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没收的各种物资以及依法追回的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罚没物资的处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外,市直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区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本区财政部门,委托有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不得直接交由其他商业收购部门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
第七条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罚没物资管理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监督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执行情况;
(三)对市、区的罚没物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对拍卖行申请经营罚没物资业务的资格审批;
(五)接收市直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组织订价,委托拍卖;
(六)协调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理好各种关系;
(七)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管理的行为;
(八)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为。
第八条 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监察、纪检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行为时,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出示有关证明;有权查阅和收集被检查人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方面的证据。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本区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接收本区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组织订价、委托拍卖。业务上接受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应由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保管,设立专项物资帐册,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等制度。
第十一条 拍卖行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必须向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填写《广州市罚没物资上缴清单》,上报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应及时对清单所列物资进行核对、签收。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由接收物资的监管部门会同物价、上交物资单位以及拍卖行组成订价小组,根据有关价格资料、市场行情及罚没物资新旧程度共同商定其拍卖底价。
第十四条 拍卖罚没物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行为应根据物资的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对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十五条 罚没物资拍卖后所得价款,拍卖行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其余部分移交提供拍卖物资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因办案工作确需购用罚没物资时,应提出申请,经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订价小组订价后方可购用。
第十七条 国家禁止买卖、流通以及不适宜拍卖的下列物品,执法机关应造册报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审批后,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金、银(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专管部门收购;
(二)各种淫秽物品和政治性、破坏性物品及毒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交公安专管部门处理;
(三)各种非法出版物交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国家保护的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五)易腐、易烂的鲜活商品交对口国有商业部门收购;
(六)经专管部门鉴定属假冒伪劣的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对执法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处理罚没物资的行为向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或监察机关对举报者应予保密,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应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罚没物资监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罚没物资的单位和无权经营罚没物资而擅自经营的单位,由罚没物资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总额两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监管部门报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市有关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罚没物资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2月9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4年国家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4年国家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的职能调整,我部组织制定了2004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共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国家公共卫生抽检工作按期完成。
二、突出重点,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抽检工作应当结合当前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和预防SARS等项重点工作确定检查的重点,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要着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各项法律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通过查处一批违法经营者,以儆效尤,确保广大公众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年底前将处罚情况及处罚原因分析(违法行为分类、处罚类别、各行业处罚情况等)上报卫生部。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或者调整抽检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抽检工作,上报抽检总结。上报表格根据提供的汇总表格式填报,填报内容以及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联系电话、单位公章等应填写齐全。
附件:1、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2、2004年放射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3、2004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二OO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1:
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一、 抽检对象
(一)粉尘危害的行业:重点是采石、煤矿、水泥等尘肺病多发的行业;
(二)中毒危害的行业:制鞋、玩具制造、家具制造、皮革加工、化工、五金电镀、蓄电池、电子;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检查危害较重,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企业。各地抽查单位数为本地同行业企业总数的10~20%;
二、检查内容
(一) 2003年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三) 企业职业卫生状况和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如: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相关制度,人员配备,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有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警示标识,应急救援等内容。
三、检查方法
(一)查阅档案
(二)座谈及询问
(三)现场检查
(四)填写调查表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 粉尘危害企业的检查于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6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二) 第二阶段 职业中毒危害行业的检查于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 抽检工作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 各地应根据抽检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保检查结果真实,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 检查中发现的典型事故或案例要认真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计划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将适时对各地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联系人:吴勇卫
电话:(010)64047878转2181 传真:(010)64047878转2182
附表1:200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检查表
附表2:200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
附表3: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附表4: 200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检查汇总表
附表5: 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汇总表
附表6: 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汇总表(续)
附表7: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危害管理及健康监护抽检情况汇总表
附表8: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处罚汇总表
附表 1
200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
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检查表
1、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年 月 日,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2、所属行业
3、投资概算 万元
3、审批部门
4、审批级别( )(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市;(4)县(区)。
5、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性质( ) (1)一般;(2)严重。
6、目前项目所处阶段( ) (1)已立项;(2)可行性研究;(3)初步设计;(4)施工;(5)已竣工投产。
7、是否已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是 否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是 否
8、如果是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是 否
9、是否已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是 否
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 是 否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附表 2 200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内容
审批级别
建设项目
总数
一般危害
项目数
严重危害
项目数
预评价报告应审查项目数
预评价报告实际审查项目数
严重危害项目设计应审查数
严重危害
项目设计
实际审查数
应竣工
验收
项目数
实际竣工验收
项目数
国家
省(区、市)
市
县(区)
合计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公章
附表3
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行业类型 主管部门
一、企业基本情况:
现有职工总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人;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二、机构和人员设置:
1、是否设有或指定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 有 无
2、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是 否
3、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数: 专职 人;兼职 人。
4、是否制定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是 否
5、每年职业病防治经费预算落实: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统一软件申报): 已申报 未申报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
1、 合同告知 有 无;2、上岗前培训 有 无;3、警示标识: 有 无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备数 ;正常运行数 。
2、应急救援预案 有 无;
3、应急救援设备 无 有,种类 种,数量 。
六、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配备数 ;使用数 。
七、2003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
八、健康监护
1、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 有 无
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003年):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体检率 %。
3、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2003年):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体检率 %; 检出疑似职业病人数 人。
4、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2003年):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体检率 %。
九、现有职业病人数: 人。
十、2003年度是否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否 是;次数 起;中毒人数 人,死亡人数 人 。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 有 无 。
十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 无 ;应急救援设备 有 无 。
十三、本次检查受检企业是否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建、 责令停业、 关闭企业、 无。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附表4 200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检查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行业类型
检查企业总数
应申报企业数
实际申报企业数
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受处罚企业数
限期改正企业数
警告企业数
罚款企业数
采石
煤矿
水泥
制鞋
玩具制造
家具制造
皮革加工
化工
五金电镀
蓄电池
电子
合计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公章
附表5 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内容
采石
煤矿
水泥
制鞋
玩具制造
家具制造
检查数
合格数
检查数
合格数
检查数
合格数
检查数
合格数
检查数
合格数
检查数
合格数
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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