乙
86 金龙驱风油 每瓶装5毫升、10毫升、25毫升 乙
87 金佛止痛丸 每瓶装5克 甲
88 金鸡虎补丸 大蜜丸每丸重3克 甲
89 金鸡虎补片 甲
90 金莲清热颗粒 无糖型:每袋装5克 甲
91 金菊五花茶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92 金菊感冒片 甲
93 金牌风油精 每瓶装(1)3毫升(2)10毫升 乙
94 青石颗粒(冲剂) 每袋装10克 甲
95 养心安神丸 每100粒重12克 乙
96 养心定悸颗粒 每袋装12克 甲
97 养血生发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98 养血清脑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99 南板蓝根颗粒(冲剂) 每袋(块)重15克(相当于总药材15克) 乙
100 咳宁胶囊 每粒装0.3克(含猪胆汁提取物60毫克) 甲
101 咳宁颗粒(冲剂) 每袋重10克(相当于总药材17.7克) 甲
102 咳宁糖浆 甲
103 咳欣康片 甲
104 咳特灵片 每片含小叶榕干浸膏18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7毫克 甲
105 咳特灵胶囊 每粒含小叶榕干浸膏36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4毫克 甲
106 咳喘宁 每片重0.6克 甲
107 咳喘顺丸 每1克相当于原药材1.5克 甲
108 复方大青叶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09 复方北五味子片 甲
110 复方田七胃痛片 每片重0.5克(相当于总药量0.73克) 甲
111 复方田七胃痛胶囊 每粒装0.5克(相当于原药材0.73克) 甲
112 复方枸杞子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113 复方枸杞子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114 复方穿心莲片 甲
115 复方拳参片 甲
116 复方勒马回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17 复方感冒灵片 每1片含原药材6.25克;含对乙酰氨基酚42毫克 甲
118 复方感冒灵颗粒 每袋装14克;每块重14克(含原药材25克;含对乙酰氨基 甲
酚168毫克)
119 姜颗粒(冲剂) 每袋装15克,相当于原药材3克 乙
120 急支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121 急支糖浆 每瓶装(1)100毫升(2)200毫升 甲
122 恒制咳喘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123 洋参保肺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124 活胃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125 活胃散 每盒装75克 甲
126 珍珠末 每瓶装0.3克 甲
127 珍珠层粉 甲
128 神曲胃痛胶囊 每粒装0.4克(含碳酸氢钠260毫克、氢氧化铝70毫克) 甲
129 胃乐宁片 每素片重0.13克、0.52克、0.54克 甲
130 胃乐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31 胃乐舒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32 胃灵颗粒(冲剂) 每袋装5克 甲
133 胃肠宁片 每片相当于总药材4.2克 甲
134 胃肠宁颗粒(冲剂) 每袋重8克(相当于总药材25克) 甲
135 胃肠灵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36 胃逆康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37 胃康胶囊 每粒装0.3克(相当于原生药0.5克) 甲
138 胃痛宁片 甲
139 荜铃胃痛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40 香砂和中丸 每500丸重30克 甲
141 健步丸 乙
142 健胃消炎颗粒 每袋重5克(无糖型) 甲
143 健胃消食片 薄膜衣每片重0.8克 乙
144 健脑丸 每10粒重1.5克 甲
145 健脑灵片 每片相当于原生药1克 乙
146 健脑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47 健脾补血颗粒(冲剂) 每瓶装3克 甲
148 柴黄颗粒(冲剂) 每袋装4克 乙
149 桂枝合剂 甲
150 流感茶 每袋装2.5克;每块重25克 乙
151 海龙蛤蚧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52 消疲灵颗粒 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药材13.2克) 乙
153 热炎宁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154 益心宁神片 (1)糖衣片每素片重0.30克(2)薄膜衣片每片重0.31克、 甲
0.52克
155 益肾丸 每丸重9克 乙
156 益肾乌发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157 益肾液 每瓶装(1)100毫升(2)120毫升(3)200毫升(4)250 乙
毫升
158 眩晕宁片 每片相当于总药材3克 甲
159 眩晕宁颗粒 每袋装8克(相当于原药材15克) 甲
160 脑力宝丸 每丸(素丸)重约0.2克 甲
161 速感宁胶囊 每粒装0.3克(含对乙酰氨基酚100毫克) 甲
162 钻山风糖浆(降糖) 150毫升、250毫升 甲
163 清开灵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64 清开灵胶囊 每粒装0.25克(含黄芩甙10毫克) 甲
165 清开灵滴丸 每10丸重0.35克 甲
166 清开灵颗粒 每袋装3克(含黄芩甙20毫克)、每袋装10克 甲
167 清肺消炎丸 每60丸重8克 甲
168 清热明目茶 每袋重3克 甲
169 清热祛湿颗粒(冲剂) 每袋装10克 乙
170 清热消炎宁胶囊 每粒含九节茶干浸膏0.5克 甲
171 清热解毒软胶囊 每粒装1.2克 乙
172 清热解毒颗粒 每袋重5克、每袋装18克 乙
173 理中丸(浓缩丸) 每8丸相当于原药材3克 甲
174 羚羊感冒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75 羚羊感冒片 甲
176 羚羊感冒胶囊 每粒装0.42克 甲
177 虚汗停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178 蛇胆川贝枇杷膏 每瓶装(1)75毫升 (2)100毫升 甲
179 野马追糖浆 甲
180 野苏颗粒 每袋装6克 甲
181 银杏露 甲
182 银翘伤风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183 银翘解毒液 乙
184 鹿茸胶 每块重6克 乙
185 麻杏止咳糖浆 甲
186 黄石感冒片 每素片重0.35克 甲
187 黄芪颗粒(冲剂) 每袋装(1)15克(2)4克 乙
188 黄连上清丸 水丸每袋装6克,水蜜丸每40丸重3克 甲
189 黄明胶 每块31.25克 甲
190 喉咽清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91 媚灵丸 甲丸每丸重0.21克 乙丸每丸含油重0.10克 甲
192 强力枇杷露(炼蜜) 每瓶装180克 甲
193 强身合剂 每瓶装200毫升 乙
194 斑秃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乙
195 普乐安片 甲
196 普乐安胶囊 每粒装0.375克 甲
197 景志安神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198 椰露止咳合剂 每瓶装10毫克、180毫克 甲
199 溃得康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00 紫茶颗粒 每瓶装120克 甲
201 舒肝颗粒 每袋装(1)10克(含糖型)(2)3克(低糖型)(每袋相 甲
当于原药材10克)
202 舒咳枇杷糖浆 每瓶装(1)100毫升(2)500毫升(每1毫升含氯化铵20毫 甲
克)
203 蛤蚧养肺丸 每丸重9克 甲
204 痰咳净片 每片重0.2克(含咖啡因20毫克) 甲
205 痰咳净散 每盒装6克(每1克含咖啡因100毫克) 甲
206 解郁安神颗粒 每袋重5克 甲
207 雏凤精 每支10毫升 甲
208 精制五加皮酒 每瓶装330毫升 乙
209 缩泉丸 每20粒重1克 甲
210 熟三七片 甲
211 橘红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二、外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止红肠辟丸 每丸重9克 乙
2 长春烫伤膏 每瓶装(1)75克(2)500克 甲
3 创灼膏 甲
4 消痔灵片 每片重0.4克(薄膜衣) 甲
5 消痔软膏 每支2.5克 乙
6 烫疮油 每瓶装(1)10毫升;(2)30毫升;(3)50毫升 甲
7 莪树油 每瓶装(1)5毫升(2)20毫升(3)35毫升 乙
8 痔疮止血颗粒 每袋装5克 乙
9 痔特佳 乙
10 痔康片 每片重0.3克 甲
11 痔康舒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2 紫花烧伤膏 每支装40克 乙
13 蒲地蓝消炎片 每片(1)0.3克(2)0.6克 甲
14 熊胆痔灵栓 每粒重2克。 甲
15 熊胆痔灵膏 每管装10克 甲


三、妇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十二乌鸡白凤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2 下乳涌泉散 每袋装30克 乙
3 乌鸡丸 小蜜丸每瓶装5.5克,大蜜丸每丸重5.5克 甲
4 天紫红女金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5 毛鸡药酒 甲
6 妇良片 甲
7 妇炎净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8 妇科千金片 甲
9 妇痛宁滴丸 丸芯重(1)20毫克(2)10毫克 甲
10 妇舒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11 安坤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2 更年安片 甲
13 更年安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4 更年灵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15 杏香兔耳风片 每片0.28克 甲
16 补血调经片 甲
17 乳泉颗粒(冲剂) 每袋重15克 乙
18 复方乌鸡口服液(合剂) 每支10毫升;每瓶装60毫升、120毫升 甲
(降糖型)
19 复方乌鸡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20 复方乌鸡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21 复方杏香兔耳风颗粒 每袋装(1)18克(含生药35克)(2)9克(含生药35克) 甲
(无糖型)
22 健妇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3 益母丸 每丸重9克 甲
24 调经止痛片 甲
25 调经益母片 甲
26 维妇康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 乙
27 鹿胎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28 湿消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29 痛经灵颗粒 每袋10克(相当于原药材45.5克) 甲
30 舒阴洁洗剂 每瓶装200毫升 甲
31 愈带丸 每100粒重6克 甲
32 蛾苓丸 10粒重2.1克 甲


四、儿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儿泻康贴膜 每张重0.23克。 甲
2 小儿化痰止咳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3 小儿化痰止咳糖浆 甲
4 小儿肠胃康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5 小儿宝泰康颗粒(冲剂) 每袋装(1)2.6克(2)4克(3)8克 甲
6 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7 小儿咳嗽宁糖浆 每瓶50毫升 甲
8 小儿咽扁颗粒 每袋装8克 甲
9 小儿退热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0 小儿健脾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1 小儿热咳清胶囊 每粒装0.2克、0.4克 甲
12 小儿疳积糖 每包重10克 甲
13 小儿清肺化痰颗粒 每袋装6克 甲
14 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5 小儿清热灵 甲
16 小儿增食片 每片重0.25克 甲
17 五福化毒丸 大蜜丸每丸重3克 甲
18 化积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19 泻痢保童丸 每丸重3克 甲
20 肥儿宝颗粒(冲剂)(小 每袋(块)重10克(相当于总药材2.1克) 甲
儿疳积冲剂)
21 肥儿疳积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2 保儿安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3 健儿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24 健儿片 甲
25 健儿糖浆 甲
26 健脾止遗片 每片(基片)重0.3克 乙
27 婴儿健脾颗粒 (1)每袋装2克;(2)每袋装4克 甲
28 康儿灵颗粒 每袋装11克 甲
29 清宣止咳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0 维儿康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 甲

五、五官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双料喉风散 每瓶装(1)1克 (2)1.25克 (3)2.2克 甲
2 北豆根片 糖衣片:(1)15毫克(2)30毫克 薄膜衣片:(1)15毫 甲
克(2)30毫克
3 石斛夜光丸 大蜜丸每丸重9克 乙
4 利咽灵片 每片重0.44克 甲
5 灵丹草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6 芩石利咽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7 补肾固齿丸 每30丸重1克 乙
8 近视乐眼药水 每瓶装8毫升 乙
9 炎见宁片 (1)大片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85克(2)小片每片相当于 甲
原药材0.74克
10 苦胆草片 甲
11 养阴护齿含片 每片重0.58克 乙
12 复方瓜子金颗粒 每袋装(1)10克(相当原生药14克)(2)20克(相当原 甲
药生28克)
13 复方红根草片 每片含干膏0.12克 甲
14 复方罗汉果含片 每片重0.5克 甲
15 复方南板蓝根片 每片0.39克(薄膜衣片) 乙
16 复方南板蓝根颗粒(冲 每袋重10克 乙
剂)
17 桂林西瓜霜 每支1.0克;2.0克;2.5克;3.0克 甲
18 桂林西瓜霜含片 每片重0.6克 甲
19 桂林西瓜霜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0 消炎灵片 包薄膜衣后每片重0.32克 甲
21 莲芝消炎片 甲
22 莲芝消炎胶囊 甲
23 通鼻抗感剂 每瓶装(1)4克(2)6.5克 甲
24 清喉咽颗粒 每袋装18克 乙
25 喉舒宁片 甲
26 蒲公英片 每片含干浸膏0.3克 乙
27 滴通鼻炎水 10毫克 甲
28 熊胆粉 甲


六、骨伤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 分类
1 补肾健骨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2 跌打风湿酒 甲
3 跌打药酒 甲
4 跌打镇痛膏 每片(1)10厘米× 7厘米;每卷(2)10厘米×400厘米 甲
(3)10厘米×500厘米
5 风湿寒痛片 甲
6 斧标正红花油 每瓶装35毫升 乙
7 骨痛灵酊 甲
8 国公酒 甲
9 海蛇药酒 甲
10 红药贴膏 甲
11 活络油 每瓶装5毫升 乙
12 筋伤宁湿敷剂 45毫米×60毫米和60毫米×90毫米 甲
13 梁财信跌打丸 每丸重6克 甲
14 塞隆风湿胶囊 每粒装0.31克 甲
15 塞隆风湿酒 每瓶装300毫升 甲
16 三七活血丸 每丸重9克 甲
17 麝香跌打风湿膏 每片6厘米×10厘米 甲
18 麝香祛风湿膏 (1)10厘米×7厘米(2)10厘米×6厘米 甲
19 麝香祛风湿油 每瓶装12克 甲
20 麝香舒活灵 每瓶装(1)30毫升(2)50毫升(3)100毫升 甲
21 神农镇痛膏 甲
22 沈阳红药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23 舒筋定痛片 甲
24 舒筋健腰丸 甲
25 双龙驱风油 每瓶5毫升、10毫升、20毫升、40毫升 乙
26 天麻追风膏 每张净重(1)15克(2)30克 甲
27 外用万应膏 每张净重(1)6克(2)12克 甲
28 无敌药酒 每瓶装200毫升 甲
29 无敌止痛搽剂 (1)20毫升(2)40毫升(3)60毫升(4)80毫升 甲
30 消肿止痛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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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计划、财政、建设、规划、邮电、公安消防等部门实施。

第二章 建设维护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4-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内、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企业较多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设置特种消防站。
旧城改造设置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设置小型消防站。
第六条 城市消防站等级的确定和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 城市建设市政给水管网,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开发和投资单位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建设选用的消火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法定检验合格。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消火栓产品。
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管理等部门验收,并填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公共消火栓的,必须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火栓。
第九条 公共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定期维护公共消火栓,保持完好和有效;建立健全公共消火栓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使用公共消火栓的地点、时间、用水量按月书面通知供水企业。
第十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充分利用海、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
无公共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或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建筑密集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消防水池。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共消防给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第十二条 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其中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三条 城市邮电部门负责火警通信专线的建设和维护。
火警通信专线的设置数量应当保证每一市话分局能同时向消防指挥中心传输两起火警信号。
第十四条 大中城市的消防指挥中心应当配备有计算机控制的火警受理、消防通信、自动消防设施监测遥控等自动化系统,保证灭火抢险的统一指挥。
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各消防站和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设置火警调度通信专线。
第十五条 公用事业和城建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高层建筑上设置无线消防通信设施的,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必须给予协助。

第三章 建设维护资金
第十七条 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给水、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由开发和投资单位支出,其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支出。
迁移公共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安装火警通信专线,邮电部门应当按照普通电话的收费标准收取装、移机手续费、工料费,免收初装费、月租费。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给水管网不按规定建设公共消火栓或者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二)不按规定报批擅自迁移公共消火栓的;
(三)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消防给水设施造成损坏或失效的;
(四)不按规定建设、维护火警通信专线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用事业和城建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事先未通知公安消防机构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以警告,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施罚款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3日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

(2002年11月11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9月25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草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草原防火是指自治县境内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防火指挥部主管草原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检查和监督区、乡(民族乡)、镇、村、农牧场及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草原防火法规、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草原防火工作。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制定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公约。

  (三)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扑救火灾。

  (四)协调区、乡(民族乡)、镇、村及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草原防火工作事项;协调自治县行政区域交界地区草原防火事项,建立防火工作联防制度。

  (五)讨论决定有关草原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区公署、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成立草原防火委员会,各村成立草原防火领导小组。

  各级草原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并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制定防范措施和扑火预案,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各级草原防火组织实行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火情报告制度。草原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确常握火情动态,及时上报情况。

  (四)火警、火灾紧急扑救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各级防火组织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监时扑火指挥部,下达扑火动员令,制定扑火措施,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投入扑救工作。

  (五)草原火灾档案备案制度。记载草原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草原资源受害及成灾情况,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 各村组建义务扑火队,定期进行培训和防火演练,做到组织健全、应急到位。

  第七条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草原防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为草原火险期,3月至4月为高火险期,11月为草原防火宣传月。

  第八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及人工草地上使用明火、扫墓烧纸、鞭炮。牧民生活性月火或按照民族习俗实行火葬的,应当在指定的案全地点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九条 自治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草原防火期内依法对进入辖区内草原的机动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条 自治县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草原防火设施建设。

  (一)在火灾易发区的制高点上设置防火暸望台(塔);在火险等级高的地方,结合道路、河流、山脊开设防火隔离带。

  (二)在进入草原的主要路口和和人员活动较多的地方设置草原防火宣传牌和专栏,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三)多方筹措资金,逐步更新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讯设备。

  (四)草原防火资金列入自治县、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草原防火组织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在迅速组织人力扑救的财时,及时将火情上报自治县草原防火指挥部。

  第十二条 扑救草原火灾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就近的区、乡(民族乡)、镇草原防火委员会具体组织扑救。遇有下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告上级草原防火指挥部:

  (一)省、地、县行政界线附近的;

  (二)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三)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或危及森林的;

  (五)两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六)需要上级支授扑救的。

  接到扑火命令或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草原火灾时,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做好人员、物资的调运和伤病员的救治工作。

  第十四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要全面检查,消灭余火。由所在区、乡(民族乡)、镇、村和农牧场安排人员看守现场,经自治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五条 对草原火灾,当地草原防火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灾草原面积和扑救情况、物质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详细调查,记入档案,并报自治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在草原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五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草原火警、火灾的。

  (二)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破坏草原资源的不法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火灾、火情及时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扑救,并在扑救火灾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条八条规定,草原防火期内,在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上使用明火、扫墓烧纸、野炊和燃放鞭炮的。

  (二)违反本条例条九条规定,不接受草原防火组织或草原监理人员执法检查的。

  (三)有草原火灾隐患,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消除的。

  (四)过失引起草原失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毁坏草原防火设施与设备的。

  (六)不服从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可视情节或者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