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家庭装修纠纷/孙随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3:26:52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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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 家庭装修纠纷

孙随勤


  家庭装修纠纷看似简单,其实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问题。民众只有熟悉法条、掌握法理,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更好的分析和解决这些纠纷。笔者试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2003年5月,张某在王某经营的装修商店购买100平方米实木地板,每平方米价值50元。但铺完后发现,地板存在明显色差,影响整体美观,而且还有个地板发生了翘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购买地板的全部价款5000元,并且承担在地板铺设过程中的人工费、材料费。经鉴定,实木地板材质是同一的。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王某向张某交付地板,张某支付购货款后,双方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后张某提出王某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系不当履行合同,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装修过程中地板存在明显色差,没有达到张某购买地板所要达到的美观效果。那实木地板的色差是否构成不完全履行?其实,有色差是实木地板的自然属性,肯定是存在色差的。只要王某提供的地板材质同一,就不能仅凭色差认定为不完全履行。而本案所涉及的实木地板经鉴定,材质是同一的。二是地板发生翘裂。发生翘裂可能有三种原因:(1)地板的质量存在问题,如含水量过高,超过15%,如是这样,则王某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承担合同违约责任;(2)施工问题,如施工水平低、选用劣质辅料等,这就涉及到张某与施工方之间的装修合同,张某可以要求施工方就装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3)维护保养不当,这往往是由于业主本人造成的。而现实生活中,仅仅一种因素造成地板翘裂的情况很少,也很难就各种因素所起作用大小进行估量。所以,仅就地板发生翘裂简单地指向王某构成不完全履行是不足取的。
  张某的诉讼请求包含返还实木地板的全部价款和赔偿在地板铺设过程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对于前半部分,若认定王某违约,则应当返还,但对于后半部分,还应分析施工方是否存在违约责任以及张某是否存在自身的过错,简单将赔偿责任全部加于王某是不妥当的。
  本案还有是否存在产品侵权法律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构成产品侵权必须是由于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涉及的地板只是由于取材等原因出现了色差,并不存在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所以,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当然就不适用侵权责任。
  因此就本案而言,只能以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
  现实生活中,有的家装纠纷存在比上述案例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问题,可见,装修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金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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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加强领导、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确保圆满完成招生工作任务。
在认真做好常规性工作的同时,要加大高考改革的力度,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今年进行高考科目改革和计算机网上录取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高校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各有关方面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试点成功。非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校也要为今后的改革工作做相应的准备。
计算机网上录取试行办法将由我部高校学生司另行通知。
三、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我部高校学生司批准不得变更。
因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仍实行面向全国招生,其较1998年度国家招生计划增量部分优先安排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不得较1998年度减少。
四、今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批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新高职”),其招生对象主要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录取工作须安排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专科录取之后单列一个批次进行。新高职
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的少量应届毕业生须按原国家教委《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9号),参加由省级招生部门负责组织的考试、考核和录取。
五、1999年具有2%招生计划调节权的高等学校(具体名单见教发〔1999〕1号文件附件八),其2%招生计划调节数应集中在录取期间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使用,原则上只用于该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计划数120%调档内的考生。
六、今年在全国对全部保送生进行综合能力测试。保送生招收办法按《关于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8〕81号)执行。
七、巩固招生并轨改革成果,防止出现变相“双轨”现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划定录取批次时,应将同一学校同一层次(本科或专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完成,不得利用批次的划分照顾定向、共建、联合办学等录取。严格按照原国家教委规定的范围、比例和录取标准做
好定向招生工作。各地各单位不得利用定向招生形式向学生收取规定标准以外的费用。
八、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高等学校不得提出超越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标准并以此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且服从调剂的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
九、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于今年起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1998年修订)会有所调整,1999年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十、进一步认真开展招生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事件。除查处有关责任人外,因此所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入学,对已入学的坚决予以清退。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可公布在当地招生的各高校录取考生的总人数及平均分等。
十一、加强录取场所的管理,除招生部门、纪检(监察)和录取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的高校,要注意防范计算机病毒,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考生报名、考试成绩汇总、录取工作安排、录取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录取结果等情况及时上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十三、录取工作必须在9月上旬结束,之后一律不得补录。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必须报经我部批准。



1999年3月23日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已废止)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严厉打击走私汽车、摩托车违法犯罪活动,自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旧式《证明书》一律作废。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车辆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按原规定没收。由地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并附裁定没收法律文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
局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和裁定没收法律文书等材料,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系统分别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海关总署调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海关总署调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对上报的材料核准后,签发新版《证明书》,一车一证。新版《证明书》由公安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统一印制、发放。各地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印制和越权
签发。
四、新版《证明书》采用货币防伪技术制作,证内有一些五角星暗记和一个用紫光灯可分辨的天安门图形,证件编号在紫光灯下有萤光反射。《证明书》分浅粉、浅绿和浅蓝三种颜色,分别由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混用无效。
五、新版《证明书》启用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新版《证明书》和国家指定销售部门发票,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不得违反和变通。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发出的旧式《证明书》,要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证,更换新版《证明
书》。
六、经过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处理,按规定领取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即为合法在用车辆。各部门一律不得随意拦截检查、扣留,更不能以各种理由索要车辆档案,以维护国家法令的统一和群众的正当权益,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附件:
一、《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三种票样)(略)
二、《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略)



1995年3月1日