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6:25:10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

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号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

  02号 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03号 市人事局调干过程生育二孩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

  一、审批内容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初审。

  二、设定依据

  国家计生委《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国计生人字〔1989〕6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我市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机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能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15年,或工龄30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者;

  (二)已调离计划生育部门,或已离、退休人员,符合以上条件者;

  (三)在两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法律依据:《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第一条。

  说明:

  1.专业工龄是指专职从事计生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

  2.原在其他部门主要从事计生工作,后调入计生部门工作的人员,在原单位所从事计生工作的年限,可作为计生专业工龄合并计算。

  3.从计生部门调离后又回到计生部门工作的人员,其计生专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4.计生部门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完成后仍回计生部门的,其学习时间可计入计生专业工龄。

  5.全休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连续计算计生专业工龄;超过一年的,以年为单位从计生专业工龄中扣除(因公致病、致伤者除外)。

  五、申请材料

  (一)《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审批表》(2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盖章);

  (二)大一寸正面免冠近照(2张);

  (三)有人事权的非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有人事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证明(证明该人员专职从事计生工作时间、单位现有人数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四)有人事权的非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有人事权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计生专职干部的通知或聘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1号市人口计生局办事窗口或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市人口计生局网站(http://www.szrkj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人口计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第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初审后转报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第四条。

  九、审批程序

  (一)向区人口计划生育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区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核汇总加具意见报送市人口计划生育局;

  (三)市人口计划生育局加具意见报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十、审批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的,审核上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个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奖励和待遇。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

  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一、审批内容

  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界定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79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2〕39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深计生〔2003〕74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是指市、区、街道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含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所核定的编制内的在编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站)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中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岗位,并下文任命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二)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是指区、街道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中没有设专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而从事计划生育具体工作的人员;

  (三)除区、街道外,有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再配备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

  法律依据:《关于界定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专职人员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说明申请核准事项的单位公函;

  2.市、区编制部门关于单位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复;

  3.申报人员的编制名册;

  4.本单位下发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3份)。

  (二)设立兼职人员的单位需提供:

  1.说明申请核准事项的单位公函;

  2.申报人员的编制名册;

  3.本单位关于计划生育兼职人员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3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1号市人口计生局办事窗口或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市人口计生局网站(http://www.szrkj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一)市直机关和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市人口计生局办理;

  (二)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在所在的区人口计生局办理;

  (三)市行政机关各区分局在各区人口计生局办理。

  法律依据:《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直机关和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核准工作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核准工作由所在的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市行政机关在区设的分局也由各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津贴由各区负责。

  法律依据:《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符合享受计划生育专兼职岗位津贴的人员由单位分别向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核准;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取回核准表格。

  十、审批时限

  申报单位资料齐全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证件,有效期至被核准人员离开计划生育专兼职岗位为止。

  法律依据:《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人员可享受计划生育专兼职岗位津贴。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人事局调干过程生育二孩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一、审批内容

  市人事局调干过程生育二孩人员(怀孕)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二、设定依据

  (一)《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二)《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深人发〔1999〕27号)第五条;

  (三)《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调动人员,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全家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据证明);

  (六)节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落实结扎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1份(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对于存在非婚生育、不够间隔生育等情况的申请人,另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足额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6.其他情况生育二孩,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51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核对原件,对资料齐全的留复印件并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内容不一致等需补充资料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全资料后,重新计算核实工作的期限;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返回窗口领取证明或通知;

  (二)窗口将申请人复印件资料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监督管理处核实;

  (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监督管理处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未发现有超生现象符合调入计划生育条件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发现有超生现象不符合调入计划生育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生育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持有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招调迁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执行本办法。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旗(县)人民政府(包括石拐区、白云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人民政府依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民政府委托实施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四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或设立房屋征收部门。市四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承担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并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并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单位),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不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监察、审计、住房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由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一半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包党办发〔2010〕32号)要求,由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设立专储账户,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且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房屋前仍在进行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合法。
(二)补偿费用的确定:应以征收房屋前上一季度(或半年)个人或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基数的月平均数乘以停产停业月数计算。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应当对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收入被征收人实施住房保障,对低收入被征收人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且50平方米内不找差价,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如果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再进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只按照“征一还一”规定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
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我市房改售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也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比例获得补偿,公有住房承租人取得的补偿费用为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80%。
非公有住房的租赁房屋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搬迁时,给予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承担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业绩、诚信等级、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同一征收范围内征收房屋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三)选定评估机构方式
1.被征收人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可通过被征收人投票方式选定,得票
数超过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选定为被委托评估单位,也可
通过随机选取,即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个房屋权属证书为1票;征收房屋为非
住宅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为1票,不足100平方米的按照1票计算。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四条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下简称住宅补偿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簿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住宅补偿价格低于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格),按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格)给予补偿。住宅补偿价格和住宅附属物的补偿价格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参考价格。
第二十五条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同等地段的新建住宅,应按照“征一还一”,即相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如果提供其他地段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计算,结清差价。
第二十六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由被征收范围内相关权利人提出,且提供相关批建手续或证明材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按照房屋建设的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剩余期限(按月计算)除以批准期限(按月计算)计算。
严格执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2010年3月22日)的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前,被征收房屋范围内无批建手续的居民自建房屋按照建房工料成本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改变房屋用途使用的,应当报请规划部门批准;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仍按原用途认定。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包括优先选择权和货币奖励,货币奖励的标准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各级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果上级政府及有关
部门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新政策或配套文件,则以新的政策
或配套文件为准执行。

附表:1.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补偿参考价格
2.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附属物补偿参考价格
3.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居民自建房补助标准
4.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搬迁费、安置费、奖励费标准















附表1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征收住宅补偿参考价格

区域 土地等级 补偿参考价(元/平方米)
昆区 一级 5900
二级 4400
三级 3300
青山区 一级 5500
二级 3800
三级 3800
东河区 一级 3100
二级 2600
三级 2600
九原区 三级 3100
四级 2500
五级 2400
稀土高新区 二级 4400
三级 4100
五级 2400


注: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的补偿参考价格,以上一年度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交易均价为基础,分区、分土地等级确定(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以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数据为依据)。按照国土资源局提供住宅用地级别划分,昆区、青山区、东河区四级以下(含四级)以及高新区四级土地主要为集体土地,2010年度网签数据中无商品住宅成交项目,需根据实际在征收时确定。本参考价格不适用国有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国有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附表2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征收住宅附属物补偿参考价格

名称 规格 补偿参考价 备注
围墙 砖砌体二四墙以上 120元/平方米
其它 80元/平方米 土墙及其他类
门洞 砖混 300元/平方米
砖木 200元/平方米
大门 宽度在2.0米以上 1000元/门
宽度在2.0米以下 500元/门
院落硬化 砖地 35元/平方米
水泥地 60元/平方米
菜窖 土 500元/个
砖砌 1000元/个
盖板 1200元/个
庭院种植 树木 参照农林部门标准补助 经济作物、观赏林木等种植物不予补助。


注: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建设成本测算,参照上一年度拆迁补偿评估价格综合确定。
附表3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征收居民自建房补助标准

项目 结构 等级条件 补助标准
(元/平方米)


屋 砖混 预制或混凝土板顶,砖墙,层高2.2米以上 500
砖木 砖墙(二四墙),屋顶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层高2.2米以上 400
土木 二四墙,屋顶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层高2.2米以上 300
其他 层高2.2米以下或层高2.2米以上墙体、屋顶、门窗不完整 100


注:国有土地上征收居民自建房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建房工料费综合测算进行适当补助。本表所列居民自建房是指无任何批建手续的建筑。补助标准以结构来划分,测算房屋的工料价格。

附表4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征收房屋搬迁费、安置费、奖励费标准

项目 类别 标准 说明
搬迁费 住宅 10元/m2 不足500元按500元,回迁按两次补偿
非住宅 商业20元/m2 工业30元/m2 回迁按两次补偿
临时安置费 住宅 12元/m2·月 每月不足600元,按600元/月,超过18个月增加50%
非住宅 10元/m2·月 已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补偿
奖励费 住宅 100元/日 搬迁期限一般规定为90天
非住宅 10元/m2·日 搬迁期限一般规定为90天


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搬迁费、安置费、奖励费标准,参照现有相关标准制定。





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4月25日,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加强文化部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维护文化部机关的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现根据中央提出的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要求,结合本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在进行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二、有审批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报批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三、对经营单位有管理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四、有监督、检查、考核、考察、鉴定等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五、参与评奖、评比、评选等工作和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不准接受被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六、不准接受与本单位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七、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部直属单位、来部联系工作的地方文化部门及个人的宴请。
八、部机关工作人员到部直属单位、地方文化部门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不准接受非接待单位的宴请。
九、对在京部外单位邀请参加的交际性宴请,一般应婉拒;需要参加的,须经领导批准:司局级干部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干部经本司局领导批准。部领导参加时,应在办公厅登记。
十、对违犯以上规定的,初犯者责令本人做出检查,并予以批评教育;重犯者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外,在适当范围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因接受宴请或因对方没有宴请而不公正执行公务的,要从严处理。由领导决定的,主要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所有公务员。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切实负起责任,按规定管好所属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