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年后分割财产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青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3:51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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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韦某(女)与施某(男)于1987年认识恋爱,并于1988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三女一子。2001年,施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三层半楼房。后法院判决准予施某和韦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三层半楼房一套因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待产权清晰后另行起诉。2012年6月,施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三层半楼房未分割为由,再次将韦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套三层半楼房。

  [分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本案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候问题,合议庭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梳理。诉讼时效是一种期间,当事人只有在此期间向法院提起诉求,其合法权益才得到法院的司法保护。超过这一期间而向法院提起诉求的,法院则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民事权利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物权请求权属于对世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由此而言,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有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丧失共有基础或曾分割过就一直享有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离婚后,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只要该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共有权没有发生实际变动,即第三人善意取得、没有改变物权共有权的状态,则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三层半楼房,因离婚时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另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施某在离婚十年后,请求法院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一套三层半楼房,且该楼房两人至今未书面协商处理过,也未将其出售或赠与或毁灭,该楼房一直保持物权共有权的状态,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作者单位: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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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177号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OOO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对特殊单位、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使用技防设施、产品和技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
  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它相关器材,通过科学设计安装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入侵、破坏、爆炸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用的设施设备。
  网络报警是指综合运用计算机、电子、通信等技术手段,用于防盗防劫的接报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条 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事业,推广、应用先进的公共安全防范技术,鼓励、支持单位的个人依法建设技防设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位应当安装技防设施:
  (一)武器、弹药,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其它有毒、有害物品集中存放场所;
  (二)存放国家机密级以上文件、图纸、档案的场所;
  (三)金融、证券、保险业的营业场所、金库和集中存放钱财以及贵重、高档物品的场所;
  (四)陈列、保存、收藏珍贵文物、珍稀动植物制品的场所;
  (五)宾馆、饭店、商住楼、新建住宅楼的重要部位;
  (六)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其他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场所和部位。
  鼓励和提倡机动车辆安装使用技防设施。

  第七条 安装技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技防设施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技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技防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公安反防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到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公安技防管理机构不得向技防设施使用者指定安装单位。

第十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技防设施,使用者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技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对知密人员的情况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和紧急处置预案,发挥技防设施在预防的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生产技防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标产品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先向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申请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产、准销凭证;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售后服务措施;
  (五)销售进口技防产品,按规定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单证。

 第十五条 公安技防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公安技防管理机构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销售的技防产品。

 第十六条 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到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和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重点要害单位、部位安装使用的报警系统,应当与专业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而未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登记手续,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和技防产品的销售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
  (二)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施工的;
  (三)技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伪劣技防产品和,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安技防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建办市[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同志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建筑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大《建筑法》的贯彻执行力度。

  附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3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铁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今年7月至9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高法、高检等单位的汇报。然后分成5个小组,赴黑龙江、陕西、河南、江苏、四川省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成思危副委员长和我分别参加了5省的检查活动。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天津、山西、山东、广西、甘肃5省(区、市)人大检查了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基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情况;建设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招投标情况;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工程监理情况;建筑法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

  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5省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汇报,赴28个市县进行了检查,召开了56个有建筑各方主体、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检查和抽查了108个建设项目,走访了居民住户,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检查基本掌握了法律实施的情况,发现了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研究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这次执法检查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它再次表明,执法检查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式,是反映民情民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对于督促和支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宣传普及法律,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效

  从检查情况看,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对贯彻实施建筑法,是认真负责的,做了大量工作,建筑法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宣传教育,完善配套法规

  建筑法于1997年11月通过,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5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宣传和执法工作。各地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采用编印学习资料、举办培训班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培训活动,普及建筑法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执法和守法意识。

  建筑法颁布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21件规章。各地人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与建筑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全国有31个省(区、市)制定了50多件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大量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止了一批不适应建筑业发展的文件规定。通过完善法规、规章,使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得到细化和补充,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建筑法律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建筑法的贯彻实施。

  (二)努力执行建筑法规定的各项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发承包管理,大力推行建筑项目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水平和招标率都有明显提高。全国97%的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建立和规范了有形建筑市场。许多城市设立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将多个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合办公,办理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质量报监、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发放等手续,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江苏省昆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研制开发了建设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基本建设程序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有形建筑市场功能的发挥,使得建筑市场正逐步实现由无形到有形、由无序到有序的转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依法对建筑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河南省实施了施工企业资质初审、复审、会审“三审制”和当事人回避制度,对达不到新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依法清理,全省建筑企业总数由5350家压缩到2873家,减少45%。通过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了建筑企业专业化程度和从业人员素质,建筑企业结构得到改善,减少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注意执行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和制度,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工程投标报价方式,促进建筑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在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建筑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重点工程、大型公用事业项目、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普遍实行了监理制,推行建筑关键部位和工序的旁站式监理。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强对备案材料的审查。在监督工作中,将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主体质量责任挂钩,加强工程质量的检查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许多省市还建立了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建筑质量和安全。全国工程建设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建设部开展的两年一次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抽查结果表明,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由1996年的84.2%上升到2001年的95.4%。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安全大检查,开展专项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全国建筑安全总体形势逐步好转。2002年,建筑业每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为6.97,比1998年下降40.58%。

  (四)大力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1999年以来,国务院将建筑市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建筑市场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2.4万多个,违法违规单位1.6万多家。陕西省从规范业主行为、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等方面入手,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同时把严肃查处与建章立制结合起来,实行标本兼治,取得较好效果。四川省每年都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五年来共抽查工程项目5200余个,对276个项目分别处以整改或停工处罚。全国法院系统1998年至2002年审理建筑违法案件30多万件。全国检察机关2001年以来受理建筑工程重大事故案件1860件,批准逮捕2276人。通过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检察和审判,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

  各省(区、市)人大普遍开展了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检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开展建筑法执法检查,抓住重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检查了100多个建设项目,督促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改进执法工作,强化了人大的法律监督作用。

  以上表明,5年来,建筑法的实施情况总的是好的。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字,1998年至2002年,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5.2%;施工房屋面积年均增长10.9%;竣工房屋面积年均增长12.1%;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定在6.6%至6.8%之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建筑法功不可没。

  二、问题

  在肯定成效的同时,应该看到,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组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据建设部统计,2002年施工死亡人数1297人,仅次于交通和煤矿。2002年6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一项“重点工程”,因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升降机冒顶、脱轨,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检查组在黑龙江省检查期间,该省发生了两起严重质量安全事故。7月24日,北安市和平小学扩建教学楼发生楼体坍塌,造成死亡16人,伤6人;7月23日,哈尔滨香坊区一幢居民住宅楼阳台坠落,造成死亡3人,伤3人。

  从检查情况看,建筑各方主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管理薄弱,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有的建设单位压工期、压造价;有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投入不足,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当前,住宅质量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如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渗漏水、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劣质装修材料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危害住户健康等,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

  各地反映,当前拖欠建筑工程款相当普遍,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建设部提供的数字,到2002年,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达3365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9.6%。从检查的5省看,2002年,工程款累计拖欠额分别相当于本省建筑业总产值的12.2%至33.9%。仅陕西建工集团一家企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达11.6亿元。从全国的情况看,拖欠最为严重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分别占拖欠总额的39.6%和26.7%。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技资工程形成的拖欠,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助长了拖欠之风的蔓延。

  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一些其他因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也相当普遍。有的施工企业反映,他们的项目经理为了躲债,春节都不敢在家过年。今年9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北极阁风景区工地施工的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不但没有解决,反而造成一名农民工被砍伤手指。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妨碍了经济正常运行,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三)工程招投标中“黑白合同”问题突出

  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在检查中,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在工程招投标中,有些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越级承揽、出借资质证书;有些工程先承诺后招标,内部串标,歧视性发标;有些工程故意缩短投标时间,缩小公告范围,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评标。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四)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屡禁不止

  目前在招投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相当严重。一些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大肆行贿,一些手中掌握工程建设大权的腐败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据有关方面统计,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建筑领域的占二分之一以上。1998年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319件,均属大案要案。

  此外,建筑法实施中还存在着施工许可制度执行不严;工程监理不到位,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资质资格管理薄弱;建设审批程序繁琐;一些部门、行业割裂市场,排斥竞争以及地方保护等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法制观念淡薄,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二是有些地方不从本地实际出发,乱铺摊子,滥上项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此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少数省的建设管理体制不顺,省、市、县三级都有重点工程和开发区工程,存在监管漏洞。三是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据建设部统计,2002年底全国建筑从业人员达3893万人,建筑企业有6.6万家。大量低素质的包工队涌入建筑市场,导致激烈无序的竟争;建筑企业结构也不够合理,具有规模效益的企业较少,专业承包企业不足,不适应建筑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四是建筑各方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比较隐蔽,权钱交易时有发生,如何依法治业,既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面临新的挑战。五是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法律实施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由5年前建筑企业为主导的市场,转变成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市场,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而法律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

  三、建议

  针对建筑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建筑法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整个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筑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立的大局,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威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建筑法是建筑各方主体利益的保护法,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均保障法,是建筑市场秩序的维护法,是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促进法。严格执行建筑法,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干部、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建筑法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教育和普及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思想认识问题,增强自身及建筑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贯穿建筑法的一条主线。“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物的质量反映了建筑市场秩序的状况,反映了工程管理和科技水平,反映了依法治业水平。工程质量隐患是颗“定时炸弹”,随时会爆炸。对工程质量必须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大意不得。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提高监理人员整体素质;认真解决工程结构、消防、环境等质量安全隐患;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特别是要提高居民住宅的建筑质量,使人民群众住上放心房。同时,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建筑企业质量与安全综合评价体系;狠抓农民工上岗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要改革现有工程风险承担机制,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三)从查处“黑白合同”入手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加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工大量增加,勘察、设计特别是施工单位数量剧增,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方、工程招标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规范建筑各方主体行为,重点应是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建筑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严肃查处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认识“黑白合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投资建设项目时要带头遵守法律,同时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按照“建管分离、用建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四)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要在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违法行为。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单位,要依据《劳动法》、《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发;逾期不补发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建议在3年内基本解决这个问题。

  (五)建议将建筑法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7年制定的建筑法,针对当时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需要,主要对建筑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作了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企业开始涌入,我国建筑企业走出国门,市场环境的变化日益加快和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业对外开放的要求,不适应民营企业大量增加和建筑业市场化、现代化的要求。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地反映了许多建筑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偏窄,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对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工程承发包中总包和分包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缺少公共健康安全和建筑环境质量的条款;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不够等。各地迫切希望修改建筑法,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检查组认真研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认为它们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建议将建筑法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尽早启动法律的修改工作。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必须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经济立法,加强执法和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这对于建筑法的执行和修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经济立法和监督工作,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制保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