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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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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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计委
2003年1月7日
计价格[2003]23号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旅客运输退票费标准偏高问题反映强烈。2003年春运将至,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退票费管理,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目前执行的退票费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是在运力短缺、市场供不应求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由各运输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的,已经不适应当前运输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后的情况。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你们按程序对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予以调整、规范。
二、运输生产组织是一个动态、连续、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气候、运输工具调配、交通管制、机械故障以及港站地面服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现行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下,退票费应按承运人与旅客享有平等民事行为权利,主要弥补退票环节成本、适当兼顾提高运输组织效率的原则处理。鉴此,建议按以下原则调整、规范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
(一)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
(二)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三)在最高不超过票价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退票费的低限和最高限。
(四)按方便旅客的原则,合理设置退票地点,及时退还票款;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剥夺旅客的退票权利。
(五)在国务院各运输主管部门规定退票费收取办法和标准后,未经必要的程序修改,不应随意针对特定消费群体、特定时段变动收费办法和提高退票费标准,以保持部门规章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六)运输企业以折扣或优惠形式向旅客销售的客票,原则上应由售票单位按旅客实际支付的票款计算退票费金额;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各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不应由运输企业自行规定。
三、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建议责成有关运输企业采取适当形式,做好退票费明码标价工作。未经明码标示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不同场所、不同形式标示的退票费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四、结合调整、规范退票费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请你们加强客票发售环节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坚决依法打击非法倒卖客票,以权、以票谋私等违法行为。以上意见,请你们予以考虑,如可行,建议按程序尽快修改现行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速依法治市步伐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速依法治市步伐的决议

  2001年7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市自1986年以来,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各项事业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依法治市工作不断深化,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贯彻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法律,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和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目标的实现,现就本市从2001年至2005年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作如下决议:
  一、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立足于我市“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战略任务的全面实现,立足于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本市的工作大局,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提高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二、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学习宣传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保障和促进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本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接受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青少年学生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要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做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系统化、规范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国际经贸法律知识、企业管理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开展对外经贸活动的水平和能力。
  四、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继续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的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进程。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围绕本市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环节,加大依法治理工作的力度,逐步实现本市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制教育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宪法和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道德观念,为本市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要有针对性地抓好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基层单位依法治理章程,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要围绕本市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五、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送法下乡、送法入社区入户等。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办好电台、电视台、报刊及互联网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巩固和发展市、区县、街道、乡村广播电视法制宣传网络体系,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
  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督促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落实,保证本决议的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明确职责、健全制度。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摆上议事日程。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市和区县以及各行业、基层组织等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经验以及先进典型,全面加速依法治市的步伐。
  七、本市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施依法治市的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各类学校,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明确职责,健全制度,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