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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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九年一月六日 
 
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管理,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等防震减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的地区和城市。

  第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批准。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体系,及时研究、组织、协调和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严格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教育、广播电视、通讯、气象、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和地震工作体制,并建立、健全与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完善与震情形势相适应的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二)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优化台网布局,提高台网密度,消除地震监测弱区和盲区,提高地震实时监控和速报能力;

  (三)建立大中城市地下深井观测网、近海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完善卫星定位观测系统,形成立体监测体系;

  (四)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提高地震灾情速报和评估能力,为抗震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核设施、超限高层建筑、特大型桥梁、大型水库大坝等特定建(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的强震动观测与建(构)筑物健康诊断研究,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和次生灾害预报预警提供服务;

  (六)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根据震情形势扩大动态监测范围,加密观测次数,提高地震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能力;

  (七)健全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特征的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八)建立地震预报风险决策机制;

  (九)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第九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捕捉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和经费渠道,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省地震和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社会地震观测员补助标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现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人员进行勘察并在24小时内鉴别落实。

  第十一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下列工程性防御措施,提高本地区抗御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

  (一)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审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将位于地震动参数0.05g区内的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提高至0.10g以上;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四)在城市规划区域以及占地面积超过10平方千米的企业内,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五)在存在地震活动断层的城市规划区域内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并在规划建设时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

  (六)对城市和已建成的生命线工程以及大中型企业、存在次生灾害源的企业,进行震害预测,并建立震害预测数据库及其评估系统;

  (七)对既有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并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性能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

  (八)组织开展减震、隔震、抗震等新技术研发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抗震等新型建筑材料,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九)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纳入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农村民居建筑地震安全试点,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性能,保障农民的居住环境安全。

  地震、建设等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并推广使用地震安全农村民居建筑设计与施工图集,提供抗震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培训建筑工匠,宣传普及农村民居建筑防震抗震知识。

  第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地震应急与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地震应急与救援能力:

  (一)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二)组织、指导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定期开展地震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

  (三)完善地震应急基础设施,建立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及信息传递与处置、灾情速报、基础数据库等辅助决策技术系统;

  (四)建设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并配置卫星通讯、卫星定位、自备电源、信息实时采集与传输设备和越野交通工具等;

  (五)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配备救援技术装备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在高速铁路、城市轻轨、枢纽变电站、燃气站(线)等生命线工程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建设工程中,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七)安排地震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储备与调用机制;

  (八)在发布地震短期与临震预报的地区,组织落实地震应急储备专项资金、应急救援设备和专用救生用血、医疗器械、药品、饮用水、食品等应急必需品;

  (九)组织开展铲车、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设备调查登记,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与紧急征用机制;

  (十)完善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置避难救生设施,规划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安装指示引导标志。

  地震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的产权人,应当保持地震避难场所的完好和疏散通道的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地震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

  第十五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一)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规范化;

  (二)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

  (三)继续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学校活动,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课外读物,加强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建设;

  (四)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五)加强社区、企业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示范社区、示范企业活动;

  (六)加强农村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村入户活动。

  第十六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信息报道和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与协调机制,及时发布与报道地震相关信息,正确处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以及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防震减灾措施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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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了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的管理,保护和促进国内工业生产,适当照顾前往港澳地区旅游者的合理需要,现将海关对有关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持“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包括“港澳游”旅行团成员及旅行团导游陪同人员,均按照对进出境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验放,超出《限量表》范围的物品不予放行。
二、对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只准携带属于本人自用并且适用的衣着和旅途必须用品。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验放。
本《公告》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件一: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 进 数 量 | 带出数量 |
|--|-----------|--------------|-------|
| |总重量 |30公斤 | 与带进数 |
| |其中: | | 量相同 |
| |1.各种衣服 |共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 | |
|免 |2.鞋、袜、头巾 |共10双(条) | |
| |3.床上用品 |每种1件,共3件(对) | |
|税 |4.各种衣料(单幅) |共10米 | |
| |5.各种食品 |共15公斤 | |
|物 |6.酒(包括药酒) |限1瓶(750克) | |
| |7.香烟 |200支 | |
|品 |8.药品 |自用合理数量 | |
| |9.零星日用品 |共人民币20元每种限合理 |总值不超过人 |
| | |数量 |民币100元 |
| |10.手表 |1个 | |
---------------------------------------
注:1.随同旅行不满16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具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不准携带出口。

附件二: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进数额 | 带出数额 |
|--|-------|-------------|--------------|
| | 各种食品 | 共5公斤 | 共5公斤 |
| | | (限糖果饼干饮料) | (其中水产品不超过2 |
| | | | 公斤) |
| |-------|-------------|--------------|
| | 香 烟 | 40支 | |
|免 |-------|-------------|--------------|
| | | 共人民币10元 | |
|税 | 零星日用品 | (限旅途必需、数量合 | 共人民币10元 |
| | | 理) | |
|物 |-------|-------------|--------------|
| | | | 共人民币10元 |
|品 | 中药材成药 | | (每种限自用合理数 |
| | | | 量) |
| |-------|-------------|--------------|
| | 参 茸 | | 各50克 |
-----------------------------------------



1988年9月20日

商务部关于做好餐饮业禽流感应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餐饮业禽流感应对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
  最近,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内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禽流感疫情,对我国的经济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并开始波及餐饮业。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提出了防治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精神,加强对餐饮业禽流感应对工作的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应对工作的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艰巨性,高度重视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禽流感的防控,一手抓餐饮业的发展。要加强行业和企业应对工作的指导,积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并反映禽流感给行业和企业造成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应对措施,促进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为积极应对禽流感对餐饮业的影响提供决策信息和建议。
  二、指导企业建立防控制度,严把原料采购关。餐饮企业一律不得从疫区购进活禽和禽类产品,对从非疫区购进的活禽和禽类产品,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等市场准入制度;所有活禽和禽类产品入库前,要严格验收,登记造册,建立购进和销售的可追溯制度。餐饮企业要认真清理库存商品,对现有活禽和禽类产品库存进行清理,查验检疫票证,发现问题要及时封存,并请有关检疫部门重新检疫后及时妥善处理。
  三、加强制度建设,创造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餐饮企业营造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认真实施《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积极开展科学预防禽流感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建立防控禽流感的应急预案。餐饮企业要加强餐厅、厨房和餐用具的清洁消毒,强化员工的个人卫生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完备餐厅空气清洁、洗手、消毒碗筷等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倡导文明的就餐方式。
  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连锁企业的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加强指导和协调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自律功能,通过会员网络信息促进群防群控。鉴于餐饮连锁企业在原料采购、配送、库存管理和加工制作及销售服务等环节均有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餐饮连锁企业在防控禽流感、稳定市场和增强消费者信心等方面的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餐饮连锁企业与养殖基地和加工配送中心建立稳定可靠的合作模式,进一步促进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五、加强科学宣传,积极引导消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认真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和扩大消费。要正确把握宣传口径,既要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禽流感知识,也要宣传餐饮业应对禽流感所采取的措施,消除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和焦虑。要加强对餐饮业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开发创新菜肴品种,把禽流感对商业服务业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促进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定信心,加强与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密切关注禽流感疫情对餐饮业产生的影响,如有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我部。
  特此通知

200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