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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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年5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通过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运行程序,按照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协调一致、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为了使行内各项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在广泛听取行内各方面的意见和研究讨论基础上,制定《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二是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三是行内业务运转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行内日常工作;负责行领导和行党组的秘书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档案、机要、提案、信访、保密等项工作。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和调查国家投融资方针、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研究和调查国家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提出本行的实施意见;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组织制定本行有关法规;负责本行法律事务。
(三)综合计划局
调查研究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总量和投资结构的情况;负责本行资金总量的控制和平衡,汇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资金总收支计划;负责组织贷款利率的制订工作;汇总编制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对贷款项目的资金协调、平衡、调整;负责本行经济活动的统计分析;协调项目评估工作。
(四)财会局
负责全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全行会计核算,办理结算业务;制订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委托负责全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本行的税务事宜;编制全行的财务收支计划,做好成本管理控制;审查、汇总、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决算;负责本行帐户的日常管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资金局
负责本行国内资金筹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国内资金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动态,拓宽国内筹资渠道;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国内资金计划;负责落实资本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到位;负责组织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负责组织资金回收工作;负责资金的头寸管理;办理其它资金业务。
(六)国际金融局
负责向国外筹集资金;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配置内资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并参与这些项目的谈判、签约以及执行中的监督和贷款回收工作;负责本行在国外发行债券工作;研究国际金融动态、市场行情;负责拓宽国际融资渠道,指导本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办理经批准的其它国际金融业务。
(七)煤炭石油信贷局
参加编制煤炭、石油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煤炭、石油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八)电力信贷局
参加编制电力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电力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九)交通信贷局
参加编制交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交通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十)原材料信贷局
参加编制原材料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原材料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一)机电轻纺信贷局
参加编制机电轻纺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机电、轻纺及有关国防军工工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二)农业信贷局
参加编制农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农业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三)林业森工信贷局
参加编制林业森工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林业森工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四)技改信贷局
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政策性技术改造项目信贷计划;负责或组织对政策性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或组织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五)后评价局
研究国家政策性投融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建成后的重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投产后的有关问题,向行领导提出报告和意见;参加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负责这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十六)人事局
负责全行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按权限负责办理干部的任免、考核、调动、奖惩、离退休、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全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行人事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全行外事工作;负责制定外事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外联络、双边合作、友好交流工作;负责安排日常外事活动,管理外事经费,办理出国护照、签证;会同人事局组织安排出国进修、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境外办事机构。
(十八)稽核审计局
负责全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的审计;负责对全行的财务会计、信贷业务、管理效能进行审计;负责对执行有关工作制度、程序和原则的审计;负责直属和监管单位法人离任的审计工作。
(十九)监察局(党组纪检组)
负责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行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受理和查处违法的案件和违纪行为。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负责党风、党纪的检查教育工作。
(二十)国家开发银行设机关党委,负责全行党群工作。
(二十一)电脑中心
负责制定全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国内外电算系统的并网、运行及管理;负责全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十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
负责全行行政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财务、基建财务、外事财务的管理;负责机关办公、职工生活设施以及其他用品的购建和管理;负责全行保卫工作;负责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绿化、消防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全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经费、车辆的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疗养、医疗保健;负责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的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开展咨询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
(见附图)
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
(见附图)
四、行内业务运转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资金与计划工作
1.年度计划编制和确定。
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可分为:
(1)资金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主要包括资本金、债券资金、外资、贴息资金、本息回收和其他借入等资金来源计划。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及有关业务局提出年度资金筹措和需求意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计划。
(2)资金运用计划。运用计划主要包括项目贷款计划、还款计划、行内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动用资本金部分)和其他资金支出计划。信贷局提出年度项目贷款安排意见和资金支出意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开发银行资金运用计划(属于行内行政经费支出计划,由行管局、财会局安排)。
年度计划编制时间与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其中项目本息回收等计划,需适当提前编制)。年度计划经行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确定,有关部分要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项目贷款的计划安排统一对外,由综合局报请行领导批准后,统一布置。各信贷局原则上不直接承担国家计委、经贸委布置的工作。
2.年度计划的资金筹措和到位。
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落实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时间、分批到户资金数量,经行领导批准后,对外具体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事项,并负责向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请领资金。
开发银行的资金必须集中在统一的帐户,帐户由财会局统一管理。所有到位资金均由财会局办理资金入帐手续,并及时将资金(含外资)到位情况通知综合局、资金局和国际金融局。
3.资金的安排。
综合局根据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商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和信贷局分季按月将资金切块分配到信贷局,由信贷局具体配置到项目。
资金的头寸调度,由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商综合局、财会局落实确定,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办理具体手续。资金盘活必须以保证项目建设为前提,不能影响项目的资金安排。
4.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信贷局按项目开具贷款指标通知单(或汇款凭证)送资金局、综合局、国际金融局(外资部分)。信贷局分配的资金不能超过分配给本局年度(季度、月度)的总额,也不得留存待分。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负责核单,财会局负责盖章后,到委托行办理具体有关手续。
5.资金使用的监督。
信贷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局通报和向行领导报告。
6.资金的回收。
综合局会同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财会局与信贷局签订年度资金回收内部协议,信贷局负责按项目保证资金本息的按时回收。有关开发银行与委托银行的各项财务业务,由财会局负责组织办理。还款通知单由项目单位直送财会局,抄送信贷局。
7.内资和外资的偿还。
综合局会同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和有关局提出还款计划,经行办公会同意,由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分别负责内资、外资的具体偿还,财会局办理手续。
(二)项目安排和运行工作
1.内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国家开发银行不参与工作,如项目业主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有关局可收下,并表示在国家批准建议书后一并进行研究,不表示具体意见。外资项目需提前参与。国家计委或经贸委审批外资项目建议书送开发银行会签,由信贷局办文会签国际金融局、综合局后报行领导签发。
2.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项目建议书送开发银行,综合局(贷委会办公室)登记后,转送信贷局,由信贷局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充分了解项目的可研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可研报告后,报送国家计委或经贸委的同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计委或经贸委收到可研报告后,通知开发银行提出评审意见。综合局(贷委会办公室)向信贷局发送项目评审通知书。
3.信贷局参与国际工程公司的评估工作,同时要独立进行贷款条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和资金初步安排意见,送综合局平衡会签。贷委会办公室汇总评审报告,安排贷委会审议。贷委会评审通过后,正式提出资金初步配置意见,经行长审定签发后送国家计委或经贸委作为审批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由信贷局提出,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报信贷局主管行长签批。
4.信贷局参与项目设计和概算审查工作,并负责进行谈判、签约。凡与批准可研报告时开发银行承诺的资金配置意见不符的,信贷局要及时反映和报告,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法人要求开发银行增加贷款数量(指在开发银行审批可研报告时承诺的贷款数额基础上要求增加),信贷局及时反馈贷委会办公室,并根据超过额度的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提交贷委会复议。
5.年度新开工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由信贷局根据资金情况、合同要求提出意见,送综合局。综合局汇总平衡后报行领导审示,然后商国家计委或经贸委确定。技改项目不需报国务院审批新开工的,由综合局会同技改局提出意见,报行领导确定。
二、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
--------------------------------------------------------------------------
| |
| ------ |
| |国| |
|---------------- |家| |
||国家计委、经| |计| |
||贸委审批外资| |委|--|--→
||项目建议书 | |、| |
|---------------- |经| |
| | |贸| |
| | |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开| -------------------- |行| | |
| | |行| |信贷局办文,会签| |领| | |
| --------→|办|----→| |----→|导|------ |
| |公| |国际局、综合局 | |签| |
| |厅| -------------------- |发| |
| ------ ------ |
| |
| |
| |
| 注:1.开行参与外资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 |
| 2.信贷局含技改局 |
--------------------------------------------------------------------------
------------------ ------------------
------------------------ |信贷局为主参加| |贸委(国务院)|
------------------ |报送国家计委、经贸委|--------------------→|国际工程咨询公|----------------------→|审批可研报告 |
|国家计委、经贸| ------------------------ |司的评估工作 | ------------------
|委批准大中型项| ↑ | ------------------ ↑
|目建议书(包括| | | | ↑ |
|外资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报开| -------------- | | |贷委会| | | |办公厅|
|开行办公| |信贷局为| | |行,办| |贷委会办公| |信贷局及国际| |办公室| |贷委会对| |签记后|
|厅转贷委| |主对项目| | |公厅送|--→|室向信贷局| |局提出初审意| |汇总评| |审议通过| |送出 |
|会办公室|--→|进行调查| | |贷委会| |及国际局下|→|见和资金初步|→|审 报|→|的项目正| ----------
|登记 | |研究、论| | |办公室| |达评审通知| |安排意见,送| |告,安| |式提出资| ↑
| | |证 | | ---------- |书 | |综合局会签 | |排贷委| |金初步配| ----------
------------ ------------ | ↑ -------------- | | |会审议| |置意见 | |行长审|
| | | ---------------- ---------- ------------ |定和签|
| | | | |发 |
| | | | ----------
-------------- -------------------- ---------------------------- | ↑
|项目业主单| | 项目业主单位 | |小型及限下项目由信贷局批| | |
| |--→| | | |---------- |------------|
|位进行可研| | 编报可研报告 | |量提出,送综合局综合平衡| |
-------------- -------------------- ---------------------------- ↓
---------- ------------
|主管行| |办公厅签|
| |--→| |
|长审批| |记后发出|
---------- ------------
--------
|抄送|
--→|开发|
|银行|
--------
|
|
|
|
|
|
|
|

---------- ----------------
|信贷局| |新开工大中型|
|后评价| ---------------- |及限上项目由| ------------ ------------ ---------- ----------
|局参与| |信贷局为主 | |信贷局提出 | |信贷局对| |信贷局、| |后评价| |信贷局|
|项目设| |进行项目谈 | |后,综合局平| |建设中的| |后评价局| |局对项| |负责项|
|计和概|→|判、签约,文|→|衡并根据行领|--→|项目负责|--→|参与项目|--→|目进行|--→|目的本|
|算审查| |件送有关局 | |导要求,商计| |监督和检| |竣工验收| |评估工| |息回收|
|工作 | |备案 | |委或经贸委确| |查 | |工作 | |作 | | |
---------- ---------------- |定 | ------------ ------------ ---------- ----------
| ----------------
|
|
|
| ----------------------------------------------------
| |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法人要求增加开行贷 |
|----→|款数量时,信贷局及时反馈贷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
|定和超过额度的处理办法,办公室提交贷委会复议 |
----------------------------------------------------
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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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 | | |行办公会| |资金局、国 | | | | | |综合局根|
|信贷计划| | | |讨论通过| |际局会同有 | |财会局办理| |财会局将| |据年度计|
|资金局、| |综合局提| |后,经国| |关单位落实 | |资金入帐手| |资金(含| |划、项目|
|国际局提| |出开行年| |务院批准| |筹措资金的 | |续,存入开| |外资)到| |实施进展|
|出年度资|→|度资金收|→|纳入国家|→|具体办法、 |→|行统一帐 |→|位情况及|→|和资金到|→
|金筹措意| |入与运用| |年度投资| |时间、数量,| |户;国际局| |时通知综| |位情况,|
|见;信贷| |及回收计| |计划,综| |对外签订借 | |负责外资到| |合局、资| |将资金切|
|局提出年| |划草案 | |合局下达| |款合同,及 | |位,存入开| |金局、国| |块分配到|
|度资金安| | | |计划 | |时通知财会 | |行统一帐户| |际局 | |八个信贷|
|排意见 | | | | | |局 | | | | | |局 |
------------ ------------ ------------ ---------------- -------------- ------------ ------------
| ↓ ↑
| ----------------------------
| |资金局、国际局按计划商综|
| | |
| |合局、财会局进行头寸调度|
| ----------------------------
|
| ------------------------------ -------------- ---------------- --------
| |信贷局根据开行年度计划,分| | | | | | |
----→| |→|综合局审核|→|主管行长审签|→|发出|
|项目下达年度信贷计划通知单| | | | | | |
------------------------------ -------------- ---------------- --------
-------------------- ------------ ---------- ---------- ------------ ------------------ ------------ ------------
|信贷局根据年度 | | | | | |综合局| | | |信贷局负责监督| | | |资金局、|
|计划,按项目进 | |资金局对| |财会局| |负责年| |综合局会| |检查资金的落实| |项目单位| |国际局负|
|度,具体配置项 | |贷款指标| |负责盖| |度计划| |同资金 | |到位和回收贷款| |还款通知| |责内资、|
|目用款额度,并 | |通知单 | |专用章| |的 协| |局、财会| |本息。资金局监| |单直送抄| |外资的具|
|开具贷款指标通 |→|(或汇拨|→|后,到|→|调、调|→|局与信贷|→|督回收计划实施|→|会局、抄|→|体偿还及|
|知单(或汇拨凭 | |凭证)核| |委托行| |整,及| |局签订年| |情况并协同信贷| |送专业 | |应变措 |
|证)送资金局、综| |审后送财| |办理有| |资金的| |度资金运| |局及时综合局提| |局、资金| |施,财会|
|合局、国际局(外| |会局 | |关手续| |增减平| |用、回收| |出调整有关筹资| |局、国际| |局办理手|
|资部分) | | | | | |衡 | |内部协议| |和资金运用计划| |局 | |续 |
| | | | | | | | | | |的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资金局审核,外|
--------------------→|资部分国际局审|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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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仇和现象”

杨扬


近日看了连续两期《南方周末》(分别为2004年2月5日和2004年2月12日)对仇和的报道,才大致了解仇和其人其事,看完后心情久久无法平静,总想说点什么。我想,与仇和其人其事相类似的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而且他的作法也与我十年前的农村生活经历有些相似,现在既然他在全国出了名且升了官,会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让其他人仿而效之呢?因此我不得不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想从公民权益的保护说起。
在新闻报道中,仇和曾经给教师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也曾经扣发职工的工资来修建一些交通设施,凑巧的是我也曾经是一名教师,也多次被镇、县各级机关以各种名义扣除过很多个月的工资,用来修路啊办学啊捐助希望工程等等。那时候我们每个月正常的工资通常只能发给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一半(原因是地方财政经费不够),而且常常拖欠一年后才能发放,自己的生存根本就没办法解决,没有办法了只好自己离开教师职业(那几年与我一样离开教职人也较多),毕竟要先吃饱肚子后才能工作啊。到了后来,我便关注这方面的法律及其他规定,可怎么也无法找到政府随便扣发工资的依据,而且就是所扣发的工资的去向谁也并不清楚(天知道这些钱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啊?!)。我不是没有同情心的人,我也曾经主动向希望工程捐过款,也曾经自愿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捐过款,也曾经向抗洪抢险方面捐过款,等等,但是后来一想,如果光凭扣发我们的工资与捐款来保证他们修建公路修建学校并使每一个适龄学生都能上学,无异于白日做梦。所以我就想,没有一个健全的制度或方式来解决这些事情,而单凭某个领导一时的心血来潮想出个什么花样来“临时处理”,恐怕难于解决根本问题。而且,如果我上有老人下有小孩需要我来照管,又应该由谁来帮助我呢?如果按照仇和的做法,恐怕全中国的官员们都得扣发工资了:全国又有哪一个省市没有急需要办理的公益事业哪里没有面临失学的孩子等等问题呢?
报道中提到拆迁问题,报纸原文中是这样说的:“仇和望一望,拆到南关荡,仇和手一挥,拆到沂河堆。”“拆了你别哭,没拆你别笑,那是仇和没看到。” ,“铲车、吊车开路,公检法,加上沭城居委会的干部,一共出动了300多人,居民限时必须搬完,书啊、被子用被单一裹,都被老百姓甩到门外,当时天下着雨,租板车的价格都涨到了40元一车。”我不知道被拆迁的人是否得到了足额的补偿。无独有偶,前些年听说一件征地与拆迁的事情,某乡镇为了修建公路,拆除了路边一家农户的房屋也征用了他的耕地,但是因为补偿无法到位,导致这家农户几乎是无家可归无地可种无饭可吃,甚至是告状无门。我不知道如果这个家就是仇和的家,他会做如何感想?对于修路,这家农户也和其他人一样都非常赞同。现在很多地方都爱搞什么“投票决定”,比如修路之类,肯定会有多数人会表示同意。这种做法乍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是我们不能为了使大多数人得到好处而牺牲某一个体的合法权益,让其蒙受极大的损失甚至面临绝境,也就是多数人虐待甚至损害少数人。拆迁无可厚非,但必须依法,并应加强对受损害者或弱势者予以相应的保护,缺少了对具体的每一个个体的权利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又将从何而来?

其次,我想说说谁来监督仇和。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仇和的行为并不是都能得到其下属的赞同,甚至很多人或明或暗地与其进行了对抗,但谁也无法对其左右,引用报道中的一句话就是“但大家敢怒不敢言,他是县委书记,又是市委常委,地位特殊,告状都没用。”县委书记兼人大主任,谁又能监督他?所以不管对也好错也罢,基本上就是他一个人说了就算,这与封建社会里独断专行的家长式作风有什么两样呢?更不用谈什么决策的科学与民主了。所幸的是从报道中来看,仇和此人为官清廉,如果有人也像他一样我行我素,但却是程维高、胡长清之流,将给人民带来什么样的灾难呢?而且如果他出现重大决策错误而给人民造成较大损失时,该如何处理呢?等等等等。

第三,谈谈仇和与吕日周的对比
报道的前言中说到“仇和的做法让人容易想起吕日周”,但在我的印象中吕日周与仇和的显著差别就在于吕日周的行为并不十分“过格”,这个“格”就是国家的法律与基本政策。但仇和却不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他的某些行为几乎可以说是对法制或制度的践踏,相信读过相关报道的人都有所了解,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今人看见长城时肯定会对秦始皇感谢不已,因为他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否则我们怎么能够看到这壮美的景观呢?我们当然不会也无法去切身体会到孟姜女哭长城时的悲恸,更不会看到漫山遍野的尸骨。仇和当然不是秦始皇。我并不是全面否定仇和,对于他整顿机关作风、反腐败、加强经济建设等等,本应是作为地方行政首脑的应有责任,如果成功可以借鉴其经验,如果失败则可以汲取其教训,不必反应如此强烈。但我看不懂仇和所说的:“我搞科研出身,科研重结果,不重过程,所以有时表现出急躁的情绪。”甚至无法评论他所说的:“西方在我国现在这个发展阶段时,在我国这种人均GDP时,哪里有人权呢?”“能不能用人治来推动法治,用不民主的方式来推进民主呢”的理论是何等荒谬。至于仇和卖光企业、卖光学校、卖光医院的作法,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监督是否侵害了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是否正当,等等,尚待调查研究。但我很同意毛寿龙先生的话:“好制度胜于精英政治家”。也许仇和认为只有自己才是一心为民也是最急切想办些实事,而且其他人则不同,而且也相信个人的力量可以改变一切,所以自己的想法别人未必赞同群众也未必能够理解。说句不客气的话,这是典型的个人英雄主义。引用仇和自己的话说:“我们四年不懈的努力、流淌的汗水、付出的辛劳,在得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基础上,终于得到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认定,还有什么比这更令人高兴的呢?还有什么比这更让人安慰的呢?”我不知道这些话是否真实或者仅是一厢情愿,我也并不赞同官职的升迁就表示得到上级和人民群众认可这一结论(报道中不是就有很多越腐越升的案例吗?——当然我并不是说仇和腐败)。就算是仇和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职位的升迁,但我也只能说这可能只是当地人民的“幸福”,但却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悲哀。如果真像有的报刊所说的“我们需要仇和这样的‘铁腕’”,大家仔细想想,中国将会变成什么模样?!


2004年2月14日


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维护法律、法规,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
技术水平。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指导该单位组建工会,有关方面应当给予支持。
第七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八条 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自上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级工会确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须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缺额时,应及时补选。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可设专职主任,也可由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主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工资、物价、住房、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职工教育、生活福利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有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其实施。
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经过协商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辞退担任工会主席或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 工会应当派代表参加当地设立的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为职工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咨询,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基层工会可以设立为职工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工会协同劳动、卫生等部门参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十九条 工会协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严重危及职工人身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单位行政方面或现场负责人提出解决的建议,单位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建议不被采纳,工会可以支持职工拒绝操作
或者临时撤离危险现场,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时,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民主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随意加班加点、克扣职工工资和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问题,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提出意见或要求重新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对侵犯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者,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依法代表和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平等协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对于不按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为,基层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予以纠正。
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凡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企业行政方面应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工会可以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乡村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乡村企业工会可以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奖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对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脱产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所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或工作量,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房屋、场地和设施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五条 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对侵占、挪用和调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同级工会解决。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工会组织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财产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实行统筹的,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侵害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工会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或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拨交或逾期拨交工会经费的,上级工会通过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交,并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侵占工会财产或贪污、挪用工会经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工会工作者、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会工作者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